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MS知識社群ePortfolioeeClass學習平台空大首頁登入
著作權 個資 網路霸凌(江雅綺)
by 呂建宏 2015-09-20 16:22:20, 回應(0), 人氣(1575)

著作權 個資 網路霸凌(江雅綺)

2015年09月19日 
 
 
 更多專欄文章

雖然《著作權法》和《個資保護法》,都是與民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但從今日《蘋果日報》報導的幾則新聞事件看來,別說一般民眾缺少相關知識、連官方單位也不熟悉相關法律規定。

毋須隱藏議員個資

例如,波卡事件延燒,台北市政府提供索取日本AV女優波多野結衣悠遊卡明細給議會。公布資料中,卻只顯示姓氏,還勞動媒體及網友一一比對,加上議員自己爆料公開,才拼出吃波卡的全貌。但是《個資法》目的原本是保障人民的隱私權,讓人民有控制個人資料是否揭露、以何種方式揭露……的自主權利,但是議員索取波卡問政的行為,是基於權力行使,為了讓人民了解政府的所作所為,基於民主原則,應該是資訊公開的對象,以縮減公民和政府之間的資訊落差,怎麼反倒成為《個資法》的保護對象? 
今年6月時,英國《衛報》針對查爾斯王子與政府成員的往來書信是否應該公開,與政府打了10年的官司,終於勝訴,官方先是公開一波2004至2005年間的書信,繼在輿論壓力之下,又公開了一波查爾斯王子於2006至2009年間、寄給當時首相布萊爾及數位工黨大臣的書信。人們才發現在書信中,王子不斷企圖說服當時的政府成員的施政方向。如果沒有實質權力的王子與政府成員間涉及政策的書信,人民也有知的權利,在國內外媒體燒了數周的波卡,實在沒有理由為這些議員隱藏個資。 

對私嚴格對公寬鬆

另一則新聞,則是有關一位收到男方騷擾紙條的女性,在網上公開與對方的email往來內容,引起網友熱議,男方遂向法院提告,法院判決女方侵害著作權的案例。雖然有許多網友認為判決誇張,但從《著作權法》的規定,按最小創作性原則,書信、email內容確實是著作權的保護對象。而未經創作人同意於網路公開,不但可能侵害公開發表權、也可能侵害重製的著作財產權。換句話說,訓導主任公開調皮男同學的情書,就可能符合侵害著作權的要件。
但本案仍有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從報導看來,本案受害女性是自我保護(或發洩情緒)的非商業目的所為、其利用對著作市場價值毫無影響,應該有構成《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的空間。不過,「合理使用」本來就是法官衡量不同要件的決定。筆者猜測,這則判決,法官也許希望對「網民公審」、「鄉民的正義」等有時與「網路霸凌」在一線之間的網路文化,有一些嚇阻的效果。
當我們對「人肉搜索」、「網友起底」、「網民公審」樂此不疲時,另一方面,卻對握有問政大權的議員,小心翼翼的掩飾個資。這種對比,確實也讓我們發現,網路反映社會習慣,對私人很嚴格、對政府很寬鬆,而且常常忘了法律早就有規定。 

台北科大智財所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