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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第一堂課 黃榮堅教授
by 呂建宏 2015-09-22 20:55:54, 回應(0), 人氣(5125)

法律人的第一堂課

 當我一開始進入法律系念書的時候,我覺得法律是神聖的東西,因此念法律的人也跟著會有一點了不起。到了今天,我已經徹底認為法律這東西沒有甚麼了不起,所以念法律的人也沒有當然會了不起。不是我故意要輕視法律這東西,而是一來,要說了不起,了不起的是人,而不是法律本身。二來,唯有輕鬆面對法律,人才能理解法律、應用法律,擺脫法律對人的束縛。我不知道,這樣的想法是所謂的對或不對。我只不過認為,法律人的基本前提是人,人的基本理念是追尋快樂,所以要用可以讓自己快樂起來的方法去看待法律和解讀法律。在此一原則下,對法律新人重要的是自我對世界(以及法律)的想像力,對法律熟人重要的是內心清晰的道德感...

(本文是應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院邀請,於2015.09.15.對法律系新生作演講的演講稿)


壹、為什麼需要法律?
 
 法律是社會生活的必要基礎,因為它提供人們行為的規則。最簡單的情況就是純粹技術性的規定,例如行車靠右(或靠左)的交通規則,如果不是有一個約定,大家開車在路上都麻煩。比較複雜的情況是有價值判斷思考在裡面的問題,例如父母親離婚時的子女監護權歸屬爭議,可能爸爸經濟情況比較好,媽媽對小孩比較有耐心,那麼是經濟重要還是耐心重要?你就可以知道,對於生活大大小小的事情,如果法律提供一個遵循的依據,生活才容易有所安排。當然反過來說,法律也是生活經驗的產物,例如正因為十字路口容易有車禍,所以我們規定在十字路口必須依照紅綠燈指示來通行。事實上關於上面所說行車靠右邊的例子,可能有人會想到一個問題,有些國家,像日本的車子並不是靠右邊走,那又是為什麼?對此,我曾經看過一個說法是,美國西部牛仔配槍,槍是配在右邊腰際,所以人在路上必須靠右,彼此的槍才不會相撞而發生衝突。相同的道理,日本武士帶武士刀是帶在左邊腰際,所以人在路上必須靠左,彼此的武士刀才不會相撞。至於台灣人、越南人或中國人等等,古時候是把劍背在背上,所以人在路上,不管靠左邊靠右邊,你的劍和我的劍都不會相撞,所以這幾個國家的人民在路上都隨心所欲,不太管交通規則的問題。這可能也是一個笑話,不過不管怎麼樣,所要傳達的意思也就是法律和生活的密切關聯性。

 我們上面說,法律可以提供人們生活中的行為準則,可是我們所說的道德律或倫理規範等等,例如不偷竊、不罵人、不欺騙等等,不是也可以提供這樣的行為準則嗎?對此,從直接作用的角度來講,法律是有強制力的,至於道德律或倫理規範,很難強制人非要怎麼做不可。例如一個人老是講話傷害人,如果不是因為構成誹謗罪或侮辱罪要受法律制裁,別人就拿他沒辦法。至於一個人老是喜歡浪費食物,根本不會有法律責任的問題,別人更拿他沒辦法。不過接下來才是我要講的重點問題:法律就是人應有的行為標準嗎?有關這一個問題,可能大家都聽過一句話就是,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標準。我想這一句話本身就已經回答了這一個問題;既然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標準,那麼你要問法律是否就是人的行為標準,邏輯上最簡單的答案就是,看你要把人的高度定位得高一點或低一點。我們知道,法律是國家處理人與人間現實衝突的法則,這一句話隱藏一個邏輯關係就是,如果人和人之間沒有利益衝突,就不會有法律問題,就不需要法律。我們會想,人和人之間要如何沒有利益衝突?對於這一個問題,邏輯上的回答是,如果人用愛心相對待,相包容,相退讓,就不會有衝突,就好像妳們在追求男朋友女朋友的時候,愛來愛去,大概都不會計較甚麼利害關係的。不過大家也可以看到,最後現實問題是,即使人有愛心與耐心,人的愛心與耐心是有限的,是所謂「相愛容易相處難」。所以最後衝突檯面化是無法避免的,社會也不能沒有法律。

 不過要注意,對於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這一句話,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的結果是,固然法律是國家處理人與人間現實衝突的法則,但是也不表示我們人就是要用衝突概念下的法律來處理人和人之間的問題,換句話說,人和人之間確實還可以保有相當程度的愛心、耐心與善心,這也就是道德規範或許多宗教教義所揭示人們的東西。因此對個人而言,法律原則不當然就是做人的法則,因為做人還有做人的道德法則。所謂做人的道德法則,簡單講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所以行為時要顧及不可傷害別人,進一步則是也要幫助別人。舉例言之,父母親養育自己的孩子固然是法律所規定的義務,但是事實上父母親並不是因為法律的規定才養育孩子,並且父母親通常給的一定比法律所規定的義務範圍更多,對自己對小孩的付出也不會有所怨尤。我記得有一次,我女兒還小的時候,從德國打電話給我說要買大提琴,我說好,會把錢準備給她買大提琴。我同時跟她開玩笑說「可是爸爸工作賺錢很辛苦」。結果她只回答我四個字的一句話。你們一定猜她回答我的四個字是「謝謝爸爸!」但是你們猜錯了,我女兒回答我的四個字是「爸爸加油!」但是,我也是就這樣心甘情願的把錢匯過去,因為大家都說這是甜蜜的負擔。我在這裡不是要主張,父母親要對小孩有多好,要照顧得多周到才對(這一點我們下面還會講到),而只是要說,人與人之間並不是永遠只講法律關係,或是永遠只應該講法律關係。

