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蕭晴丹 2015-10-25 10:38:18, 回應(0), 人氣(700)
第二章 有價證券的募集、發行與私募
第一節 基本規定
壹、募集
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原則上應先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程序
公開發行新股時,除依證交法§43之6規定辦理私募的情形外,即使未向投資大眾公開募股,仍應履行募集、發行的程序,先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
任何人將其所有「股票、公司債券、或其價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的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向不特定人公開出售者,雖非屬新股的發行,仍應先履行向主管機關申報程序,此種情形,一般稱為公開招募
貳、發行
指發行人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的行為。包括:1.以募集設立方式成立公司時,發行股票的行為。2.公司成立後,公開發行新股或其他有價證券的行為。
發行的主體-發行人
發行的客體-有價證券
發行的內容-製作並交付新股
發行的方式-依公司法§162
交付對象-認股人、應募人、承購新股的員工及新股認購人
公開招募
指為出售有價證券,對不特定人公開要約發售或其他招募的行為
第二節 核准制與申報制
核准制
是指發行人除依法須公開有關資訊外,其財務、業務必須符合一定的標準,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公開發行有價證券,所以又稱為實質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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