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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從業人員重視邏輯思考 - 20年不變
by 吳俊逸 2015-09-07 15:18:18, 回應(0), 人氣(1687)
資料來源: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Industry_Economy/publish-411.htm

田蒙潔是美國專利改革法AIA實行後去考Patent Bar的第一批考生,而許鍾光考美國專利代理人已是20多年前的事,然而,雖然物換星移,過了五分之一個世紀,但美國教育重視「邏輯思考能力」的精神卻是不變的。

前面田蒙潔提到「Legal thinking」的邏輯思考能力是美國專利從業人員一種重要的必備「技能」,而許鍾光則認為身為專利代理人/專利工程師,要與客戶溝通,必須能聽得懂發明人的話及抓得到技術重點,因此「Patent thinking」很重要。雖然名稱不一樣,但基本上所指的都是logic thinking(邏輯思考)能力,但這正是國內智財教育最欠缺的。

許鍾光在美國唸書及工作一段很長的時間,據他的觀察,唸美國大學對台灣留學生來講很簡單,但他們最怕的就是一門課「rhetoric」,也就是修辭學,一種教導學生如何用寫作或演說的方式去告知、說服與激勵特定群眾的技巧與能力。他說:「田律師提到的『How to think like a lawyer』讓我聽了感觸很深:試問我們國內的專利教育有做到這一點嗎?其實專利界也有基礎的patent thinking,這是必須要在學校或是專利學習階段就應該要有的基本訓練。我覺得如果要做到這個,要注意3個學習重點:

第一點是專利制度的基本架構之一,就是專利法是一個保護「新而有用」的發明保護制度,專利界常講的專利三性就是用來判斷一個發明是否是「新技術」而且「有用」,通過這個檢驗標準的技術才能取得專利保護。所謂「有用」是指發明人一定要清楚的說明他的發明具有清楚的實際用途才能申請專利,如果發明人不瞭解新技術的實際功效,即使是已經發展出來的技術,例如像是新藥或新材料,那也是不能申請專利。什麼叫「新」?美國專利法中的 Novelty (新穎性) 與Obviousness(非顯而易見性)就是用來判斷一個發明技術是否符合專利法所說的「新技術」的兩個判斷步驟。了解了這個「新而有用」的保護架構後,專利法的其他許多條文就很簡單了,多半是一些依據這個基本保護架構而發展出來的法律條文規範。因此學習專利法的人如果了解它的基本保護架構,就很容易了解整個專利保護制度,這樣就不用去背誦專利法條文。

專利制度的基本架構之二就是Enablement:可實施行性。可實施性代表專利制度的基本精神,就是發明人用公開自己技術內容的方式來交換國家賦予的專利權保障,也就是說專利制度基本上就是一套交換制度。發明人如果想要取得專利權的壟斷性保護,就需要把自己的發明技術清楚的揭露出來,讓同樣技術領域的人能夠了解發明的內容,因而能夠依據發明的內容來「實施」,也就是能夠「製造和使用」發明人所揭露的技術。發明人將自己的獨門技術公開給同行知道,因此就能夠促使同行迅速的了解和學習一種具有實用性的新技術,這種技術的公開就促成了社會工藝的進步。為了鼓勵發明人將自己的發明公開來促進社會進步,國家就用專利法來賦予願意公開自己發明的人可以在市場上壟斷發明相關產品的權力,也就是專利權,讓發明人能夠獲得經濟上的好處。如果能清楚這個道理,在專利寫作時就能夠了解專利寫作的內容要寫些甚麼。專利寫作雖然有許多格式上的規範,但是它的基本要求就是基於這種發明揭露的義務以及揭露的內容要可以符合可實施性的要求來訂定的。因此要學習專利寫作的要點,不是要背誦一大堆專利法的法條與各種格式規範,而是應該要了解整個專利寫作的基本責任與義務,就能夠提綱契領有效的學習。」