 上面說,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其實我要告訴各位,以法律所規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為標準來做事,有時候甚至根本與道德原則相牴觸。舉例來說,所有法律問題在法院內做主張時的大問題就是證據,因為沒有證據,打官司一定輸。我們可以理解,證據原則有證據原則的必要性,因為如果不需要證據就可以被定罪或是被認定債務存在,我們任何人不知道哪一天都有可能會被看我們不順眼的人誣陷入罪,或是被要求所謂欠債還錢。問題是,證據原則固然是法律上主張事實的基本原則,但是它是不是就是我們日常生活與人相處的準則?這個問題的答案應該是否定的。例如你借給好朋友五百塊錢,既然是好朋友,你當然不會要朋友寫收據,否則不信任人的態度不免會傷人的心。不過問題來了,一旦好朋友借錢沒有寫收據,如果你的所謂好朋友到了該還錢的時候卻不誠實,不承認有借錢,你就打不贏官司,那麼法律再怎麼規定欠債還錢都沒有用,你的錢於是有去無回。這時候你就會傷心了,這是所謂「愛我的人傷害我最深」。你一定會想,這世界這樣對嗎?公平嗎?從這個例子你可以知道,人與人之間永遠只講法律關係,結果是不永遠符合我們心中公平正義的想像,換句話說,法律沒有什麼正面作用,甚至可能還有負面作用。

 根本來講,欠缺道德意識做為人際關係的基礎,法律往往沒有辦法帶來現實中的正面效應,反而純粹變成人與人之間互相傷害的工具,至少每一個人的生活也都變得很辛苦。就像這兩天的新聞所看到的,有人找不到機車停車格位,就把別人停好的機車移到停車格外,把自己的機車停進去,結果害別人被警察開罰單卻也只能啞巴吃黃蓮。於是現在機車騎士停好停車格位以後,都要用手機拍照存證以求法律上自保,這不是大家都麻煩嗎?我再講一個例子,就是所謂的現金卡。特別是好些年前有一陣子,銀行為了擴張業務、提高個人業績,沒有經過嚴格的信用審核就拼命發卡。許多人沒有衡量自己的清償能力,也大方的申卡和用卡。銀行賭的是,你敢借錢,我就敢把錢借給你。申卡人賭的是,既然你敢把錢借給我,我不借白不借。問題是,卡債爆量以後,用卡人根本還不起卡債。於是固然有些人可以透過後來的修法和銀行協商清償條件,但是如果還是還不起,銀行也時常直接把卡債轉售給黑道討債集團。有人可能會納悶,要是銀行虧損怎麼辦?當然銀行打的是賺錢的算盤,不過即使銀行經營虧損,可能最後承受虧損的是股東,也可能是全部人民的納稅錢。不管如何,承受虧損的並不是銀行經理人與銀行職員。像這樣,你要講法律,促銷現金卡的銀行和使用現金卡的人都是依照法律在做事,問題是大家都依照法律在做事,結局卻是別人,甚至整個社會的人在受害。那麼法律的意義是甚麼?

