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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100 律師考題 第一試(1)
by 羅鎮 2012-03-03 23:10:05, 回應(0), 人氣(3228)

(D)16.甲以其妻乙為被保險人,經乙同意後,與保險人訂立死亡保險契約。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甲乙離婚後,契約即行終止

(B)甲乙離婚後,契約自始無效

(C)甲乙不論有無離婚,乙均得隨時撤銷該契約

(D)甲乙不論有無離婚,乙均得隨時撤銷該同意

【題型】

基礎概念

【關鍵概念】

保險利益、死亡保險被保險人之同意權

【解析】

人身保險訂立契約後,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身分發生改變,是否得逕認保險契約因失保險利益而無效?通說認為,人身保險,僅需訂立契約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具備保險法第16條之保險利益即足,避免在人身保險具儲蓄、投資之性質下,使多年繳存之保費化為烏有。故本題(A)、(B)選項非為正確。此外,依保險法第105 條第2 項、第3 項之規定:「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II)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III)」故(D)選項應為正確、

(C)選項並非正確。

 

(B)17.危險增加非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如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得為何者之主張?

(A)得主張違反通知義務而行使解除權

(B)得請求損害賠償

(C)得主張契約無效

(D)得終止契約

【題型】

基礎概念

【關鍵概念】

客觀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解析】

依保險法第59 條第3 項之規定:「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其違反者,依同法第63 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故本題答案應(B)。惟值住意者為,通說認為保險法第63 條規定係第57 條規定之特別規定,故違反客觀危險增加通知義務者,保險人不得依第57 條之規定解除契約,併予敘明。

 

(C)18.乙任職丙銀行,甲為其職務保證人,丙與丁保險公司訂立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乙侵占公款,丁對丙全額理賠後,可否訴請甲賠償?

(A)不可,因甲丁之間無任何法律關係

(B)不可,因丁之保險代位僅限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C)可,只要是丙原得行使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丁均得代位行使之

(D)可,甲之保證範圍本來就涵蓋保險人丁

【題型】

基礎概念

【關鍵概念】

保險代位

【解析】

依保險法第53 條第1 項之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此為我國法保險代位規範之明文。惟保險代位之行使對象,最高法院76 年台上1493 判例認為不以侵權行為之第三人為限:「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保險人代位權,其行使之對象,不以侵權行為之第三人為限,苟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

人即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故凡被保險人得對第三人行使之損失賠償請求權,保險人均得代位之。依上開見解,本件丙得對甲行使其人事保證契約之請求權,自於丁給付保險金後,得由丁代位行使之。正確答案應為(C)。

 

(B)19.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約定之要保

(B)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時,應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之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C)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

(D)保險標的物不能以市價估計者,得由當事人約定其價值作為保險價額

【題型】

法條記憶

【關鍵概念】

保險標的之價值

【解析】

(A)為正確之選項,依保險法第73 條第1 項規定:「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約定之要保。」

(B)為錯誤之選項,依保險法第73 條第2 項規定:「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C)為正確之選項,依保險法第72 條規定:「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

(D)為正確之選項,保險法第75 條規定:「保險標的物不能以市價估計者,得由當事人約定其價值。賠償時從其約定。」

 

(A)20.關於責任保險,依照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一律應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負擔之

(B)被保險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得請求保險人墊給進行抗辯所需之必要費用

(C)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D)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第三人未受賠償以前,保險人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題型】

法條記憶

【關鍵概念】

責任保險

【解析】

(A)為錯誤之選項,依保險法第91 條第1 項規定:「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B)為正確之選項,依保險法第91 條第2 項規定:「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墊給前項費用。」

(C)為正確之選項,依保險法第95 條規定:「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D)為正確之選項,保險法第94 條第1 項規定:「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

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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