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
I.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國家不得援引國內法作為不遵守國際法的藉口
II. 國內法在國際法的地位
A. 國際義務克加於國家,而非其內機構
B. 探討兩者關係的理論
1. 二元論:國際法國內法是兩個分別獨立與對等的法律體系
a. 國際法不為國內法的一部分,不直接適用於國內法,反之亦然
b. 國際法必須經過國內法的接納,才能產生國內法的效力
c. 法律的牴觸僅在具有位階的同一法律體系中發生(例如:高低位階法律牴觸,則高階法律優先←此種情況不會發生於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
d. 違反國際法的國內法並非無效,而是引發國家的國際責任:國際爭訟是一種責任之訴,而非無效之訴
2. 一元論:國際法與國內法都是構成完整法律體系的一部分,並且不可分離
a. 此種法律的單一制度,在邏輯上就會產生上下位階的問題。而何者優先適用?
b. 目前傾向國際法位為上階,承認國際法的優越性,則國際發展才有可能,並避免國際社會的無政府狀態
C. 國際法在國內法的地位
1. 實證派(變質論?)
a. 國際法不能直接被國內法採用,除非經程序列入採納之後才可以
b. 國際法與國內法嚴格劃分,不得互相侵入,除非已經程序後成國內法之一部分(由國家承諾變成法律)
c. 國內法有立法機關,法律為命令性質;國際法則無立法機關,法律為承諾性質
1. 但兩者皆規定某件事情並有法律效果:實質上相同,只是程序不同
2. 授權論:為通說,由目前各國所採用
a. 國際法授權各國憲法自行規定如何適用
b. 採納程序只是締約的繼續並無變質
III. 國際法在各國國內法的地位
A. 討論國際法於國內法地位時,通常只看條約與慣例
1. 一般原則只在條約、慣例不能用的時候才採用,而在國內法院時,若無條約與慣例,則當然會採用國內法來決定
2. 國家組織決議:一般只在國家上有效
B. 美國
1. 慣例:未明文規定
a. 判例中指出慣例為給國法律的一部分,法院可以適用
b. 1900年哈瓦那與羅拉號判決
2. 條約:有規定可適用
a. 以美國聯邦為名的締結條約為美國最高法律,優於各州法律
1. 此處條約指的是自動履行條約與條款
2. 即為未經國內立法即可於國內生效的條約
b. 實際上,條約或條款是否能自動履行常受爭議
1. 富士控加州案
a. 加州的外國人土地法<聯合國憲章
b. 但締約應有詳細規範才可適用,當無確定性與命令性時,並不可自動履約
c. 但最終法院判決因加州外國人土地法違反美國憲法之平等保護原則,故外國人勝訴
C. 英國
1. 慣例可為英國法律一部分,可被法院適用。
a. 若最高法院接受,各法院都應適用。
b. 但不可和英國法牴觸,會無效
c. 1944/01/17 特蘭德控告中央銀行
d. 並非國際法優於國內法的意思
2. 條約生效前必須經由國會通過
a. 因為英國為不成文憲法,並且法律與條約均由國王批准即產生效力
b. 故條約必須先送國會才可批准,以避免國王隨便亂簽條約還可以優於國內法這樣
D. 德國
1. 國際法的一般規則適用於國內法
2. 條約:涉及聯邦立法的條約,以國內法為優先,適用上不必再經立法程序
E. 法國
1. 1946, 1958年之共和憲法中表示:法國本於傳統,遵守國際法規
2. 國際慣例可被法國法院適用,若有牴觸時則再經立法
3. 條約在完成立法程序後,即使和國內法牴觸仍有效利
F. 日本
1. 慣例(國際法規)與條約都不需經立法程序或國會通過,即是唯有國內法效力,可直接適用
G. 中華民國
1. 注意還有非官方協定與準官方協定:因多數國家和台灣無邦交,就會簽定非官方協定
2. 條約
a. 有時會將國際法規定入國內法:44/05/12修正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b. 國際法有修改時,國內法亦會修正之:1982/12/10海域規定由12海浬改為24海浬
c. 國內法授權有關機關採用國際法條約
3. 慣例之效力
a. 並未明文規定
1. 民35/10/24戰爭犯罪審判條例,便是國際法國內化之例子
2. 民43/04/17引渡法
3. 民34年義大利在華辦法
4. 民37/05/12防空法:境內外國人有防空義務
b. 民國初年時時,因不承認蘇聯,故有爭議時決定不適用蘇聯法:即為國際法適用之案例
4. 條例優先於習慣使用,有牴觸時,則我國法律優先,但一般都會盡力解釋成不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