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MS知識社群ePortfolioeeClass學習平台空大首頁登入
證交法 100 律師考題 第一試(1)
by 羅鎮 2012-03-03 23:08:23, 回應(0), 人氣(5196)

(B)46.甲上市公司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依我國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審計委員會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法律或會計專長

(B)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C)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之計算,應以章程所載獨立董事之席次為準

(D)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如未經審計委員會決議通過,得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題型】

法條記憶

【關鍵概念】

審計委員會

【解析】

(A)為錯誤之選項,依證券交易法第14-4 條第6 項規定:「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B)為正確之選項,依證券交易法第14-4 條第6 項規定:「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C)為錯誤之選項,依證券交易法第14-5 條第4 項規定:「第一項及前條第六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第二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D)為錯誤之選項,依證券交易法第14-5 條第2 項規定:「前項各款事項除第十款外,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C)47.A、B、C、D、E、F、G 7 人以發起設立方式,成立X 股份有限公司,從事被動元件生產。X 公司章程明定公司股份總數為1 百萬股。公司成立後,因業務蒸蒸日上,公司欲擴大規模,董事會因而決議將章程所訂尚未發行的60 萬股公開發行新股。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X 公司所公開發行的60 萬股應於股款繳納完成日起15 日內,檢附相關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B)X 公司應於認股人或應募人繳納股款後,始可向其交付公開說明書

(C)若X 公司已依證券交易法完成公開發行60 萬股,該公司之前未依證券交易法所發行之40 萬股,視為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

(D)若投資人Y 認購此次X 公司所發行之新股1 千股,X 公司應於Y 繳納股款時,立即交付公司股票給Y

【題型】

法條記憶

【關鍵概念】

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

【解析】

(A)為錯誤之選項,依證券交易法第22 條第1 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我國對於有價證券之發行,採事前申報制,選項之敘述似有瑕疵。

(B)為錯誤之選項,依證券交易法第31 條第1 項規定:「募集有價證券,應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故並非須至於認股人或應募人繳納股款後,始可向其交付公開說明書,選項之敘述似有瑕疵。

(C)為正確之選項,依證券交易法第24 條規定:「公司依本法發行新股者,其以前未依本法發行之股份,視為已依本法發行」

(D)為錯誤之選項,依證券交易法第33 條第1 項規定:「認股人或應募人繳納股款或債款,應將款項連同認股書或應募書向代收款項之機構繳納之;代收機構收款後,應向各該繳款人交付經由發行人簽章之股款或債款之繳納憑證。」同法第34 條第1 項規定:「發行人應於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之日起三十日內,對認股人或應募人憑前條之繳納憑證,交付股票或公司債券,並應於交付前公告之。」依上開條文意旨,本選項之說明似有未洽。

 

(C)48.甲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6 規定,進行普通股之私募,甲公司對下列何者有提供公司財務資訊之義務?

(A)銀行

(B)保險公司

(C)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基金

(D)該公司董事

【題型】

法條記憶

【關鍵概念】

私募

【解析】

證券交易法第43-6 條第1 項、第4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對左列之人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不受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及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限制: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三、該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I)該公司應第一項第二款之人之合理請求,於私募完成前負有提供與本次有價證券私募有關之公司財務、業務或其他資訊之義務。(IV)」依上開條文之意旨,甲公司對於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基金有提供公司財務資訊之義務,正確答案應為(C)。

 

(D)49.A 上市公司本年度召開的股東會中將進行全部董監改選。為因應世代交替,並強化董事專業能力,A 公司大股東兼董事長甲已商請多位在同業其他公司擔任董事之知名人士同意出任A 公司董事。為能排除競業禁止的疑慮,A 公司股東會開會通知的討論事項中,在「董監改選案」之後,亦列上「解除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該議案之內容為:「擬在無損及公司利益之前提下,解除本公司全體董事及法人董事指派代表人之公司競業禁止之限制。」請問此一作法是否適法?

(A)適法。此一議案得以臨時動議提出,A 公司為求慎重,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加以列舉,當屬適法

(B)適法。此一議案依法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而A 公司之作法已符合法律要求

(C)不適法。雖然此一議案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但解除競業禁止應就個別董事為之,而不能針對全體董事概括進行

(D)不適法。此一議案雖已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但召集事由中並未說明議案之主要內容

【題型】

法條記憶

【關鍵概念】

公開發行公司之公司治理

【解析】

證券交易法第26-1 條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召集股東會時,關於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之決議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本件解除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雖已於召集事由列舉之,惟召集事由中並未說明議案之主要內容,依證券交易法第26-1 條規定,並非適法。

 

