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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書 檢方簽收日起算
by 羅鎮 2012-05-02 01:35:32, 回應(0), 人氣(1985)

針對前台北地院法官許聰元涉收賄貪汙案,纏訟十六年,歷經十次更審,最後因法院認定檢察官「上訴逾期」,全案無罪確定。許聰元並請求刑事補償,日前經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決定,以許聰元曾被羈押七十七天,決補償十五萬四千元定讞。

法務部昨(一)日表示,法務部認定檢察官收受法院判決書之送達日期,係以承辦檢察官親自簽收之日起算為準,經查許聰元案之高檢署承辦檢察官並無遲誤收受判決情事,實係法院未採納當時慣行之送達做法,逕認上訴逾期,誠屬遺憾。

司法院表示,許聰元案經查當年係以法院所派法警送達判決書予承辦檢察官當日,因承辦檢察官另有公務無法當面簽收,但法警已實際送達承辦檢察官服務官署之其他人員代收,法警也已在送達記錄「註記」送達日期,法院即以註記之送達日起算。司法院表示,現在各法院之判決書送達檢察官之日期,均以承辦檢察官當面簽收之日期起算,類似許聰元之案例不會再發生。
 
 
 
照這新聞來說!!要是檢察官忽略的話!!那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