許鍾光表示,以上兩點都是專利法的精髓,如果把這兩點學通了,剩下的都是一些零零星星的規範而已。

第三點學校要教的應該是專利保護原理。如果一個技術不成熟或是技術的變化太少,雖然能夠符合「新而有用」的標準可以申請到專利,但是對於想得取得專利保護的廠商來說,這種專利可以說是一點價值都沒有。要懂專利保護原理就要懂甚麼是設計多樣性。當你把技術發展出來,只要可以實際操作,能夠產生具體的效果,就有申請專利的資格。但有這樣的專利是否能夠確實的保護廠商所想要壟斷的市場?這是不可能的。如果發明人只是把自己所做出的設計提出來申請專利,但是卻沒有去研究其他廠商在實施這項技術時可以採取的其他種具有相類似功效的技術,這樣的專利效果就非常有限,只能夠保護自己的產品而已,並沒有辦法利用專利來封鎖市場。一個專利如果想要把產品市場封鎖住,發明人就不能只注意自己會做的那一兩種技術,還要去研究別家廠商可能會找到的各種實施方式,然後把所有的實施方式全部保護下來,這樣的專利才能夠封鎖市場,也才能夠為申請專利的廠商產生實用的保護價值,這就是專利保護原理。因此學習專利實務的理工科學生,如果只學會上述的專利保護架構與交換制度是不夠的。如果在工業界想要用專利的知識來保護廠商所創出的新技術,就要學習專利保護原理。知道這樣的原理後,才能夠有效的協助廠商把新創的技術轉換成有實戰價值的專利。」

許鍾光表示以上3點是專利教育很重要的原則,專利工程的科法教育應該要依據這樣的重點來訓練學生的理論與實務知識,但國內的智財所、專利所究竟在這些原則上有沒有很深的著墨?至於田律師所說的美國法學院的Argument方面的訓練,科法所可以在學生的大量技術閱讀與解析能力,以及辯證寫作能力的訓練上下功夫,這也應該是國內科法所應該著重的基礎訓練。

對國內智財教育的建議

在專利界打滾20 多年,許鍾光對於智財教育及人才培育有很深的體認,他發現如果國內的科法教育如果能夠對專利制度、政府或事務所的工作制度、以及智財權在社會的應用與管理等項目做成基礎教育,那對於學生未來在事業單位的發展會很有幫助;因為學生能對專利產業有比較全面性的了解名認知,而不是只侷限於很狹隘的局部工作面。至於專利工程或專利管理的實務工作能力的養成,則應該由事業單位自行負責。主要是由於學校缺乏實務工作環境,不容易有效培養學生的實務技能

針對國內的智財、專利、科法教育及人才養成,許鍾光提出了以下幾點具體的意見:

  1. 科法教育應該要分專利工程學程及專利管理學程,每一學程應設立學生背景的必要基本限制,不要照單全收;像專利工程學程,便應設定有理工背景的學生才能申請。 
  2. 修讀完專利工程學程的畢業生,如果有興趣當專利律師或是智財法官,應該再去修讀法律研究所的課程。 
  3. 請政府修法,讓專利師、專利律師及專利法官,都應該具備技術背景,不要再讓無技術背景的學生誤入歧途。因為在專利這一行,一天到晚都要在技術中打轉,如果本身沒有技術背景,不但在工作時非常痛苦,而且也無法勝任。 
  4. 科法教育不需要定位為資深專利工程師或專利律師的進修學程,專利事務所或專利官方機構對於資深員工的教育訓練應該自行建立研發單位來負責,因為這與各個事業單位的事業競爭力有很大的關係,不需要也無法由大學科法教育代替。 
  5. 研究所階段的科法教育定位應該是讓想要選擇專利工程師或是專利管理師職涯的大學畢業生可以學到基礎的相關知識,以建立未來發展的基礎。因此科法所應該要聘僱有實務經驗的專利工程師或專利管理師做講師,這樣才能夠有效的引導學生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