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與請求權
I. 上回Q&A
A. 通說:同時遇難不發生繼承說或否定說
1. A必須活到X死亡後才有繼承權,若同時死亡則互不繼承
2. 假如A手上握著紙條:「我可憐的老爸先我一步而走了....T_T」則有可能證明死亡先後
3. 同時死亡無同時存在是較符合繼承原則的
B. 不管哪個推論都應引用法條:
1. 根據民 §1138, 1139:X之繼承者為W1, A, B
2. 根據民 §1141, 1144:以上各可分1/3
3. 根據民 §1140:由a, b代位繼承A
II. 繼承權之喪失 §1145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
A. (一)有兩種讀法
1.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 或 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2.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 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3. 兩者意義不同,老師推測原立法目的應為:在故意致其死時,假如罪證確鑿就直接喪失繼承權,假若有爭議,則以法律受刑宣告決定
B. (二)為強迫對方、(三)為妨礙對方、(四)為自己亂寫把人家寫的藏起來、撕掉燒掉
C. (五)如果有個老先生與年輕愛人同居,子女看不下去有狐狸精騙爸爸,於是直搗愛巢直接衝去指著老先生大罵,於是老先生怒了:「X的不肖子!等我死了,一毛錢都不給你們!!」
1. 子女(繼承人)侮辱老先生(被繼承人),若老先生認為確有此事,則子女喪失繼承權
D.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若父母原諒子女就不喪失權利
1. 但是只包括了二至四款,那第五款咧??
2. 意思是,若侮辱了父母,就算父母原諒子女,也不可回復繼承權。老師認為立法者是故意為之,希望可憐天下父母心,讓子女了解到絕不可虐待或侮辱父母。
III. 繼承權之回復請求權 §1146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A. 民 §125請求權時限為15年,但於此處另外規定更短年限。
1. 若過了十年又一個月....對~不~起~~~沒用囉~~~
2.
所以「別讓你的權利睡著了!」如果逾期不去主張權利,法官就會讓你的權利繼續睡下去囉~~
B. 請求權之性質
1. 訴權說(確認繼承人之資格)
a. 請求權=真正繼承人之確認、繼承資格誰屬之訴權
b. 啊有資格又怎樣科科,人家不承認你地位咩
2. 形成權說(繼承人回復繼承地位)
a. 請求權=真正繼承人藉由形成之訴,回復其繼承權之形成權
b. 可是有權利歸有權利,人家不給你錢你還是沒輒~
3. 集合權說(遺產標的物之返還請求權)
a. 請求權=請求返還被侵害之繼承財產之給付訴訟請求權
b. 可是有權請求返還,人家反而不認你是繼承人啊囧(煩)
4. 獨立權說(實務、通說)
a. 請求權=確認繼承人資格+遺產標的物之返還請求權
IV. 習題
A. 代位繼承人對被代位繼承人有喪失繼承權之事由發生,但對被繼承人並無喪失繼承人之情形,其是否喪失代位繼承人?
B.
X男中年喪妻,與前妻育有A子與B子,後X又與W1結婚,並生下C子。W1與A不合,某日因兩人發生劇烈爭吵,A一時氣憤誤將後母W1勒死。C當場撞見,便拿起桌上的剪刀刺殺A至重傷。其後,A與C均被判刑入獄。X因家門遭此不幸,傷心過度致死。X死後,B偽造其父之遺囑,並對外宣稱其為唯一之債務繼承人。部分遺產債權人信其為真,因此對B清償。
試析:當事人間之繼承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