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法院受理重大刑事案件,依電腦抽籤分案結果,應由法官甲擔任合議庭之受命法官,甲無故一再推拖,最後只好改由法官乙擔任受命法官進行審理,試說明該審理程序是否合法及其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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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法官原則之意涵:
為建置公平審判程序,並保障人民之訴訟基本權,法定法官原則不僅要求對於訴訟案件之管轄審判權限,應事先由一般性之規範予以明確分配給各該法院及承審法官,且個別訴訟案件中職司審判之法官,應以法律定之,非有法所允許之原因,不得任意變更承審之組織。
(二)依法官會議訂定一般抽象規範而為案件合理分配之規定,未違反法定法官原則:
1.法定法官原則之規範目的,本即在預防訴訟案件於審判過程中受其他無關本質事物影響之危險,特別是透過對職司審判法官的挑選或特定,而影響到裁判之結果。
2.釋字665號解釋亦指出:法院案件之分配,如依事先訂定之一般抽象規範,將案件客觀公平合理分配於法官,足以摒除恣意或其他不當干涉案件分配作業者,即與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憲法意旨,並無不符。
3.本題中,地方法院將該案件分配予法官甲,係以電腦抽籤分案之一般、抽象性規範方式為之,並非將個別具體之案件,指定由甲進行審理,故未違反法定法官原則。
(三)違反法院事務分配之審判仍為有效:
1.按合議審判之審判組織及其代理次序,係於每年之司法年度事務分配會議中產生,為法官審判事務之司法行政規劃,如法官審判有違反年度司法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之情事,此僅為法院內部事務之分配,只要該違反之情事與法定法官原則無涉,即非審判組織不合法,依法院組織法第5條第1項規定,該違反司法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之審判仍屬合法有效。
2.故而,本題中,由乙代甲為受命法官一事,只要其亦由一般、抽象性規範方式選出,無特別指定審理之情事,則既未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對人民之訴訟基本權即無侵害,該審判仍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