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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公司機密
by 莊朝舜 2012-04-07 23:05:19, 回應(0), 人氣(1158)

被告甲被解雇後,輸入其他員工的帳號密碼進入系統,取得公司機密,並將其機密乙員工之名義發給其他公司(月旦法學190頁201)。

315、358、359、210、216沒問題,216吸收210之後,因為358的關係所以想像競合。關鍵在於法院判了318-1。318-1是秘密之罪,而秘密之罪必須由於合理的信賴他人不會洩漏秘密,卻無法規範的情況方可構成。亦即,必須限於合法持有他人秘密並洩漏的狀況,316以下的犯罪皆然,318-1自應最相等之解釋,故此題違法取得的資訊,並無318-1的問題。318-1就留給陳冠希的維修電腦人員即可,違法的315或315-1,後階段皆不構成3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