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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講
by 蕭晴丹 2016-03-12 20:36:23, 回應(0), 人氣(618)

第三講

第一節             

壹、租稅法律主義

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律、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文規定。

一、內容

有關租稅法律主義之內容有:

(一)課稅要件法定主義

(二)課稅要件明確主義

(三)合法性原則

(四)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貳、租稅公平原則

租稅負擔必須於人民之間公平分配,使人民於各種租稅法律(各種稅目,如所得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等稅法)關係中,同受平等待遇之原則,稱為租稅公平原則或租稅公平主義。

(一)類似民法「脫法行為」

脫法行為,係指以迂迴手段之行為,規避強行規定。行為人採取稅法規範文義所不能涵蓋之法律形式,實現稅法所欲掌握之經濟狀態,藉以減輕或免除租稅負擔之行為,如債務人故意隱瞞假買賣。

一、量能課稅原則

租稅公平主義之精神,不僅限於形式平等,更須著重於實質之平等。國家課稅須斟酌個別國民之特殊與個別情況,換言之,人民之租稅負擔,應分別依其納稅義務人之租稅負擔能力為依據。

二、實質課稅原則

實質課稅原則係決定租稅歸屬關係基準之原則,是以凡課稅物件之法律形式上歸屬與其實質上歸屬相異時,則依後者之標準決定租稅歸屬關係,此稱為法律之實質課稅原則。反之,凡課稅物件之法律上歸屬與課稅物件在經濟利益上所形成之實質享受者互異時,以後者決定其租稅法律關係,此為租稅之實質課稅原則。

前者如甲營利事業係一地下工廠,未經合法登記,惟其營利事業應依實質課稅原則來認定甲有營業行為,須與經合法登記之營利事業一樣,負擔租稅義務。後者如乙係一炒作股票者,假定其利用一百個人頭來炒作股票,則此一百個人頭之證券交易所得,雖法律上不屬於乙所有,惟依實質所得者須課稅之原則,稽徵機關應課徵乙之所得。

三、禁止租稅規避

所謂禁止租稅規避行為,係指禁止濫用租稅法律上之方式(即鑽營稅法漏洞),以達到減輕租稅負擔之行為。

租稅規避之類型,例如:

1.      虛設事業個體

2.      虛構交易事項

3.      非常規交易

(二)大法官釋字第420號實質課稅原則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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