 從國家整體的執政來看,道理更是如此。執政階層欠缺道德意識,對於國家責任沒有誠意,那麼不管法律怎麼定和怎麼做,法律體系本身只是一個無法解決社會問題,甚至是故意欺騙人民的虛幻工程。例如我們社會詬病已久的一個明規則,就是國營機構的高位被用來酬庸國家退休高官。其中設想的是國營機構可以在門神掩護下順利徇私圖利(大家最熟悉的例如年終獎金自肥等等),結果是高官們還在任上時就開始為自己鋪陳後路,還在任上時就開始動用國家資源與國營機構徇私圖利,以換取退休後的轉任。這個圖利結構牢固的程度是,儘管他們被國家人民批判、唾面數十載,結果依然談笑自若而不為所動。你要說法律形式上合法,這一些都合法,問題是對人民好嗎?說起來也就是柯文哲市長所說的,是「用刀叉吃人肉」。我再用身邊經驗小故事來說;大約兩三年前一個下著小雨的冬天晚上,我走過師大路和和平東路口,看到一部載滿柳丁的小發財車。我看到發財車上的一塊牌子寫著「七斤一百元」,於是我就靠過去要買柳丁,因為我個人的習慣,如果柳丁不是六斤以上一百元,我是不會買的。就在我挑柳丁的時候,警察來開違規罰單了。對於發財車老闆希望警察不要開單的哀求,警察只回了一句話,「我不開罰單,你不會怕。」於是就開了罰單。當然,如果要講對錯,我們不能說警察可以不開罰單,因為雖然討不到生活的人很可憐,但是違規是事實,對於道路違規的行政罰,也是法律清楚的規定。只不過我一直在想警察說的「我不開罰單,你不會怕」那一句話;我在想,如果我是賣柳丁的老闆,當我家裡的小孩沒有註冊費,甚至家裡的小孩沒有奶粉錢,那麼我要怕甚麼?那麼這時候法律的意義是甚麼?另外一個例子是各位同學可能前幾個月在新聞上也注意到的事件,就是有一個長期照顧腦麻兒子的父親身心俱疲之餘,有一天因為和兒子情緒上的衝突,在車子上回頭問他兒子說「我把你掐死好不好?」也同樣身心俱疲的兒子用清楚的意識說「好!」於是父親就把兒子掐死了。這一件事情你說怎麼辦?法律文字上當然不容許這裏的人殺人,但是我們感情上真的能看著法律判這個爸爸殺人罪而覺得心安嗎?想一想,如果人民生活沒有困難,為甚麼賣柳丁的老闆必須在冬天的晚上老遠載著一車柳丁到馬路上去叫賣?如果國家不是把個別家庭根本負擔不起的重擔丟給個別家庭去處理,為甚麼一個已經照顧兒子幾十年的父親卻又動手掐死自己的兒子?重點是,即使警察向柳丁攤販開出罰單,或是法院把腦麻兒子的父親判殺人罪,是否以後賣柳丁的老闆就不必也不會再賣柳丁,腦麻兒子的父親就不必也不會再掐死腦麻的兒子?簡單講,這時候的法律事實上對人民有用嗎?我會想起我在德國念書的時候,學生宿舍裡住了身障同學的情形。德國政府是怎麼照顧這些身障同學呢?除了從身障同學所住的宿舍經過大小馬路,一直到大學各教室或圖書館之間必然無障礙之外,三餐時間都會看到一位替代役男到宿舍樓層餐廳來為身障同學準備伙食。有時候身障同學想進城中心去看電影,我就看到一部輪椅小巴士來載他,也是由一位替代役男陪他一起到城中心去看電影。回想國內的替代役男,可能會被用來服務企業家的研發或生產線,或者為公務員分憂解勞,卻不可能被用來照顧弱勢者。你會發現,如果不是依賴執政階層對法律或政策的真誠態度,那麼社會問題與人民痛苦在虛幻的法律工程或法律文字遊戲底下並不會被解決。因此在結論上我要說,法律是社會的必要,但是道德是真正的行為準則。

貳、追求卓越品質

 其實我這裡所要說的追求卓越品質,也就是我們在台灣社會,特別是大學裏頭常聽到的追求卓越這幾個字的意思。不過在台灣的大學裏,追求卓越這幾字已經被講到爛掉也用到爛掉,也根本不是我心中所想的追求卓越的真正意思。這十幾年來,台灣的大學所標榜的追求卓越,實際上走的路就只是在追求排名,甚至也不惜花大錢買排名。至於這種花錢買排名的做法對社會人民的意義問題,就不被關心。因此我不喜歡再用追求卓越這幾個字,我認為必須經過思考,必須真的是對人、對整個人民和社會有實質意義的品質,才能冠以卓越之名,所以我用追求卓越品質這樣的描述文字,以便和台灣主流教育或學術政策的追求卓越排名相區隔。

 從實質意義來看,台灣社會是一個不怎麼講究品質的社會,簡單講,就是沒有要把事情做好的想法。我們可以舉幾個生活當中最平常的例子來說:我常常到學校的學生餐廳去吃飯,看到餐廳裡用的都是塑膠餐具。我們都知道這些材料的餐具會釋放塑化劑傷害人的身體健康,而且被傷害的幾乎是全部國人的身體健康。問題是對這樣的事情,我們國家機關不管,我們學校不管,餐廳老闆不管,到最後連每一個自己身體受害的吃飯的人也不管。你不會覺得很奇怪?我們每一個人都說健康重要,但是或許我們已經被生活折磨得疲累不堪,我們每一個人也都不在乎天天吃塑化劑。另外一個例子是這兩三年來,當我開車經過連接高速公路的建國高架橋,以及一直上了高速公路以後,發覺當車子經過伸縮縫的地方時都會劇烈的跳動,原來是道路重新鋪柏油時,一層一層的堆疊上去,不顧路面和伸縮縫高度上的落差。於是除了無數汽車本身的耗損之外,駕駛人都要忍受一路顛簸之苦。這種經驗不是我才有;每一次看到電視新聞上播出,機車騎士騎車經過人孔蓋,或單車騎士騎車經過設計不良的所謂腳踏車道而摔得人仰馬翻,甚至半身重殘的時候,你就問一個問題:為什麼我們的國家最近幾年來一直在到退嚕,道路工程品質也到退嚕,而道路工程主管機關也已經對路不平習以為常?再就普遍的個人情況來看,每一年跨年煙火晚會,或是中秋烤肉活動過後的滿地垃圾,顯示我們對於製造環境的髒亂也已經視為當然。至於道路交通的情況則是,高速公路上汽車駕駛人插隊走路肩來拼個人經濟,十字路口的汽車駕駛人壓迫過斑馬線的行人來宣示社會階級潛規則,機車騎士則是用嗆聲式的蛇行與噪音向路人證明自我的存在。這一切都已經是我們台灣文化的一部分,我只是隨手舉幾個例子,說明我們不管是政府或人民,對於最基本的公共生活環境背景都沒有想要把它提升到一個好的狀態,那麼我們還對什麼事情事會有品質概念?

