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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對同樣的發明提出發明與新型專利申請呢?
by 吳俊逸 2013-03-04 21:58:28, 回應(0), 人氣(1037)
資料參考來源: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Patent_Administrator/publish-5.htm

X公司的專利從業人員Y在收到研發人員的研發報告看過內容後,認為應該提出發明專利申請,但是公司又強烈的指出,這項產品的市場競爭激烈,應儘速拿到專利才是上策。可是發明申請案都是要在公開後,才會進入實質審查,要拿到最後核准通知書,快的話都要3年左右。Y想說發明是要經過實質審查,而新型不需要經過實質審查,只經過形式審查即可會獲准專利權,可以既提出新型申請,也提出發明申請,先取得新型再取得發明專利權嗎?

公司對於產品發明,多會看產品對於公司收入的貢獻度。所以,對於競爭性強的產品發明,都會強烈要求保護屏障建立,屏障運用的方法多是「專利權」。但專利權期限因種類不相同而有不同,大家都知道,發明專利權期間是20年,新型專利權期間是10年,而設計專利權期間則是12年。台灣專利法准許同一申請人在同日提出發明與新型的申請,此為一案二請。

就這麼簡單? 必須有多項要件配合,方能認定為一案二請,下面會逐一說明。

重點在:申請人與申請日必須是相同。

為何不可以是不同申請人?
相同專利權僅可以給予一申請人,不可以給予二位以上的申請人,這是專利權單一與排他特性的基本原則。除非申請人中有共同的申請人存在,也就是有多位申請人共同提出申請,由多位申請人共同擁有一個專利權。若有多位申請人非共同提出申請,則審查機關只會給予最早提出的申請案審查並給予專利權。 

那申請日呢? 
剛才已經談到「最早提出申請」,這是專利法的「先申請原則」體現。誰最先提出專利申請,誰就能先擁有該項專利權。這樣原則一般適用於「歐陸體系」的專利制度國家,於美國則有不同。美國從最先的「發明人」制度,於去年轉變成為「第一發明人先申請」制度,雖說有偏向「先申請原則」,但仍保有部分「發明人」制度的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