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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講
by 蕭晴丹 2016-03-25 16:48:07, 回應(0), 人氣(668)

第四講

 

第一章   租稅法與憲法

          二、稅捐構成要件

              有關稅捐構成要件之內容有:

(一)人的要件

1.      課稅主體(課稅機關)

2.      納稅主體(納稅義務人)

(二)物的要件

1.      實體要件

(1)   課稅物件(課稅客體)

(2)   課稅標準(課稅稅基)

(3)   稅率

(4)   減免範圍

2.      程序要件

如申報期限、調查核定、稅單填送、稅款繳納、催報催徵、主管稽徵機關等租稅繳納之各種手續

(三)罰則

(四)租稅救濟

第一章            租稅法與行政法

第一節        依法律及法規命令課稅

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人民如何依法律納稅,稅捐行政機關如何依法課稅,必須受到憲法第19條原則之拘束

壹、法律

憲法第170條規定:「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租稅法亦為各種法律之一種,自當經立法院通過,並經總統公布之法定程序。

貳、法規命令

所謂命令,係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授權條款公布之法規命令,或基於其法定職責理由而制定之行政規則,其名稱得依其性質,稱為細則、準則、辦法、規則、規程、標準、要點等名稱。

原則上,行政機關必須依據法律之授權條款,方能制定有關課稅要件之法規命令。又有時,行政機關基於法定職責,其稽徵機關內部作業之準則如不違反租稅法定主義者,亦不否認其效力。

參、法律保留原則

「租稅法律主義」,亦稱「租稅法定主義」,為「法律保留原則」於稅捐義務上之適用。實務上,我國對於哪些事項須以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予以規定,向來採取彈性之立場,而形成所謂「層級式法律保留原則」。

肆、法律明確性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5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此一明確性原則與可預見性、可測量性有關,旨在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性,法治國家所要求之規範明確性,包括規範中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伍、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

所謂授權明確性原則,係指立法者雖可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補充法律規定,惟授權條文本身必須合乎明確性之要求。換言之,其授權必須具體到足以拘束行政命令僅能在其意旨內進行補充規定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