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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胞擁永久屋 出租判吐還
by 羅鎮 2013-04-20 23:52:50, 回應(0), 人氣(2017)

政府六十三年前出資二萬美金,在北市精華路段,建屋安置十三戶新疆義胞及其後代,中國回教協會秘書長馬超彥父親馬恕基獲配一戶,馬家後代將房屋出租,遭國有財產署訴請還屋,台北地院認定此屋已非馬家自住違反契約約定,判還屋且須按月付租金一萬一千餘元。


馬超彥痛批:「這簡直是土匪的行為,考慮上訴!」馬說,從一九五八年開始繳房屋稅,政府還把此屋列為父母遺產追繳遺產稅,半世紀的稅金足夠家人在北市買棟不錯的房,現在才說房屋是國家的,家人都很無奈。

市值一千三百萬

國有財產署指控,行政院在一九五○年撥款二萬美金給新疆省政府,安置當時新疆來台義胞,在台北市溫州街、和平東路口興建十三戶房舍,約定讓義胞無償居住、使用,馬超彥(六十歲)父親也分得一戶,後因拓寬道路該屋僅剩三坪,市值約一千三百餘萬元,目前出租給台隆水電行使用。
國產署認為,馬家未自住還出租,已違當初約定,提告要求還屋,還要求馬超彥支付每月一萬一千元租金,及近五年租金共一百五十萬元。馬超彥主張,政府沒先協商就直接告上法院,裁判費二十餘萬元也要他們付,非常不公平。

國家出資屬借貸

法官認為,此屋是國家出資購建,目的是安頓義胞,屬《民法》「使用借貸」關係,且並無約定期限,義胞的後代可永久自住,但馬家未自住還出租,借貸關係就算結束,馬家應還屋,且須按月付租金一萬一千元。但因國產署無法證明,馬家何時違反自住規定,判馬家免付五年租金。事實上,國產署已全面對十三戶討屋,其中八十歲住戶李奉魁因仍自住,二審日前判他免還屋。國產署表示,尊重法院判決,國產署仍主張應收回馬家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