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末年、民國初年時,法律學者將國家全部的法律分為「六法」來編纂法律書籍,並用「六法全書」、「六法判解」等名稱,沿用至今。
最初所謂「六法」係指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商法等,惟商法法典早於民國十八年立法院起草民法決定原則時,將民法與商法合併為統一的法典,商法法典已不復獨立。
現在則以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合成六法的名稱。
並非周老師,所說以六為大,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