 首先簡單說一下品質的標準問題;從追求快樂做為人生核心原則來看,相對應的,所謂品質的意義也就是一個給人帶來愉快的狀態,例如吃一頓營養均衡的早餐,或是看一本吸引人的小說,或是慢跑五公里等等。不過當你想到或許吸毒也可以給人帶來一時的快樂,但是卻以長久或甚至一輩子的痛苦為代價,那麼考慮到效率問題,我們對於品質的定義大概應該是:可以給人帶來持續穩定愉快狀態的東西或事情。當然,所謂持續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到底人生應該要像煙火一般短暫的璀璨,或是像溪流一般長久的舒坦?這一個問題說起來並無太大意義,因為大致上這是一個衡平性考量的問題。其次,從這一個以快樂為核心的指標來看,我們不難看出,我們的家長千方百計的為小孩子所鋪設的學業工程算不算卓越品質?我們的大學政策所追求的世界排名算不算卓越品質?

 關於公共生活品質的問題,例如道路施工,絕大多數國家都有辦法做出平整的道路,你就很很難說這是道路施工技術上的限制。既然如此,我們用實在的材料和實在的施工去換取無數用路人行車的順暢舒適,避免無數汽車耗材的浪費,甚至去保住無數機車騎士寶貴的生命,為甚麼不呢?可以想見的,承包工程廠商所想到的不是整個社會品質的問題,而是(不管是不是因為低價搶標)透過偷工減料去追求他個人的利益,也是他個人自己的生活品質。甚至可能政府機關個別公務員所想到的也不是整個社會品質的問題,而是透過收受賄賂或其他相對的政治利益去追求他個人自己的生活品質。對於塑化劑或其他有害民眾身心健康的食品衛生管制的無政府狀態,情況也相類似。至於個人在社會生活中的種種形式的資源掠奪,例如蛇行開車、到處製造垃圾、製造噪音、製造流浪犬等等,簡單講就是無視於他人的存在。因此往深處看,公共生活品質理念被放棄,最後是道德問題,換句話說,不管是政府機關或個人,是貪污或擺爛,圖的是個人的好處,不在乎對社會或其他人所存在的傷害。我有一次問我一個做了幾十年建築業的朋友一個問題:為什麼台灣蓋的房子不到多久就經常會出現漏水、壁癌、龜裂或是地板脫落等等的問題?是不是我們的技術層次有問題?他告訴我說,就他所念過的書,台灣的土木工程結構教科書所寫的內容,所教的蓋房子的方法,和日本的土木工程結構教科書所寫的是完全一樣的。差別是,日本人蓋房子是按照教科書上所教的方法在蓋房子,而台灣人蓋房子並不按照教科書上所教的方法在蓋房子。

 附帶一提的,關於個人生活品質的問題,情況就比較複雜了。概念上,人是無所謂對自己自私的,所以也沒有甚麼道德問題。基本上,個人放棄一般所認為的生活品質,可能是個人資源條件的限制,例如沒有錢可以買營養足夠的早餐,或是沒有錢可以租賃居家安全的房子。甚至因為個人工作辛苦卻薪資微薄,以致於沒有力氣可以運動鍛鍊一個健康的身體,道理也是一樣。換句話說,相對於國家,個人生活資源相對有限,而這個社會裏並不是每一個人都可以站在相當公平的資源平台上去發展,去設計自己。最通俗的說法是,一個人出生的時候,他的一輩子可能已經被決定了一大半。從此也可以看得出來,公共生活,特別是公共政策品質做為個人生活品質基礎的重要性。但是另外一個角度,從個人責任與個人意義來說,不管公共生活品質如何,個人本身的自我提升意志可以決定自己的生活品質。這也是呼應另外一種某程度客觀的說法:一個人四十歲以前的容貌由父母負責,四十歲以後的容貌要自己負責。當然我說這一個問題比較複雜,是因為如果你要追到底,那麼一個人有沒有堅強的意志,可能也受到先天遺傳的影響,或是至少非常受到家庭背景教育的影響。不過這是討論不完的問題,所以我們就先放下。
 
 最後要回到我們的法律概念上:法律這種東西當然也有法律的品質概念。並且為了社會上人們生活幸福愉快這目的,界定法律作為公共政策一環的法律品質,標準自然落在社會群體最大的快樂總量。重點是,講到群體的快樂總量,技術上絕對重要的是公平原則,因為人與人之間的平等具有最高度的快樂係數相關性。關於這一個觀念,你們可以去看「快樂經濟學」那一本書的論述。這裡簡單講:相同的一塊錢,可以帶給一個富人和一個窮人的快樂量,是不一樣的,所以相當程度的均富可以帶給整體社會最大的快樂總量。從此我們可以知道,怎麼分配這一塊錢是最有整體效益的分配方法。這是我常常說的,所謂平均的快樂。這個道理在個人內部關係上也是如此,用一個比喻來說,如果你每一個月有一萬塊錢的生活費,那麼你這一個月(甚至連帶著以後的幾個月)快樂的生活方式應該不是在月初的兩三天就把一萬塊錢拿去花天酒地完畢,然後借錢吃飯度日。

 既然法律存在的背景是在處理人際的利益衝突關係,而法律的品質(理念)指標是在尋找社會最大利益,法律的具體理念自然是,如何讓社會人得到公平的待遇,也就是如何讓每一個事件當事人得到公平的待遇?我們也可以說,公平的,就是正義的。

