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行為
A. 法律行為
B. 準法律行為
C. 事實行為
D. 畫圖:物權行為用曲線表示;債權行為用直線表示
II. 案例
A. A電話中與李阿舍交涉房屋買賣,同意用2500萬元成交,隔日李阿舍將屋款交付A,後A遠赴台東療傷(???電話中可成立房屋買賣契約???)
1. 李阿舍尚未取得該屋所有權:因尚未移交,可訴請契約不履行,若一直不履行契約可要求損害賠償
2. 若A再將屋賣給C並已移交:屋子是C的,李阿舍要請求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因已不可能要求履行契約,為事後不能的情況)
a. 不當得利
1. §179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2. 因買賣契約有效,故A是有法律上原因才佔有2500萬,不符合不當得利
3. 後段所指是:契約被撤銷或無效的情況
b. 故此案例只能用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
B. 甲女高中畢業後18歲考上公職並被分發任職,並經其父母乙丙同意任職。於領取第一個月薪水後,甲另行覓屋並與丁簽訂租賃契約並立即遷入該屋,然乙丙自始對甲上述行為,試析其民事法律關係?[99律師高考]
1. 考是否為日常生活所需,看你分析之後覺得算不算...
III. 附生效條件的法律行為
A. 甲對乙承諾:你考得上大學,我的房子就送給你
1. 以條件成就與否,決定法律行為生效與否:§99
a.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像水面上的葉子飄動,要等水靜止時葉子也才會靜止)
b.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c.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B. 乙考上大學前,甲就將房子給賣了
1. §100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程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賠償之責任
2. 確定考上之後才能要求損害賠償
C. 甲為阻止乙考上大學,偷偷把鬧鐘關掉致乙遲到而落榜
1. §101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乙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2. 乙可直接請求轉移房屋所有權,若房子已賣掉,可請求損害賠償
IV. 附加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
A. 以條件成就與否,決定法律行為消滅與否§99-2
B. 父對子承諾:陽明山的房子登記給你,但若三十歲前不結婚,房子就要還我
1. 若子三十生日前賣屋,離家創業
a. 滿三十歲後,尚未結婚
b. 房屋買賣有效,贈與契約失效,父親得向子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