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
證交法第8講
資格及人數限制
資格 |
人數限制 |
銀行業、票劵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法人或機構 |
無 |
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基金 |
35人 |
該公司或其關係企業的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
35人 |
﹝實務﹞
合併後消滅公司的私募有價證券仍應遵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
公開發行公司與他公司合併並為存續公司,且消滅公司曾辦理私募有價證券者,原私募的有價證券(含股票、公司債及員工認股權憑證等)因合併換發為存續公司的有價證券,仍為私募有價證券,期轉讓及申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0條等規定辦理,其適用前揭條文所稱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係指消滅公司原交付私募有價證券之日。
轉售的限制
不限制持有期間,但應符合其他條件
金融機構無持有期間限制,但必須以集中市場及店頭市場均無同種類有價證券的買賣為前提。
基於法律規定所產生效力的移轉
私人間的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1個交易單位,前後兩次的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3個月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限制持有期間及轉讓條件
持有未滿1年者,不得轉讓
持有滿3年後,期轉讓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
持有滿1年,尚未滿3年者,依條件轉讓
廣告或勸誘行為的禁止
證券的私募再行賣出,不得為廣告或公開勸誘行為,否則視為對非特定人的公開招募,而應依證交法§22I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未符規定辦理者,則依同法§175規定處罰。
罰則
違反證交法§43之6I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80萬元以下罰金(§175I)
違反證交法§43之8I
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20萬元以下罰金(§177I)
違反證交法§43之6V~VII
處新台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