 法律的具體理念在讓社會每一個人得到公平的待遇,對於這樣的說法,可能有很多人會覺得,那不是廢話嗎?法律系統這種東西內涵的公平正義理念不是當然的事情嗎?我要說的是,法律的公平正義理念真的就是一個理念,換句話說,法律的公平正義概念背後正代表了無數的辛酸,那就是現實社會裡,法律並非當然代表公平與正義。因此接下來,我們就來認識一下現實中的法律。

参、法律的現實

 其實從上面所說的,各位同學應該已經可以知道,現實中的法律是怎麼一回事了。年輕學生們對於法律的印象,基本上會認為法律代表公平正義,從事法律工作的人也就是公平正義所化身的使者。我看到有些同學們在申請進入法律系時資料上所填的動機是想成為法官或檢察官等等,因為想要伸張正義。我要說的是,對於公平正義理念的堅持是可貴的,但是法律本身不一定等同於公平正義,法律人也不一定是公平正義所化身的使者。重點在於,一個法律是怎麼樣的法律,和一個法律人是怎麼樣的法律人。

 法律是人寫出來的,幫助人們尋找幸福。包括憲法,也是如此。它不是像摩西出埃及時帶領人們在石頭上所看到的十誡,是來自上帝的指示。相反的,法律永遠是為了人民的幸福而被寫出來的,而不是寫法律來奴役人民,限制人民對幸福的追尋。否則如果憲法上寫了一條「人民生來為奴隸」的規定,那麼我們是否應該乖乖遵循如此「神聖」憲法的規定,自願終生為奴隸?或是應該抗拒這樣的規定與修改這樣的規定?其他下位階的法律也是一樣;現實上,法律固然可能給人帶來幸福和方便,但是法律也可能給人帶來痛苦和不幸(極端者就是所謂的惡法)。前者例如我們民法有關父母對於子女的扶養義務規定,讓小孩子的生存得到保障。又例如德國長久以來的商店關門法;各位不知道德國的商店關門法,這個法律簡單講就是規定每一天商店可以營業到幾點鐘就必須關門的意思。德國一般商店不是你高興開門到幾點鐘就可以開門到幾點鐘,也不是你想二十四小時營業就可以二十四小時營業。包括百貨公司或大賣場在內,大致上每一天晚上六點鐘要關門,星期六開半天,星期天不准營業。各位可能要懷疑,這到底是甚麼法律?不是干涉營業自由,甚至也干涉消費自由?其實這個法律的考慮是更深層的東西,也就是避免不公平的經濟結構,避免弱勢者生存品質受到威脅。因為如果是可以在時間上無限制的營業競爭,那麼顯然越大的企業越有辦法進行二十四小時以及全年無休的營業行為。講得更具體一點,小生意人或是基層勞工,星期假日也都沒有可以停下來和家人相處的機會。至於惡法,最典型的例子當然是德國納粹時期的無數法律,包括當時對猶太人的大屠殺,也都是他們所謂「依法行政」的結果。就我們身邊的例子而言,例如台灣從以前到現在,藉著所謂促進產業升級或是產業創新之名訂定法律,在國家稅負上走劫貧濟富的政策。或是前幾年修改的遺產稅,除了直接對富人的減稅外,嚴重的是間接促進資本家炒作房地產,結局是社會財富的集中,讓資本家在這幾年來財富累積達到空前的巔峰卻意猶未盡。相對的,多數人民,特別是22K定錨效應底下的年輕人買不起房子,也租不起房子。你說,這些法律好嗎?

 我們當然會問,至少在民主國家裡面,既然法律是按照人民的意願寫出來,那麼為什麼會有惡法?問題就在於,人民並沒有直接在寫法律,而是透過所謂民意代表在寫法律(實際運作上通常是透過行政機關的推動),至於一般人民自身,可能無法理解法律,也可能不在乎法律怎麼寫。因此,直接寫法律的人的用心就很重要了。簡單講,寫法律的人是好人,寫出來的法律就是照顧人民利益的法律,寫法律的人是惡人,寫出來的法律就是背棄人民利益的惡法。重點是,人民自己透過選舉選出甚麼樣的人在主導法律的訂定?在去年三一八學運所抗爭的服貿協議立法程序,我們可以活生生的看出來,執政集團所思考與關心的,可能並非人民利益,而是特定個人或特定集團自身的利益。我們從種種現實社會經驗可以得到教訓:被人制定出來的法律不必然神聖,法律只是追求特定目標的一個工具而已。人心中所想的目標不一樣,所形成的法律就會不一樣。

 同理,對於使用法律與解釋法律的人也有相同的問題。我們不必去說,到底我們的(廣義)司法品質是好或不好?因為情況永遠是,比上不足而比下有餘。司法品質落差的一個角度是專業知識的問題,換句話說,對於各個法條所規定構成要件檢驗不夠精確,亦即對於各個法律概念體驗,以及推論邏輯性的不足,可能導致裁判的誤差。這是教育與自我教育的問題,現在我們先撇開教育問題不談,我會一半開玩笑,但也一半真實的說,如果你預備將來要從事法律工作,那麼現在用功念書也是一種道德。就好像一個簡單的比喻:如果你將來要做一個外科醫師,那麼現在是不是也應該用功把解剖學學好?形成司法品質落差另外一個角度的問題是態度。我們可以看到相當普遍的判決,大致上只用心於當事人或歷審書狀內容的剪貼,至於基本論述部分,過度倚賴司法慣例文字的抄襲,但是卻看不到密切貼近個案事實的思考與論理。其中個人積極考量的或許是個人裁判品質的考評問題,消極考量的或許是個人方便快速結案的問題。就此,我們姑且把國內法官養成文化的問題放在一邊,從個人角度而言,這也是個人態度問題。

