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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抽籤分案[法定法官原則]
by 莊朝舜 2012-04-02 09:57:54, 回應(2), 人氣(4190)

一、地方法院受理重大刑事案件,依電腦抽籤分案結果,應由法官甲擔任合議庭之受命法官,甲無故一再推拖,最後只好改由法官乙擔任受命法官進行審理,試說明該審理程序是否合法及其法律效果。

出處於:http://blog.roodo.com/mylife0805/archives/cat_889857.html

(一)法定法官原則之意涵:
為建置公平審判程序,並保障人民之訴訟基本權,法定法官原則不僅要求對於訴訟案件之管轄審判權限,應事先由一般性之規範予以明確分配給各該法院及承審法官,且個別訴訟案件中職司審判之法官,應以法律定之,非有法所允許之原因,不得任意變更承審之組織。

(二)依法官會議訂定一般抽象規範而為案件合理分配之規定,未違反法定法官原則:
1.法定法官原則之規範目的,本即在預防訴訟案件於審判過程中受其他無關本質事物影響之危險,特別是透過對職司審判法官的挑選或特定,而影響到裁判之結果。

2.釋字665號解釋亦指出:法院案件之分配,如依事先訂定之一般抽象規範,將案件客觀公平合理分配於法官,足以摒除恣意或其他不當干涉案件分配作業者,即與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憲法意旨,並無不符。

3.本題中,地方法院將該案件分配予法官甲,係以電腦抽籤分案之一般、抽象性規範方式為之,並非將個別具體之案件,指定由甲進行審理,故未違反法定法官原則。

(三)違反法院事務分配之審判仍為有效:
1.按合議審判之審判組織及其代理次序,係於每年之司法年度事務分配會議中產生,為法官審判事務之司法行政規劃,如法官審判有違反年度司法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之情事,此僅為法院內部事務之分配,只要該違反之情事與法定法官原則無涉,即非審判組織不合法,依法院組織法第5條第1項規定,該違反司法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之審判仍屬合法有效。

2.故而,本題中,由乙代甲為受命法官一事,只要其亦由一般、抽象性規範方式選出,無特別指定審理之情事,則既未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對人民之訴訟基本權即無侵害,該審判仍屬有效。
 


回應(2)
 
感謝朝舜同學轉貼這篇文章。
 
上次「蒲公英慈愛社讀書會」定期聚會中,
正巧有論及關於「法定法官原則」之問題。
 
成員中有人提出:某社會矚目案件"後案併前案"之做法是否「違憲」?
敝人當時曾經回答,各地方法院的法官會議似會針對「分案」做規範,
朝舜同學所轉貼的這篇文章,剛好解開了這個議題的疑惑耶,謝謝您!
 
 
 
當時,該地方法院曾就此提出聲明:
指出「後案併前案」乃係該法院已行之有年的分案(內部)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