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法律行為成立要件→生效要件(有分一般要件與特別要件,現在先學一般要件就好)
A. 當事人→需有行為能力
1. 和五歲小朋友買水,會成立但不會生效
2. 和狗買水,不會成立(狗不是人,沒有權利能力)
3. 18歲男生買房子,行為成立但沒有生效(因為§77限制行為能力人需法定代理人允許)
4. 死亡宣告的目的:失蹤的死亡宣告不是要剝奪人的權利能力,是要了結現居住所的相關法律關係(如:王寶釧苦守寒窯十八年,可否再嫁?)若是失蹤人在另外一個遙遠的地方活生生地出現,買賣了一杯水,法律行為會生效(因為他仍是活人,有權利能力,應當作活人來處理)
5. 限制行為能力§77,得到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或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日常生活所需亦有效
6. 行為能力一般用年齡區分,但也有用精神狀態來分別
B. 標的→合法、可能、確定
1. 無效類型:標的不能、不確定、不法、違法公序良俗、涉及暴利行為
2. 例子:
a. 買了SARS根治藥,但事後發現沒有根治效果→契約無效
b. 和黑道老大買大麻,不合法→契約無效
3. 標的不能§246
不能 |
主觀不能 A屋非甲所有,甲與乙簽約賣A屋(契約當事人無權利給付標的) |
客觀不能 1) 法律不能:禁止交易的山坡地 2) 事實不能:無敵防彈衣、古董滅失 |
自始不能 買賣太陽 |
有效 |
無效 |
事後不能 簽約買賣房屋,未過戶前地震屋毀 |
有效 |
有效 |
a. 自始無效:一開始就無效(如買賣大麻、重婚)
b. 嗣後無效:事後才無效(如假設熊掌原本是可以買賣,之後法律變更改成禁止買賣)
c. 主觀給付不能&客觀給付不能
1. 房子買賣契約已訂,但因為921房子半毀:契約仍有效,但可主張不完全給付或瑕疵擔保(要求付損害賠償)
2. 主觀不能→債務不履行
3. 客觀不能→契約無效
4. 標的不法:§71 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a. 法律中分為任意法、強行法,而強行法又分為
1. 強制規定:應...(§1050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a. 若是沒有照做,離婚是無效的
2. 禁止規定:不得...(§985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a. 違反取締規定:仍然有效,只是會被處罰
i. 國民住宅條例§19, 21:國宅禁止一年內轉售的規定的性質,為強行規定中的取締規定,不是效力規定,若違規者,主管機關可以處罰取締,但買賣有效
ii. 公平交易法禁止聯合操縱市場價格:為取締規定,所以若違反規定(數家公司聯合漲價)約定有效,但主管機關得處罰公司(漲價行為還是有效)
b. 違反效力規定:法律行為無效
5. 標的不當:違反社會妥當性(違反公序良俗),契約無效
a. 背於公序良俗、備於善良風俗:§72無效
b. 暴利行為:§74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撤銷或減輕給付
6.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73(一定方式=要式行為)
a. §166-1不動產買賣都應經過公證(目前尚未實施,若實施後未經公證,則為不依法定方式,違反§73,效力會有問題)
b. §166當事人得約定一定方式,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7. 買賣時,最重要的是有無符合債之本旨(和當初約定的是否相同)
a. 粉絲要花一萬塊買林志玲喝過的水,但公司寄來的是未開封的水:這時反而可以告公司
b. 如果要買新衣服,公司寄來有人穿過的:可要求損害賠償
c. 到水果攤買水果,但老闆都挑爛掉的蘋果:買賣並非特定物,應依§200給予中等品質之物,仍可要求損害賠償
d. 原有一千隻小雞,但買了一百隻小雞,送來了一百隻病雞,結果使原有的一千隻雞都死光了:可請求加害給付
8. 一部不能和全部不能§111
a. 有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b. 如買房子遇到921的例子
1. 如果房子全部垮掉,契約為給付不能而無效
2. 假如買了AB兩棟房子,其中之一垮了:除去垮掉的A房子,B房子仍可給付,故契約仍有效
C. 意思表示→健全並趨於一致(無瑕疵)
1. 意義
2. 類別:明示或默示、對話或非對話、有無相對人
a. 無相對人:意思表示完成,即刻生效。如:遺囑、物權拋棄
b. 相對人+對話:直接交換意見(電話、面談、即時通)
1. 對話的意思表示:§94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c. 相對人+非對話:非直接交換意見(Email、寫信、傳真)
1. 非對話的意思表示:§95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
d. 明示:語言、文字等其他方法,直接表達
e. 默示:間接表達(不為反對的意思表示),如:租賃契約已到,但屋主持續收租金,並且房客也一直交(則租賃契約仍成立,因以客觀行為可推斷雙方皆同意)
f. 例子:甲升遷,同事邀約喝酒唱歌。乙趁甲爛醉,向甲表示要買手機,甲聞言回答:「多年好友,不如直接送你吧」說完馬上醉倒不醒。問手機所有權歸誰?