 不管是因為專業知識不足,或是因為實踐態度不足,總之都是對於公平正義理念的放棄。一個人放棄公平正義理念的實踐,問題不在知不知道,是在要不要做的意志,也就是道德勇氣的問題。當然,每一個有過道德衝突經驗的人,其實也就是每一個人,都會知道,道德勇氣在現實上並不是簡單的事情。法官想要快速結案的時候可能會沒有耐心聽被告講下去,律師想到高額的律師費或顧問費時可能勉強訴訟。

肆、法律學習方法
 

 我常常思考一個問題:台灣的教育情況到底怎麼樣?我之所以常常思考這一個問題,是因為這一二十年來,我所看到的法律國家考試,以及學校裡學生答題的情況,已經看不到學生的思想,所剩下來的只有填鴨工程後的剪剪貼貼。這是我所說的,是一群沒有自己面孔的人在考試,也可以說就是一群帶著面具的人在考試。我不理解,為什麼我們教出來的學生會變成沒有自我面孔?大約二十年前,我永遠可以在學生的考卷中找到驚艷的機會;一百個學生裡頭大約會出現四或五份考卷,會讓我驚喜與感動,感動為什麼同學們有辦法寫出這麼超越老師所能期待之極限的答案。但是到了大越十年之內,我已經找不到這樣的考卷,連一份也沒有。至於在國家考試裡,我所看到的答案是千篇一律的補習班的答案,答案用字和語氣完全一樣,甚至當出現一個錯誤的答案時,也全部都錯得一樣。我不太理解,這是為甚麼。是否我們的教育只剩下所謂標準答案,連價值科學也只追求標準答案,所以教育也只剩下背書教育?


(一)關於錯誤的愛的教育

 在台灣過去幾十年經濟發展良好的階段,歷經生活艱苦的父母親所謂愛孩子的想法是不讓小孩再吃苦。為了不讓小孩吃苦,方法是不要讓他不開心,不要讓他有任何生活上的煩憂。我們看到的台灣的教育大致上是,在第一層次上,把小孩子從現實生活隔離開來,換句話說,小孩子不需要面對現實生活大小事,只要管念書就是好孩子,並且只要管念書,其他都不管,更不能管社會上大小問題,才是好孩子和好學生(這也是前幾個月某某大學校長警告學生們不要去管黑箱課綱問題時的說法)。台灣教育情況的第二個層次是,在小孩子只管念書的範疇裡面又把小孩子從思想過程隔離開來,換句話說,小孩子念書的方法是,只管背書(背答案)而不必做傷腦筋的思想。結論是,對於任何問題,教育方式是大人寫答案,小孩背答案。而這樣的方式,我們的大人認同,我們的小孩子也認同。

 到底父母對於子女的照顧要有多周到才對?這一個問題當然沒有絕對的答案。我在書上看到對於巴布亞新幾內亞原住民的介紹,裡面說到:他們的父母親即使看著自己還坐在地上的幼兒手上拿著一把刀在玩,也不會阻止他,因為只要他劃傷了自己,從此他就認識了刀子這種東西的危險性。相對的,我也經常看到我們這裡的小孩子的情況:即使學校離家裡很近,但都還是由父母親開車、騎機車,甚至騎腳踏車接送到學校。當然,台灣社會有時候會出現擄小孩的事情,所以我們多少還可以理解父母親的擔心。然而到小孩子都已經念國中或高中了,還是要父母親接送到學校,恐怕是寶貝心理在作祟。我有好幾次在台北所謂精華學區附近,看到學生上學是由外傭帶著去上學。我看不下去的是,小孩子都不必自己揹書包,而是外傭替小孩子背書包。外傭不只替小孩背書包,外傭牽小孩的另外一隻手還要幫小孩拿直升機一類的美勞作品等等。這似乎是台灣社會一般觀念:所謂愛小孩,就是不讓他吃苦,不讓他自己去面對生活的大小事,讓他無憂無慮。我只能說,這一隻手牽小孩,另一隻手提著大包小包,背上還要背背包的外傭,是吃得苦中苦,方為人上人」。至於那小孩,最後是甚麼都不會,也甚麼都不肯的失能小孩。我在電視上看過一個日本節目,就是從小連哄帶騙的訓練很小的小孩子獨自一個人到住家附近去完成一個任務,例如到一公里外的超商去買一罐醬油,順便到洗衣店去領回送洗的衣服,或是送一些水果去給住在兩公里外的外婆等等,意義就在於讓小孩子可以獨立在現實世界裡面。因此令人不解,為什麼台灣社會父母親愛孩子的方式是幫事實上已經長大的孩子打理生活一切事情,把孩子從現實問題環境隔離開來,讓他變成沒有難題,也沒有思想的人?

