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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31) 證券交易法 第08講
by 蕭晴丹 2015-10-31 20:49:26, 回應(0), 人氣(1012)



證交法第8


  1. 資格及人數限制


資格

人數限制

銀行業、票劵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法人或機構

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基金

35

該公司或其關係企業的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35


﹝實務﹞


合併後消滅公司的私募有價證券仍應遵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


  1. 公開發行公司與他公司合併並為存續公司,且消滅公司曾辦理私募有價證券者,原私募的有價證券(含股票、公司債及員工認股權憑證等)因合併換發為存續公司的有價證券,仍為私募有價證券,期轉讓及申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0條等規定辦理,其適用前揭條文所稱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係指消滅公司原交付私募有價證券之日。


  1. 轉售的限制


  1. 不限制持有期間,但應符合其他條件


  1. 金融機構無持有期間限制,但必須以集中市場及店頭市場均無同種類有價證券的買賣為前提。

  2. 基於法律規定所產生效力的移轉

  3. 私人間的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1個交易單位,前後兩次的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3個月

  4.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1. 限制持有期間及轉讓條件


  1. 持有未滿1年者,不得轉讓

  2. 持有滿3年後,期轉讓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

  3. 持有滿1年,尚未滿3年者,依條件轉讓


  1. 廣告或勸誘行為的禁止

    證券的私募再行賣出,不得為廣告或公開勸誘行為,否則視為對非特定人的公開招募,而應依證交法§22I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未符規定辦理者,則依同法§175規定處罰。

  2. 罰則


  1. 違反證交法§436I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80萬元以下罰金(§175I)

  2. 違反證交法§438I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20萬元以下罰金(§177I)

  3. 違反證交法§436V~VII


處新台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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