1. 贈予屬不要式契約行為,只要口頭表示即可
2. 但乙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必須到達甲,使甲了解後,始生效力
a. 要等乙接受贈與,讓甲知道,才有效力
3. 甲贈予時,有行為能力嗎?是否無意識或精神錯亂?
a. 若甲為無意識狀況,為無行為能力,所為契約無效
3. 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a. 真意保留:§86
1. 意義:口是心非
2. 效果
a. 有效
b. 相對人明知,無效
b. 通謀虛偽:§87
1. 意義:聯手不真實意思表示
2. 效果:
a. 無效
b.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主張有效
c. 隱藏行為
d. 錯誤:§88
1. 意義:誤認或不知,以致其意思表示與真正意思不一致
2. 類別
a. 表示錯誤:寫錯、拿錯、說錯、算錯(心裡想一百塊、寫成一千塊)
b. 內容錯誤:當事人錯誤(欲贈書乙卻送成甲)、標的物錯誤、法律行為性質錯誤、當事人資格錯誤、標的物性質錯誤
i. 例如:網路標錯價
a. 為當事人過失,契約成立
b. 價差太大,明顯是標錯價:§148行使權利與履行義務應依誠信方法,若一下子標下一百台,明顯是買方未依誠信方法,契約應無效
3. 法律效果:得撤銷,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但應在一年之內行使。
e. 誤傳:§89, 90, 91
1. 老闆要業務甲去訂十輛賓士,卻誤傳為十輛法拉利
a. 汽車老闆無過失,得要求撤銷誤傳的錯誤意思表示
b. 法拉利滯銷,進口商可向汽車公司請求損害賠償:對外要連帶賠償(老闆和業務員都要賠),對內可要求內部求償
f. 詐欺與脅迫§92, 93
1. 表意人甲有房屋1000萬,相對人乙詐欺甲以800萬賣給乙,再用900萬賣給丁
a. 甲被乙詐欺致錯誤意思表示,發現詐欺一年內或意思表示後十年內,得撤銷該筆買賣。撤銷後,甲可要求乙將房地產移轉回來,依§767請求所有物返還
b. 丁為善意第三人:若乙已將房子移轉給丁,而丁為善意第三人,丁可主張乙丁之間契約有效。甲無法主張被乙詐欺,主張乙丁間的買賣無效
c. 若丁為惡意的,則甲仍可請求丁將房地產移轉回來
d. 若丁為過失,效果和善意第三人相同(因為一般買賣房子,不會去查證對方的房子是從哪裡得來的)
e. 若詐欺的是丙,使甲以800萬賣給乙:若乙是惡意(明知)或過失(可得而知卻疏忽不知),甲才可主張撤銷
f. 乙若將房屋轉手賣給丁,甲可主張被詐欺要求丁解約還屋嗎?
i. 丁為善意,則甲不得主張,僅得對乙丙提侵權賠償
2. 何為詐欺?
a. 資訊扭曲
b. 資訊隱匿
i. 已詢問
a. 原則:有告知義務
b. 例外:無告知義務(不相干、不正當、不必要、不合理)
ii. 未詢問
a. 原則:無告知義務
b. 例外:有告知義務(與締約有關之重要事項)
3. 何為脅迫?
a. 手段不法
b. 手段合法:看手段和目的
i. 有實質關聯(合法的):不構成脅迫,如:偷東西,老闆說你如果偷就報警
ii. 無實質關聯:構成脅迫,如:偷東西,老闆說你偷就打斷手
iii. 目的不法:構成脅迫
4. 甲乙買賣A車
a. 要約:甲拿刀子脅迫乙賣車(外部表示與內心意思不一致)
b. 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