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 思. 妙. 想. 背法條
學法律… 個人覺得,最痛苦的事…
莫過於背法條,以及一些判.解.函.釋之類的東東
幾年前,修潘台雄老師憲法課時,有關大法官解釋字號
我在法政系討論區與同學聊過「聯想記憶」的學習方法
另外,本校法政系有位堪稱「考試怪傑」的賴世昌學長
高普考11次上榜,並榮登嘉義大學教研所博士班榜首
於平面媒體記者訪問時,賴學長就提到他的聯想式學習
所以捏,前幾天在閱讀「刑法」參考書籍時
不自覺,又使出我的「記憶聯想背頌」招式
然而,僅憑個人的靈感、智力畢竟非常有限
因此,我把這種方式”po上來”跟大家分享
同時,也邀請同學們:共同來玩玩腦力激盪
茲聊舉一、二敝人賴以供「記憶背誦」之例
期能拋磚引玉,俾有助於彼此課業上之學習
(一) 刑法「強盜」→ §328↓
三兩下.就把你身上的財物都朳光了
(二) 刑法「恐嚇」→ §346↓
把被害人衣衫死命的拉住.恐嚇他
第1項先(取財),第2項再(得利)
(三) 刑法「違背義務之遺棄」→ §294↓
被惡意遺棄之無自救能力者.將有死亡的危險
相關判例 →87台上2395判例 ↓
遭爸爸惡意遺棄的兒子連喊三聲「救我!」
(一) 刑法「通姦」→ §239↓
可惡的小三,跟別人老公糾纏不清
(二) 刑訴「告訴不可分」但書→§239但 ↓
考公職╱國考達人賴世昌 11試都上榜
「如果我當公務人員,服務態度一定會比他好!」卅五年前,屏東地政事務所政風室主任賴世昌擔任外務員,因一張交通違規罰單,到監理站繳交罰款的不愉快經驗,正好又有國中同學多買一張基層特考村里組報名表,邀他一起報名應試,雖僅剩下兩個月時間,但他抓到讀書竅門,以第二名成績考上,從此改變了他的生命,先後參加十一次國家考試,每試必中。
一張違規單改變他人生
賴世昌說,從小不大喜歡念書,高職念了內埔農工,退伍後,白天擔任外務員,晚上念屏東農專夜間部。有一次駕車送貨違規,老闆把錢給了他,要他到監理站繳罰款。
「我記得很清楚,當天是星期六」,賴世昌說,他從早上9點就到監理站排隊,排隊人潮很多,還有許多幫忙繳交罰款的監理黃牛,到下午2點,還沒輪到他,「怎麼辦?」他問,監理站人員要他下星期一再來。
他下星期一去繳罰款,承辦員竟說「你逾期繳納,要罰兩倍。」賴世昌說,當時年輕,脾氣比較暴躁,當場和對方吵起來,爭取無效,他只有回公司向老闆報告,當時即興起一個念頭,「如果我在承辦員的位置,服務態度一定比他好。」
同學邀報名 索性試一試
回家後,一位國中同學來找他,拿了一分村里幹事基層特考報名表給他,邀他一起報名。賴世昌指出,這位同學國中畢業後考上公立高中,因家裡經營養豬事業,家長要他考上村里幹事,兼顧家族事業,已經連考兩次落榜。
「要不要考英文、數學?」賴世昌這兩科都不好,馬上問這位同學,對方回答:「沒有。」賴世昌追問,還考什麼?同學回答,行政法、行政學、兵役法、戶籍法、歷史地理。
「糟糕!我的國中史地從沒及格過,而且很少超過50分!」但賴世昌認為,還是值得一試,報名後,距考試時間只剩下兩個月。
諧音家聯想 史地有竅門
他認為要考得上,一定要找讀史地的竅門,否則就沒輒,他搭火車到高雄、屏東各大書局找書,但沒有找到,他回到屏東市,信步走到中山公園旁大中書局,看到一本升大學史地合訂本,打開第一頁,導言就寫著斗大的口訣,「中國五嶽,八國聯軍」,史地不能死背、有方法,他心裡大叫「賓果」,「這就是我要找的書,」趕緊回家苦讀。
一考就上榜 再考展實力
他利用這種方法,每科都花一星期時間準備,為印證讀書效果,他找近10年的考古題練習,發現他都會答,考前他就知道一定考得上,放榜時果然如願考上,分發到屏東市民代表會擔任祕書,他的同學則再次落榜。
賴世昌之後又陸續參加了10次國家考試,他說,一考再考,是因想調動就能調,不必拜託人情關說;另一原因是最高學歷只有屏東農專肆業,雖想報考法律研究所,但早年南部並無大學開設,索性以一次又一次的高普考金榜題名,來證明自己的實力。
呵呵… 好久沒來為這園地添新妝ㄌ…^_^…
【行政法】特別權力關係之「判斷餘地理論」
意指受理「訴願」、「行政訴訟」之審理機關
在下列情況下,原則上是尊重作成行政處分機關之初始「判斷」
一.國考或專業證照檢定等,閱卷委員之評定
二.具高度人性之判斷(如學生成績、操性…)
三.專家組成委員會之決定(如環境評估、都市計劃、新聞評議委員會)
四.獨立行使職權之委員會所做決定(如公交會、NCC通傳會、中選會)
五.涉及醫藥、科技、氣象、環保…等,屬預測性或評估性之專業認定
六.高度政策計劃性之決定(即 ”統治行為”,原不受司法審判之干涉)
七.大專教師升等之評鑑等(因涉及學術論文、著作評等之類的專業範疇)
補充釋字
一.國考或專業證照檢定等,閱卷委員之評定 釋字319
七.大專教師升等之評鑑等(因涉及學術論文、著作評等之類的專業範疇)釋字462
【行政法】訴之利益_新保護規範理論(釋字469)
我國行政訴訟於訴之利益的判斷,
原本係採行「舊」保護規範理論。
亦即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僅為 ”公共利益”考量,
則應歸屬於「反射利益」範疇,不得為「行政爭訟」。
因此,如民國70年日月潭翻船溺斃65人之事件,
台中衛爾康西餐廳大火事件,於進行行政訴訟時,
皆因「舊」保護規範理論在解釋上採主觀地位解釋
判定船隻、消防定檢屬於”公共利益”之反射利益
故均不幸遭到「駁回」,致使國賠法條文形同具文!
直到大法官釋字469號(87.11.20)出現
首揭「新」保護規範理論(德.日學者見解)
在解釋上,乃改採行”客觀地位”之解釋
亦即應就「整體社會發展來做綜合判斷」
終使得類似事件受害者能夠有救濟途徑!
個人認為這是一號很了不起的大法官解釋。
奇.思.妙.想. 記憶法
「新」保護規範理論 - - 釋字469號 (死.要.救.)
行政機關疏失鬧出人命,死者家屬必須要能夠救濟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