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99 律師考題 (三)
by 羅鎮
2012-02-21 12:49:44, Reply(1), Views(2504)

託運人甲與自有船舶之運送人乙,訂立傭船契約後,貨物於海上運送中,乙將其船舶轉讓於丁,丁於取得船舶所有權後,不願繼續實施運送,乃要求甲另找船舶轉船,甲不願意,主張其與乙訂立之傭船契約應繼續對丁存在,丁應負責以原船舶將其貨物運送至目的港,丁則主張其與乙並未約定承擔該船舶原訂之運送契約,自不負繼續履行之義務。試問甲與丁,何人之主張有理由?請附理由說明之。(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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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羅鎮
, 2012-02-21 12:50:37)

本題涉及船舶所有權移轉是否影響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效力,海商法第41條規定「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之契約,不因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而受影響。」本條僅適用於傭船契約,不及件貨運送,蓋件貨運送特質在於注重貨物運送完成,而不在乎船舶個性,通常也不指定運送船舶,合先敘明。但本條用語不精確,學說上有不同見解:
(一) 訓示規定說
本條效力僅為訓示規定,且與民法買賣不破租賃條文之用語略有區別。基於契約相對性原則,該運送契約自不移轉給船舶繼受人。
(二) 同買賣不破租賃說
傭船契約重視船舶特性,假使船舶移轉第三人,託運人龐大的待運貨物一時難以尋覓性質相同的船舶。而原契約的運送人僅負載務不履行之責,不利貨物即時運送。故課予船舶受讓人負有履行原契約運送人之義務,以便利貨物運送,方為解決之本。
學生認為,海商法第41條雖與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之用語不同,但精神上卻係一致,傭船契約應對船舶受讓人生效,受讓人有義務履行傭船契約。故本題中,傭船運送人乙將其船舶轉讓於丁,託運人甲主張其與乙訂立之傭船契約應繼續對丁存在,丁應負責以原船舶將其貨物運送至目的港,此主張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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