(二)關於平庸理論

 我也聽學生說過,這是一種經濟思考,也就是考試只求安全過關,避免追高而失足的風險,所以寫的是四平八穩的八股文。對於這種想法,我稱之為平庸理論。這種想法,固然和現行標準答案思想的國家考試制度相關,問題是我對於這種情況也是擔心,亦即那種念書方式是為了考試而失去自我的念書方式,是一種不愉快的念書方式與念書習慣。因為,一個人失去自我存在的意義,失去自我思想的堅持,心理深處就快樂不起來。我在最近幾年的講課,有異於十年前與二十年前,不時感受到講台下同學緊張、焦慮,或茫然的表情。甚至在討論課程裡,同學不僅對於老師所講的東西不會有提問,對老師所問的問題也沒有任何回答的意願,好像那是沒有意義的東西一般。相對的,最近幾年來讓我印象深刻的倒是來自中國的學生,我從他們認真的提問看出來他們真心的想要知道一些法律基本的道理,做為他自己思想的基礎,而台灣同學所關心的通常是,一個問題,甚至是一個實例題的標準答案是甚麼?

 或許各位同學也看過逃避自由這一本書,裡頭提到人們可能為了安全感,為了取得最通俗與廉價的認同,逃避來自自我的判斷與抉擇。結果安全是安全了,問題是所剩下的也只有空虛的人格。當然,一個人並不是永遠不可以逃避自由。事實上,逃避自由跟著大家一起走,有時候是符合經濟法則的。例如你到了一個陌生的夜市去,你也不知道甚麼東西是特別好吃的,當然你也不可能每一樣東西都吃吃看,這時候的辦法就可能是找很多人排隊的小吃去吃就對了。畢竟,相同社會裡的人味覺感受可能差異不大,再說一般情況下,吃小吃這種事情並不是甚麼重要的事情,沒有甚麼複雜的社會意義可言,吃錯了也不會怎麼樣,所以你高興排隊就去排隊。就像我以前經常在師大夜市看到的,有一家賣可甚麼餅的,甚麼麗餅的,老是大排長龍。事實上那種東西有甚麼好吃?只不過吃錯了也不會怎麼樣,所以就排吧!難怪前幾天看到新聞報導一個調查報告說,台灣人對於排隊的忍受度平均可以到四十分鐘(我也覺得很訝異,因為我個人的忍受度大概只有兩三分鐘)。問題是,思想這種東西代表一個人存在的意義,也是一個人的人格狀態,我們如何逃避自由,選擇放棄自我?

 台灣社會行為文化之一是對別人與對自己理念的設限,換句話說,是慫恿別人同時也告訴自己要放棄自我。我在前天的「台灣亮起來」電視節目上看到一個介紹:一個來自紐西蘭的外國人馬克,在台東海邊教台灣人衝浪。他教人們認識台東海岸的洋流、地形、暗礁,如何在這樣的背景下安全的去衝浪,以及如果被水流漂走時可以怎麼再回來。我覺得很慚愧,我們要外國人來教我們認識自己家鄉環境,以及教我們和我們自己家鄉環境有趣的互動,而我們自己的政府、社會和學校所為我們自己作的事情就只是永遠的設限與禁止。前幾天我到高雄技擊館去,想要去看看能不能游泳。結果我很高興,高雄技擊館是有游泳池,而且是五十公尺的號稱國際標準游泳池。問題掃興的是,游泳池把深水區和淺水區拉線隔開來,規定大家不能直的游五十公尺,而只能橫的游二十五公尺。這種煞風景的事情,理由是安全,因為怕淺水區不會游泳的人游到深水區遭溺斃。其實,我知道國內有很多游泳池都有類似的做法,像味全埔心牧場裡的游泳池,我去游的時候也是如此。至於我最喜歡的台東森林公園活水湖,是我所知道台灣一等一的游泳好地方,長有一千一百公尺,寬有一百公尺,幾乎長年恆溫,而且水質不需要使用任何一滴滴的化學消毒劑。問題是,對於這種絕佳的環境,由於曾經發生有人溺斃事件,當地政府機關就公告禁止游泳。政府機關的想法是,只要有人出事,自己就會有責任,因此只要禁止,自己就沒事。問題是,為什麼我們自稱「親水國家」的政府機關在目標的設定上,要把人民的層次設定為失能的人民?我女兒從小學二年級時起就很會游泳,我曾經問過她,她在她們德國小學班上是不是算很會游泳的?結果她回答我說不是,她說她們班上根本沒有小朋友是不會游泳的。我們要知道,這就是對人理念設定問題。一個國家對人民所設定的理念等級不同,人民呈現出來的層次等級就會不同。個人對於理念層次設定也是如此,我大哥身上的例子是,當他還是學生的時候想學游泳,結果是我媽媽發現他的游泳褲,就把他的游泳褲剪成碎片,於是他後來就再也沒有下過水了。這是我們那個年代的父母親的想法與做法。問題是,那就是一個人人格上的限制,一個讓人無法自我圓滿的限制。固然理念的追求是要人付出代價,至少你要用心與用力,但是理念的追求會對人有所回報,那就是至少它讓人沒有遺憾。

