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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商標的先天識別性與後天識別性?
by 吳俊逸 2013-09-26 01:45:20, 回應(0), 人氣(2815)
1. 商標對中小企業的意義

商標法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商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商§1),可知商標的主要功能之一,在於能讓消費者認識該商標為表彰商品或服務的標示,並得藉由商標之表彰功能來辨認商品的出處來源,因此商標往往是消費者藉以重複購買經驗的重要選擇及考量因素。另外藉由商標或標章之註冊,使權利人得以專用其註冊的商標或標章,並排除他人未經同意而有損害其權益的使用行為。

商標的主要功能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若一標識無法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即不具商標功能,自不得核准註冊。

因此企業主不論在設計公司名稱或品牌名稱時,建議必須先行考量進行商標檢索與註冊,一方面能確保公司有合理安全的使用;另一方面能強化公司品牌價值。

2.
先天識別性的判斷

「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商§18


由上述條文可知識別性為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特性,故識別性的判斷必須以商標與指定商品或服務間的關係為依據,不能脫離指定商品或服務單獨為之。

商標識別性有先天後天之分,前者指商標本身所固有,無須經由使用取得的識別能力;後天識別性則指標識原不具有識別性,但經由在市場上之使用,其結果使相關消費者得以認識其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即具有商標識別性,因此時該標識除原來的原始意涵外,尚產生識別來源的新意義,所以後天識別性又稱為第二意義

具有先天識別性的商標,依其識別性之強弱,可分為獨創性、任意性及暗示性商標,以下分述:

「獨創性標識」
指運用智慧獨創所得,非沿用既有的詞彙或事物,其本身不具特定既有的含義,該標識創作的目的即在於以之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簡單來說就是〝自創〞,自己隨意組合。
核准案例:
lGOOGLE」使用於搜尋引擎服務。 
l「震旦」使用於電信加值網路之傳輸服務。
l使用於汽車、客車商品。

「任意性標識」指由現有的詞彙或事物所構成,但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本身或其品質、功用或其他特性全然無關者。簡單來說就是設計好的名稱與目前公司產品的產業並沒有相關聯,也就是同業間並不會以這名稱形容公司產品。 
核准案例: 
l「蘋果APPLE」、「黑莓BlackBerry」使用於電腦、資料處理器商品。 
l「風信子」使用於杯、碗、盤商品。 
l「向日葵」使用於太陽能收集器商品。

「暗示性標識」指以隱含譬喻方式暗示商品或服務品質、功用或其他有關成分、性質等特性,雖較易為消費者所記憶,但並非競爭同業必須或通常用以說明商品或服務的標識。簡單來說就是設計一個名稱具有暗喻效果,讓消費者能聯想到產品的功能或特性。
核准案例:
l「快譯通」使用於電子辭典商品。 
l「一匙靈」使用於洗衣粉商品。 
l「克潮靈」使用於除濕劑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