(B)50.A 上市公司擬取得B 上櫃公司之經營權,A 公司決定以公開收購之方式直接向B 公司股東購買其所持有之普通股。A 公司公開收購之條件為:A 公司以其普通股股票一股換B 公司普通股股票二股,預計在30 日內收購B 公司已發行在外股份總數35%。由於B 公司股東反應十分冷淡,應賣股份數量遠低於A 公司擬收購數量,A 公司擬降低其預定收購數量至28%。同時,A 公司並與B 公司之股東甲私下達成協議,同意甲於應賣後得在A 公司擔任董事一職。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A 公司公開收購B 公司普通股,其對價應以現金為限,不得以A 公司股票作為對價

(B)A 公司預計在30 日內收購B 公司已發行在外股份總數35%,一定要依公開收購方式進行之

(C)A 公司可以調降公開收購股份之數量,惟仍必須按比例收購

(D)A 公司與甲之私下協議,並未違反以同一條件公開收購之規定

【題型】

法條記憶

【關鍵概念】

公開收購

【解析】

(A)為錯誤之選項,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8 條規定:「公開收購之對價除現金外,應以下列範圍為限:一、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國內有價證券;外國有價證券之範圍由本會另定之。二、公開收購人為公開發行公司者,其募集發行之股票或公司債;公開收購人為外國公司者,其募集發行之股票或公司債之範圍由本會另定之。三、前款公開收購人之其他財產。」

(B)為正確之選項,依證券交易法第43-1 條第3 項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此一定比例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1 條第1 項規定係「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五十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者」。故本例A 公司預計在30 日內收購B 公司已發行在外股份總數35%,應強制採公開收購方式進行之。

(C)為錯誤之選項,依證券交易法第43-2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公開收購人應以同一收購條件為公開收購,且不得為左列公開收購條件之變更:二、降低預定公開收購有價證券數量。」

(D)為錯誤之選項,依證券交易法第43-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公開收購人應以同一收購條件為公開收購」;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7-1 條第2 項規定:「公開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之特定股東不得藉由協議或約定,使該股東於參與應賣後得取得特別權利,致生股東間實質收購條件不一致之情事。」故本件A 公司與甲之私下協議,違反以同一條件公開收購之規定,選項之描述似有瑕疵。
 

(C)51.A 上櫃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為1 千萬股,其股東張三與其關係人業已持有A 公司股票30 萬股,今張三擬再公開收購A 公司股票15 萬股,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張三公開收購之期間不得少於30 日

(B)為加速達到擬收購之數量,因此張三之太太在公開收購期間得私下向A 公司其他股東購買A 公司股票,但所購買之股票連同公開收購之股票不得超過15 萬股

(C)張三無須向主管機關申報即得進行公開收購行為

(D)因公開收購人張三非為法人,故其不用製作交付公開收購說明書予應賣人

【題型】

法條記憶

【關鍵概念】

公開收購

【解析】

(A)為錯誤之選項,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8 條前段規定:「公開收購之期間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五十日。」

(B)為錯誤之選項,依證券交易法第43-3 條第1 項規定:「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自申報並公告之日起至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止,不得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其他任何場所或以其他方式,購買同種類之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

(C)為正確之選項,依證券交易法第43-1 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左列情形外,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價證券。」

(D)為錯誤之選項,依證券交易法第43-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公開收購人除依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者外,應於應賣人請求時或應賣人向受委任機構交存有價證券時,交付公開收購說明書。」並無法人得豁免交付公開收購說明書之規定,故本選項非為正確。

 

(C)52.Z 公司於民國94 年5 月上市,但旋於民國96 年2 月因鉅額退票,遭終止上市,進而影響證券市場上投資人權益。投資人保護中心基於法律規定,針對Z 公司揭露不實的公開說明書,為投資人提起團體訴訟,向Z 公司、公司負責人、處理公開上市的證券承銷商及簽證會計師等,請求損害賠償。試問下列敘述,依現行法規定,何者正確?

①Z 公司、該公司負責人、該證券承銷商及簽證會計師間,可主張依責任比例定其賠償責任

②Z 公司、該公司負責人、該證券承銷商及簽證會計師間,不可主張依責任比例定其賠償責任

③上述 Z 公司負責人如能說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無虛偽、隱匿之不實情事者,可免責

④上述 Z 公司負責人不能因說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無虛偽、隱匿之不實情事而免責,但簽證會計師則可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題型】

法條記憶

【關鍵概念】

公開說明書不實

【解析】

①為錯誤之選項,依證券交易法第32 條之規定,並無任何以責任比例定賠償責任之相關規定,故①之選項非為正確。

②為正確之選項,參見上述①之說明。

③為正確之選項,依證券交易法第32 條規定:「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I)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II)」故本選項之描述,應為正確。

④為錯誤之選項,依上述(C)選項之說明,本選項之敘述非為正確。

 

