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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講
by 蕭晴丹 2016-03-25 16:55:10, 回應(0), 人氣(664)

第五講

      就行政法規之「立法」言之,希望行政法規盡可能具體明確,俾使人民知

      悉何者許可,何者禁止。

      就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而言,能被人民預測、預見,人民方能據以規

      劃安排其經濟活動,不致遭受無法預測之損害

第一節        一般法律原則

一般行政法原則,原為一種不成文之行政法源,惟行政程序法將部分較常見及重要之一般行政法原則條文化。舉例說明如下:

壹、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一、實質之正當程序及程序之正當程序

前者著重於限制立法者制定法律之實質內容不可以違背公平,法院可以審查立法者所制定之法律實質內容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後者著眼於行政、立法、司法機關限制或剝奪生命、自由、財產時,應遵循如何程序方為正當之問題。

二、大法官釋字第663號解釋

係係針對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來修正前,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之部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致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所宣告之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