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從2001年開始採用電子系統,透過中國專利電子審批系統,以及包含中、日、美、韓、WIPO外觀設計專利數據的智能檢索系統,大大提升了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審查效率。今年1~7月,已有接近九成的申請案採用電子化申請。
表一、外觀設計專利電子申請概況 | ||
年度 | 申請量 | 占比(%) |
2009 | 32,397 | 9.2 |
2010 | 120,888 | 28.7 |
2011 | 359,520 | 68.9 |
2012 | 558,873 | 84.9 |
2013 | 570,855 | 86.6 |
2014年1-7月 | 228,686 | 87.9 |
資料來源:SIPO |
國外申請外觀設計 日本數量居冠
從整體外觀設計申請數量來看,2013年申請總件數為65萬9,563件,雖然國外申請人整體略有增加,但仍以國內申請人為主。賈海岩指出,2013年約有90個國家在中國申請外觀設計,集中在發達地區,主要是日、美、韓、德四個國家,申請案最多是日本,去年有4,000多件。
表二、大陸國內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數量分布
項目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年1-4月 |
國外申請 | 11,688 | 12,149 | 13,930 | 15,181 | 15,165 | 4,999 |
國內申請 | 339,654 | 409,124 | 507,538 | 642,401 | 644,398 | 103,584 |
資料來源:SIPO |
大陸現今屬於外觀設計專利的審查團隊共182人,平均審查周期為4.5個月,採取的是區分領域的審查方式。隨著大陸知識產權局審查能力不斷提升,累計到2013年,有效的外觀設計專利達到122萬件。從近年來大陸外觀設計的授權量可發現,2009~2012年的授權量呈現逐年趨緩的成長趨勢,直到2013年開始出現負成長11.7%,今年1~7月外觀設計授權量為19萬6,940件,比去年同期減少16%。
表三、外觀設計專利授權量 | ||||||
項目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年1-7月 |
授權量 | 249,701 | 335,243 | 380,290 | 466,858 | 412,467 | 196,940 |
成長率 | 76.30% | 34.30% | 13.40% | 22.80% | -11.70% | -16% |
資料來源:SIPO |
復審最重要的目的是提供申請人的一種救濟方式,若專利申請人對於駁回的決定不服,可按《專利法》規定啟動復審程序(在本報上期文章「誰說非告不可?大陸專利侵權糾紛 行政救濟也有解」中有更詳盡的介紹)。申請外觀設計被駁回不服,同樣可提出復審請求,只不過目前外觀設計的授權量比例極低,今年1~7月也不過才授權175件。賈海岩表示,雖然復審請求今年有增加的狀況,但整體而言變化並不大。
表四、外觀設計復審請求狀況
項目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年1-7月 |
授權量 | 9 | 21 | 30 | 21 | 87 | 175 |
所占申請量比例 | 0.003% | 0.005% | 0.006% | 0.003% | 0.013% | 0.065% |
資料來源:SIPO |
外觀設計申請類別 生活及民生用品最多
根據 《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人應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類別,若未寫明產品所屬類別或所寫的類別不確切,專利局會予以補充或者修改。外觀設計分類是以申請人提交的產品圖片或照片為依據,為了保證分類的準確性,申請人還要提供產品類別及其所屬領域等資訊。
根據統計,目前申請外觀設計的產品,仍偏重在生活及民生用品為主,其中又以「燈、落地燈」及「手提包、公事包、錢包」數量最多。
表五、外觀設計申請類別概況 | ||||
排名 | 類別 | 類別名稱 | 數量 | 比例 |
1 | 2605 | 燈、落地燈 | 102 | 4.1% |
2 | 301 | 手提包、公事包、錢包 | 102 | 4.1% |
3 | 2301 | 液體分配設備 | 97 | 3.9% |
4 | 601 | 座椅 | 92 | 3.7% |
5 | 2304 | 通風和空調設備 | 80 | 3.2% |
6 | 2101 | 遊戲器具和玩具 | 80 | 3.2% |
7 | 1211 | 自行車和摩托車 | 75 | 3.0% |
8 | 1102 | 小裝飾品、花瓶 | 74 | 2.9% |
9 | 1401 | 聲音或圖像的紀錄或再現設備 | 72 | 2.86% |
10 | 204 | 鞋、短襪和長襪 | 71 | 2.8% |
資料來源:SIPO |
完善外觀設計專利制度 多管齊下
為了讓外觀設計專利制度更為完善,大陸第三次修改《專利法》時新增多項制度:提高外觀設計的授權質量、新設相似外觀設計制度、新設外觀設計評價報告制度。本次修法還引入了「現有設計」的概念、擴大現有設計的範圍,同時也增加了關於外觀設計抵觸申請的規定,並將修改前規定「不得與他人在先前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分離出來,單獨作為第23條第3款。以下是外觀設計目前的實施重點:
一、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 可同案提出申請
中國大陸在2008年第三次修改《專利法》,並從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相似外觀設計」是第三次修改專利法時,新設立的一項外觀設計合案申請制度,申請人可以將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提出,但要注意一件申請中的相似設計不得超過10項。
在專利法第三次修改前,相似設計必須分別單獨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如果每項外觀設計之間的相似度較高,則有可能構成重複授權的外觀設計,從而無法給同一設計人對於系列設計更充足的法律保護。2013年相似外觀設計申請量有大幅成長,申請數量達到11,921件,平均每個申請案的設計數為3.6件。
表六、相似外觀設計申請量及設計量
年度 | 申請量 | 設計量 | 平均設計數 | 占同期申請比例(%) |
2010 | 5,351 | 16,791 | 3.1 | 1.3 |
2011 | 7,774 | 26,587 | 3.4 | 1.5 |
2012 | 9,234 | 30,472 | 3.3 | 1.4 |
2013 | 11,921 | 42,916 | 3.6 | 1.8 |
2014年1-6月 | 6,893 | 23,022 | 3.34 | 3.2 |
資料來源:SIPO |
相似外觀設計的部分,同樣也是國內申請人比較多,2014年1~6月的申請案中,有5,375件來自本地,其他國家申請案為1,518件。
表七、相似外觀設計申請量分佈
項目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年1-6月 |
國內申請 | 3,494 | 5,375 | 6,327 | 8,865 | 5,375 |
國外申請 | 1,857 | 2,399 | 2,907 | 3,056 | 1,518 |
資料來源:SIPO |
二、設立評價報告制度:保障外觀設計專利權穩定性
由於大陸在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前,不會進行實質審查,導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權的權利處於相對不穩定的狀態。「專利權評價報告」是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在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被授予專利權後,對相關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進行檢索,並就該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授權條件進行分析和評價,並作出官方背書的專利權評價報告。因此,在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效力受到質疑時,專利權評價報告可以作為證明專利權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證據。
截至2014年8月31日,共收到4,981件評價報告。今年前八個月請求量共2,344件,已完成1,971件,否定率為28.4%。而從申請評價報告到完成,平均需時兩個月。論壇現場有台商很關心評價報告制度是否會給當事人申訴的機會,對此賈海岩回覆,評價制度是為了幫助法院行政機關判斷權利的穩定性,只做為證據使用,並非正式審查,因此目前並未開放當事人申訴。
表八、外觀設計評價報告數據 | |||||
項目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年1-8月 |
請求量 | 33 | 390 | 832 | 1382 | 2344 |
完成量 | 18 | 320 | 766 | 1177 | 1971 |
否定率 | 33.3% | 22.3% | 18.8% | 24.3% | 28.4% |
資料來源:SIPO |
三、保護帶圖形使用者介面的產品外觀設計
自2014年5月1日起,大陸開始針對帶有圖形使用者介面的產品外觀設計給予保護。「圖形使用者介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簡稱GUI)指的是在產品顯示裝置上,以圖形方式顯示與人機交互和實現產品功能有關的介面,例如帶有操作系統介面的平板電腦。
表九、圖形使用者介面的產品定義 | |
帶圖形使用者介面的產品 | 非屬帶圖形使用者介面的產品 |
V 帶設備專用介面的產品 V 帶通用操作系統介面的產品 V 帶應用軟體介面的產品 V 帶網頁應用介面的產品 V 帶圖標介面的產品 | X 帶網站圖文排版的產品 |
資料來源:SIPO |
從2014年5月開始實施至8月,申請GUI外觀設計專利共有3,613件,其中以手機產品的申請量最大,占48%;電腦及顯示器以26%居次。
圖二、申請GUI之產品類別
圖片來源:SIPO
四、其他
外觀設計其他修正包括修改成套產品合案申請的條件,成套產品必須是同一大類、同時出售或同時使用、設計構思相同;成套產品也不應包含相似外觀設計;增加不授與專利權的主題,像是主要起標識作用的平面印刷品,將不授與外觀設計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