 回到法律理念的設定,我歸結的講是,面對法律,你的動力永遠來自你對社會上公平正義的思索。因此學生不應該只是背書,法官不應該只是粗躁的抄襲判決例稿,律師也不應該只想用盡辦法幫當事人和幫自己賺錢(在這裡我會想到一個所謂律師倫理上討論的,我認為無聊的議題,就是律師應不應該,或可不可以為當事人承認債務的存在?這個問題說來好像棘手的是,律師為當事人承認債務存在,好像律師背信於當事人,而律師否認當事人債務存在,好像又牴觸誠實原則。我之所以認為這個問題無聊是因為,如果你知道當事人打官司就是想抵賴債務,你為甚麼要為了賺錢而接這個案子來讓自己陷於困境?)如果法律新人心中只剩下背書和考試這東西,法官、檢察官、律師、公務員等等的法律熟人心中只剩下個人財富地位或政治利益上的算計,或是不管新人或熟人,僅僅是在心中追求平庸下的安全感,那麼我們每一天所相處的法律將變得無趣,連帶著埋藏在我們心中深處的自我也變得無趣,甚至面目可憎。

伍、結論

(一)永不停止對公平正義的思想

 法律學是一個必須對現實世界做價值思考的學問,而現實世界是一個花花世界,所以你不可能用背答案,也就是用廉價的方式來處理現實世界的問題。你只能永不停止的思想,永不停止的感覺,永不停止的追尋公平正義;也就是永不停止的問自己:如何讓公平正義在這一件事情當中實現?這樣子,你才可能找到念法律的意義。具體來講,法律是現實社會的產物,所以你要知道,法律不當然神聖,法律人也不當然是公平正義的化身。重點在一個人自己怎麼看待法律和看待自己。唯有當人自己不放棄對公平正義的追求,法律才可能接近神聖,法律人才可能實現正義。總之,公平正義是人追求出來的。公平正義這幾個字不是形容詞,也不是名詞,而是動詞。

 對法律新人念書來講,道理也是如此。念法律卻心中沒有理念,則既欠缺念書的深層動力,也欠缺念書的基本方法。現實國家考試制度的實踐把大學法學教育定位在填鴨教育的層次,亦即不求思想,更無所謂理念。但是理念這東西最終屬於個人內部人格核心結構,是自我之追求的事情。所以,雖然國家考試機關在考試技術上對法律系學生做了低級的定位,但是我們自己卻不能跟著對自己做低級的定位。簡單講,國家可以瞧不起你,但是你不能瞧不起你自己。為了自我人格的實現,你必須超越這個國家的官僚標準。

(二)通識教育的重要

 如果抽離現實社會背景的認知,法律體系本身只是一個沒有靈魂的邏輯體系。純粹法律本身只是一個工具,一個通往人們心中理念狀態的工具。社會理念藍圖技術上建構在對社會現實的認知,因此一個有社會創造力的法律人,不能欠缺對於人與社會的瞭解。我們每一個人對於人與社會,大致上僅有個別的、片段的經驗,換句話說,我們沒有根本的、體系的、全面的認知。因此通識教育是重要的,特別是法律思維密切相關的社會學、經濟學、政治學、心理學和財稅學等等。除此之外,你必須關注社會,從社會裏的每一個角落去蒐集資訊,你必須知道弱勢者的情況,必須知道邊緣人的心境,因為在法律理念的範疇裏,他們必須被公平的對待。

(三)道德勇氣的重要


  純粹法律體系本身只是一個工具,它可以用來為善,也可以用來為惡。法律操作者如果欠缺道德意識,法律體系終會淪為所謂菁英階級欺凌弱勢者,甚至是國家統治者欺凌廣大人民的工具。因此我們在現實社會當中法律存在的必要性之外,要強調的是,不要忘記一個最簡單的道德律,就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不管法律有沒有規定,不管法律怎麼規定,不要傷害他人是做人基本原則。當然最後一個問題是,為何做人要有道德?也就是,為什麼我們要為別人的幸福或是整個社會設想?為什麼我們要和吃肉的獅子或老虎不一樣?對一這個問題,答案是沒有答案,沒有理由。我們知道對於這一個問題,有一種說法就是「摩爾人的最後嘆息」那本小說裏所說的,道德的實踐可以讓人,特別是老來的時候,心靈得到平靜與快樂。不過另外一種說法是,好心不一定有好報,更不會讓人發大財。其實不管哪一個說法,我們都很難說對或錯,因為我們現實上也很難確認,甚麼叫做好心和甚麼叫做好報。不過至少從我個人身上應該可以確定的是,好心並不會讓人發財。所以結論是,你就把道德理念當作是一種信仰吧!這是一件說簡單也簡單,說不簡單也不簡單的事情。我前一個禮拜到屏東內埔鄉去,因為我想搬到那裏去住。我有一次到街上要去吃飯,走到天后宮旁邊十字路口,綠燈亮時要過馬路,結果因為轉彎車多,一直過不了馬路。我就做手勢希望有駕駛人可以讓我過一下,然而到了燈號又轉紅燈,沒有一部汽車願意讓我過一下。其實汽車在路口讓行人過馬路,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問題只在於我們社會上普遍缺少實踐道德的勇氣。我要告訴你的是,開車遇到路口行人過馬路,讓與不讓是一念之間的事。你一念之間讓了,就是讓了,那就是一個人對於自私人性之叛逆的價值存在方式。相同的道理,法律人做為一個人,價值也在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