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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議員徐弘庭要一個打幾百個............一代宗師!!
by 呂建宏 2015-09-22 21:55:44, 回應(0), 人氣(1610)

民事訴訟法第一條起手式「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這就是所謂的“以原就被”


但刑事有沒有這樣的規定勒~刑訴管轄權的規定在第4條~第16條,其中底下呂律師提到的就是『第五條』


第 5 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所以看到法條很開心~耶,趕快去徐弘庭的臉書......等等~先問一下你的刑訴老師,他會跟你說事情不是像憨人想的那麼簡單。


因為對方提告時是“偵查階段”並不是“審理階段”,所以他真的在台北警局提告的話,原則上他在那一間警局告,就要去那間做筆錄,就只能去台北一日遊了。


刑事其實最重要的就是“屬地主義”,原則上以犯罪地為主,而網路上辱罵對方是屬於“隔地犯”,犯罪地(你家)與結果地(弘庭家)的法院都有管轄權,所等做完筆錄後收到傳票時,就可以向書記官申請移轉管轄權(刑訴第11條),到時候弘庭真的要來高雄一日遊了(當然是不可能會到的,高檢會陪你)。


至於在臉書上辱罵主張這是可受公評之事項,罵人三字經五字經真的很難掰的回來,頂多只能主張此類發言應屬於情緒性文字,無犯罪動機。但這種事很講運氣的,一不小心就會被判有罪了。何況對方又有權有勢,實在不太需要去那邊湊熱鬧的說。


若其中有法律觀念錯誤,請不吝指教~~畢竟小弟只是0.3個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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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弘庭要告網友 律師呂秋遠臉書傳授4招自保之道

國民黨台北市議員徐弘庭16日影射市長柯文哲跟悠遊卡董事長戴季全是「特殊性關係」後,粉絲專頁遭網友灌爆留言,其中不乏偏激與負面的用字。徐弘庭17日也宣告,如網友未在24小時收回留言,並公開或私下做出道歉,將以戰止戰,對網友提告。對此,律師呂秋遠18日在臉書教導大家4招如何自保,並籲網路發言要有分寸,勿隨便罵人。

呂秋遠看此事件》
柯中激將法 徐弘庭危機處理差

對於徐弘庭影射柯文哲與戴季全之間所謂「特殊性關係」,呂秋遠引用《三國志·魏志》中諸葛亮屢向司馬懿挑戰典故表示,如果他是柯文哲,會含笑不語或直接否認,沒必要勃然大怒,中了激將法。

關於徐弘庭要求網友24小時內刪除不雅留言,否則將提告,呂秋遠認為,徐弘庭危機處理非常差,現今主流媒體為臉書,而臉書主體為網友,沒有哪個想選舉的公眾人物會去得罪網友。呂秋遠提出2個方法表示,只能解救徐弘庭的低落心情,但已無法解救選情。

除此之外,呂秋遠針對徐弘庭提告網友一事,提出4點法律小常識幫助網友自保:第1,臉書上的留言很難查到是誰,就算是真實姓名,也無法判斷是不是本人使用。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關於妨害名譽的輕罪,檢察官或警方並無權調取臉書的紀錄。第2,縱然徐議員查到是誰,他可集中在台北地檢署提告,但網友們可主張移轉管轄到戶籍地,到時候眾多分散各地的網友,徐弘庭未來可能都不用問政,每天到地檢署報到。

其3,網友可主張「可受公評之事項」作為抗辯的理由,公眾人物往往在言論自由上,退讓的空間比較大,網友們在庭上向檢察官主張這個理由,或許可以被接受。第4,對於罵三字經、五字經的網友,可能比較難以解套,呂秋遠建議用台灣高等法院上易字2358號(確定判決)的見解:「被告僅係使用與自訴人論壇慣常使用之否定性言詞,以為對等之攻擊。故以平等原則言,當自訴人個人退縮其言論之尺度、放棄其言論界線,自難期待他人需謹守高尚之言論對待,故以與自訴人主觀相同言論之標準來論定『善意、合理評論』原則者,自亦難認被告之評論屬非善意之評論。」換句話說,「以彼之道,還治彼身」,提出徐弘庭影射柯文哲與戴季全之間所謂「特殊性關係」,而網友應也能在徐弘庭臉書留言不雅言論。

呂秋遠教自保 也提醒「發言要有分寸」

呂秋遠表示,會不會不起訴、無罪,還是要看檢察官與法官,他也提醒網友,網路發言要有分寸,隨便罵人,都是不好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