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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申請從先發明制改為先申請制
by 吳俊逸 2013-03-02 01:56:41, 回應(0), 人氣(1192)
 
根據2011年9月16日美國總統歐巴馬簽署專利改革法案 【America Invents Act; H.R.1249】,其中很大變革的部分,從先發明主義(First to invent)改為先申請主義(First-inventor to file),將從法案頒布日起 18 個月後開始實施,也就是將於2013年3月16日起正式實施。
 
在新制下,先申請的就會被認定是發明者。在專利申請時,申請人 / 專利權人可不提出早於先前技術的證明文件。還有, 修改專利法第 102 條 (35 U.S.C. §102(g)) ,廢除抵觸 (Interference) 程序,並以申請人調查程序 (Derivation proceeding) 取代。 AIA 創立一個新的行政程序 “ 申請人調查程序 ”(對於正在申請)和民事訴訟(關於授予專利),任何一方可以質疑發明人的發明而提出審查要求。
 
1. 新法施行後,針對同一發明提出多項申請案時,將由取得有效申請日(effective filing date)之最先提出申請案優先獲頒美國專利。
2. 若以申請臨時專利案時,申請人僅需提交足以揭露相關發明的文件(例如: 說明書及附圖,而申請專利範圍並非必要),申請人可藉助臨時申請案,儘早取得有效申請日,並於提出臨時申請案後一年內提出美國正式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