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清冊、債權公示催告與期限
I. 上回Q&A
A. W1, A, B, C負連帶責任,甲可求償50萬,A則可依§1153前段主張清償40萬
B. A可依§1153後段要求W1, B, C負擔各10萬
II. §1156 開具遺產清冊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
A. 於「得知」為繼承人開始起算,並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
B. 如果遺產很複雜,可向法院聲請展延
C. 開具遺產清冊是為了保護債權人之權益,所以有一份即可,一次弄清楚釐清關係
III. §1156-1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
A. 參看§1156修正條文
1. 如果§1156忘記做了↓
2. §1156-1
a. 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提清冊
b. 假如債權人很緊張已經跑去告繼承人,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命繼承人提清冊
c. 參照§1156-I, II可展延
d. 假如還是沒有照做↓
3. §1162
a. 必須依§1162-1之規定清償債務
b. 如違反§1162-1規定,則依§1162-2對於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負清償責任,並不以所得遺產為限。假如有使債權人受損害者,另應負賠償責任。
IV. §1157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與期限
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
A. 叫債權人快點報名拿錢!
B. 不得在三個月以下:保護債權人之權益,避免繼承人故意設太短時間,使債權人來不及報名
V. 習題
A. 預習§1158-1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