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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羅鎮 > 民事法討論區 > 強制執行法
by 羅鎮 2012-01-29 09:32:09, 回應(1), 人氣(3499)
甲(住所在桃園是某址)欲向乙銀行(營業所在臺北市文山區某址)借款新台幣一千萬元整,因未能取得足額擔保,乃委請其好友丙(住所在臺北市文山區某址)充當連帶保證人,且由丙提供其所有座落在台北市大安區某處之A地設定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整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乙 銀行,用以擔保該債務之履行,而與乙銀行訂立二百萬元整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乙銀行,用以擔保該債務之履行,而為乙銀行訂立自用住宅貸款契約。嗣甲未依約繳納前開房屋貸款,經催繳未果,乙銀行據此向臺北地方法院對甲取得返還借款之全部勝訴判決後,持該執行名義向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甲所有座落 在桃園市某址之B屋。請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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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羅鎮 2012-01-01 20:07:11, 回應(1), 人氣(2682)
債務人甲將其所有之A 地,設定抵押權予乙,債權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並有普通債權人丙、丁、戊參與分配,強制執行程序中,債務人甲聲請更生,並經法院裁定保全處分,內容為自裁定公告之日起60 日內,對於債務人財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試問:執行法院於A 地拍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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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羅鎮 2011-12-18 21:23:45, 回應(1), 人氣(2918)
一、甲(住所在桃園是某址)欲向乙銀行(營業所在臺北市文山區某址)借款新台幣一千萬元整,因未能取得足額擔保, 乃委請其好友丙(住所在臺北市文山區某址)充當連帶保證人,且由丙提供其所有座落在台北市大安區某處之A地設定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整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乙 銀行,用以擔保該債務之履行,而與乙銀行訂立二百萬元整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乙銀行,用以擔保該債務之履行,而為乙銀行訂立自用住宅貸款契約。嗣甲未依約繳納前開房屋貸款,經催繳未果,乙銀行據此向臺北地方法院對甲取得返還借款之全部勝訴判決後,持該執行名義向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甲所有座落 在桃園市某址之B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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