(B)53.甲上市公司之董事A 雖非該公司董事長,亦非總經理,惟因其持有公司股份甚多,又是董事長的好友,因此在公司內部頗能呼風喚雨,公司職員亦多聽命於他。由於近來投資股市失利,A 急需資金周轉,因此要求公司業務人員B 將其從客戶處所收取之貨款數千萬元,交給A 私用。當公司會計人員及會計師C 在進行年度財務報告之編製時,B 偽稱該貨款收入已用於購買定期存單,並將偽造之定期存單交給相關人員查核。嗣後,董事A 侵占公款之犯行曝光,該年度財務報告之記載不實也因此被揭穿。從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證交法」)第20 條之1 規定分析董事A 之行為之可能產生的民事責任,以下描述,何者正確?

(A)依證交法第20 條之1,董事A 所負的是無過失責任

(B)董事A 之行為並無證交法第20 條之1 第5 項比例責任規定之適用

(C)董事A 並非編製財務報告者,不是證交法第20 條之1 規範的責任主體,但須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負責

(D)董事A 並非編製財務報告者,依證交法第20 條之1,僅在A 有重大過失時,始需負損害賠償之責

【題型】

法條記憶

【關鍵概念】

資訊不實

【解析】

(A)為錯誤之選項,依證券交易法第20-1 條第2 項規定:「前項各款之人,除發行人、發行人之董事長、總經理外,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本件董事A 所負應係推定過失責任。

(B)為正確之選項,依證券交易法第20-1 條第5 項規定:「第一項各款及第三項之人,除發行人、發行人之董事長、總經理外,因其過失致第一項損害之發生者,應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本件董事A 係屬故意,故無本條比例責任規定之適用。

(C)為錯誤之選項,依證券交易法第2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前條第二項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或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各款之人,對於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本件董事A 依上開條文意旨,係證交法第20 條之1 規範的責任主體。

(D)為錯誤之選項,依上述(A)、(C)選項之說明,董事A 係證交法第20 條之1 規範的責任主體,負推定過失責任。選項之敘述非為正確。

 

(A)54.承上題,就此一財務報告不實,依證交法第20 條之1 規定,以下關於會計師C 責任的描述,何者正確?

(A)不用負責,如會計師C 並無違反其查核之注意義務

(B)不用負責,因會計師C 並非該條規定之責任主體

(C)需負責,因會計師C 所負者係無過失責任,不得舉證免責

(D)需負責,因就財務報告編製而言,會計師C 屬於本條第1 項規定之「負責人」

【題型】

法條記憶

【關鍵概念】

資訊不實

【解析】

(A)為正確之選項,依證券交易法第20-1 條第3 項規定:「會計師辦理第一項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之簽證,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第一項之損害發生者,負賠償責任。」本件會計師C 如無違反其查核之注意義務,自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B)為錯誤之選項,依上開條文之說明,會計師為證券交易法第20-1 條規範之主體。

(C)為錯誤之選項,依上開證券交易法第20-1 條第3 項規定,會計師所負者為一般過失責任,並非無過失責任。

(D)為錯誤之選項,會計師並非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範圍,自非證券交易法第20-1 條第1 項所規範之「負責人」。

 

(C)55.承53 題,就此一財務報告不實,依證交法第20 條之1 之規定,以下關於業務人員B 責任的描述,何者正確?

(A)需負責,縱若業務人員B 並未參與財務報告之編製,惟因其協助董事A 侵占,故屬本條之責任主體

(B)需負責,縱若業務人員B 並未參與財務報告之編製,惟因其屬公司職員,故屬本條之責任主體

(C)不用負責,若業務人員B 並未參與財務報告之編製,亦未在財務報告上簽名,即非本條之責任主體

(D)不用負責,即使業務人員B 直接參與財務報告之編製,惟因其職級甚低,並非本條規定之責任主體

【題型】

法條記憶

【關鍵概念】

資訊不實

【解析】

(A)為錯誤之選項,依證券交易法第20-1 條第1 項規定:「前條第二項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或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各款之人,對於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者。」本件若業務人員B 並未參與財務報告之編製,則並非本項賠償責任所規範之主體,選項之描述似有瑕疵。

(B)為錯誤之選項,參見上開(A)選項之說明

(C)為正確之選項,依證券交易法第20-1 條第1 項規定,本件若業務人員B 並未參與財務報告之編製,亦未在財務報告上簽名,即非本條之責任主體。

(D)為錯誤之選項,參見上開條文說明,如業務人員B 直接參與財務報告之編製,並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者,即可能須依證券交易法第20-1 條第1 項負賠償責任,選項之描述似有瑕疵。

 
 
 
 
 
 
 
轉載至法學讀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