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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99 司法官考題 (二)
by 羅鎮 2012-01-01 20:11:41, 回應(1), 人氣(2799)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第六條規定:「補償金以基數計算。每一基數為新台幣五萬元,人員傷亡之補償,最高不超過三十個基數;財物損失之補償,以實際受損金額計算,最高不超過六十個基數。」「前項基數及補償金發給標準,由補償委員會報由國防部轉請行政院核定。」行政院乃據以訂定「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金基數及發給標準」規定:人民因國軍軍事勤務受傷,未至殘廢者,不予補償。甲於上開條例第二條規定適用期間,因國軍實施實彈演練,誤射其住宅,致受傷害,經驗傷證明其腳部機能部分受損,行動不便,惟尚未至殘廢程度,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基金會乃決定不予補償,甲不服,可否主張上開條例及標準規定違憲?(25分)

參考條文: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第二條:

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至民國七十年六月三十日止,臺灣地區人民,因國軍軍事勤務致傷亡或財物損害者,得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金錢補償。但同一事由已依其他途徑獲得賠償、撫卹或其他慰撫及補償者,不予補償。…(後略)

回應(1)

爭點說明

    本題乃修改自93年台北大學的考題,本題雖年代久遠,但卻與近來釋字第670號解釋有密切的關聯性,均是涉及拒絕補償之規定,而攸關人民享有損失補償的憲法權利,差異僅是在於釋字670號的冤獄賠償法涉及的是「人身自由」,而本案涉及的是「健康權(或身體不受傷害權)」;且釋字第670號乃是「犧牲補償」之情形;而本案則為「徵收性侵害」之情形。

    解題架構上,本案應就「此種補償的性質與理論依據」、「授權明確性原則」與「該拒絕補償之規定是否妥適」等三方面分別說明之,想拿到高分應非難事。

二、試題擬答

(一)、本案涉及甲受有損失補償之憲法上基本權利

    1、關於人民是否享有損失補償之憲法權利,釋字第400、426、440、516、564、652等號解釋認為,個人行使財產權仍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當因公共利益而形成個人利益之特別犧牲,社會公眾並因而受益者,應享有相當補償之權利,意即,人民財產權因公益受有特別犧牲時,應享有補償之

權利,學理上稱為「徵收補償請求權」,其理論依據為憲法第15條財產權之保障。

    2、此外,依據釋字第670號解釋,乃擴張損失補償請求權之範圍,人民身體之自由,因公益受公權力之合法限制,構成其個人之特別犧牲者,自應有依法向國家請求合理補償之權利,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身體之自由及平等權之意旨。也就是學理上所稱之「犧牲補償請求權」(釋字670號陳春生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參照)。

    3、而本案中,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下稱本條例)之規定,乃係人民因國家合法行使公權力而造成人民健康權(或身體不受傷害權)受侵害而附隨發生特別犧牲之事實,乃屬所謂「準徵收補償」(enteignender Eingriff)之情形(釋字670號葉百修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參照),大法官對此雖尚未承認,然而參照前開釋字之意旨,為完善國家責任體系之健全,應承認甲於此種情形下享有損失補償之憲法請求權,其理論依據得以憲法第22條未列舉權作為補充規定。

    4、故本條例所授權之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金基數及發給標準(下稱本標準),其中規定拒絕補償之事由,已限制上開甲之損失補償請求權,且該限制之侵害源來自國家公權力直接之侵害,應符合憲法第23條之要求,方屬合憲。

(二)、本標準應有違法律優位原則之要求

    1、依據釋字313、394、538、612、638號解釋之意旨,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其授權之內容、目的、範圍應明確,方為憲法之所許,本條例之授權則僅要求就補償基數及補償金發給標準作規定,乃屬概括授權,依據釋字第367號解釋要求:「法律僅概括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施行細則者,該管行政機關於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內,自亦得就執行法律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以施行細則定之,惟其內容不能牴觸母法或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2、而本案中,本標準規定人民因國軍軍事勤務受傷,未至殘廢者不予補償,乃創設拒絕補償之事由,顯係逾越母法之授權內容,而違反法律優位原則。

(三)、本標準應有違比例原則之要求

    關於未至殘廢不予補償之拒絕事由,其立法目的應在於節省國家補償金之浪費,使其能夠補償給實質需要補償之人民,以避免補償失當或浮濫等情事,而該拒絕補償事由之手段雖有助於目的之達成,然而其補償標準定為「殘廢」,實屬過於嚴苛,而未區分因國軍勤務受傷之人民健康權可能所遭受的嚴重侵害,並非僅只於肢體上的殘廢而已,例如本案中之甲,其腳部機能部分受損,行動不便,期健康權已遭受極大之犧牲,故本標準之規定乃是涵蓋過廣,而不符合比例原則中之必要性原則之要求,乃屬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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