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要
I. 概論
A. 法律保護大多數人權益,並非每一個人
1. 如買春,因其為違法行為,娼妓不受到法律保障,當嫖客不付錢時沒有請求權
B. 民法為實體法;民事訴訟法為程序法
C. 法條用字的細微差別
1. 民§190 動物佔有人 vs. 動物所有人
a.
借別人的狗去散步,在途中狗狗咬傷人:
由借狗的人負責(動物佔有人)而非主人(動物所有人)
2. 推定 vs. 視為
a. 推定:若有其他證據則可能推翻結果
1. 過去的儀式婚:只是婚姻推定有效,假如夫妻只有登記而未宴請,則可訴請婚姻無效(無宴請可能是婚姻無效)
2. 目前已改為登記婚
b. 視為:不可推翻
D. 民法與刑法
1. 打傷別人構成:
a. 民法§184侵權行為:傷者有傷害請求權,可訴請賠償
1. 侵權行為=法律行為,可產生法律效果
2. 若是小貓小狗咬傷,不算是侵權:因為動物為權利客體而非主體
b. 刑事上有傷害罪:可以告刑事並提起民事附帶賠償(不用裁判費,比較省錢)
2. 刑§239(兩三隻狗)通奸罪:感情問題是否要動用刑法來制裁?是否廢除仍有爭議
3. 車禍被撞到就算有交警到現場測量,仍需到警局提告才會進入刑事程序
E. 適用不同法條的區別:「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1. 小開追求女明星,送價值五百萬之A屋,分手後要求退回
a. 若為贈送,則成立贈予契約,不得要求返還(是否付贈予稅則不在民法總則討論範圍)
b. 若舉證為借貸契約:要返還房屋
c. 若舉證為買賣契約:女明星需要付費
II. 契約成立要件 §153
A.
當事人(權利主體):(活的)自然人或法人
能力分為三種:
1. 權利能力:需為權利主體才可做法律行為
a. 取得權利主體方式:§6
1. 權利能力需要出生才能取得
2. 若父親1/2過世、兒子1/1往生,則兒子無繼承權
3. 當自然人失去生命跡象→即轉為權利客體
4. 權利客體無繼承權:例如狗
b. 胎兒之權利保護預留:§7
1. 保留應繼份
2. 若出生為死胎再剝奪繼承權
2. 行為能力:§13 可以行使合法之法律行為
a. 身份上
1. 訂婚:男滿17,女滿15
2. 結婚:男滿18,女滿16
a. 18歲結婚者即取得行為能力,但若20歲前離婚怎麼辦....
i. 說法一(通說):仍保有行為能力
ii. 說法二:因行為能力是由婚姻取得,若婚姻事實消失,故也應失去此項行為能力
3. 遺囑能力:無行為能力無,限制行為能力者滿16可
b. 財產上
1. 無行為能力(birth - 7 y/o)§75
a. 目的為保護孩童,並非剝奪權利
b. 精神喪失者亦無行為能力
2. 限制行為能力(7 y/o - 20 y/o)§77
a. 其行為效力未定,需看法定代理人決定
3. 有行為能力(< 20 y/o)
3. 責任能力:有不法行為時探討,是否有識別能力
B. 物(權利客體)
C. 意思表示:表示出想法,如口頭表示
1. 特定情況下(如買賣房子、贈予交付)則另外規定需書面契約
III. 契約成立=取得請求權
A. 違法=契約無效:§71, 72帝王條款
1. 買賣毒品之契約:無效
2. 賭債非債:因賭博違法,即使契約成立仍無效,不符合債權之請求權
3. 買春:違反善良風俗,不構成民法債權,但違反制序維護法
B. 客觀給付不能=無效 §246 契約標的給付不能
1. 「摘星星送給妳~」「好啊❤」
a. 成立贈予契約
b. 因以目前科學技術無法實現,為客觀給付不能,契約無效
c. 若技術發展至可以摘星,則契約轉為有效
C. 主觀給付不能=有效
1. 「我賣林志玲房子給你~」「好啊❤」
a. 若訂下契約則契約有效
b. 因為目前房子雖不屬於賣方,但不知未來是否有可能得到房子,故仍有賣出的可能性
c. 若賣方無力賣出房子,可能構成刑事詐欺
IV. 法定代理人之責任 §187
A. 未成年者有侵權行為時,是否應負責?
1. 有識別能力: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 無識別能力:只有代理人負全部責任
B. 甲父死亡,留下A屋為遺產。其有乙子為精神病患已受禁置產宣告。但乙另與丙有合約買賣B地,則A屋與B地各應歸於誰?
1. A屋:乙子有權利能力,故可繼承
2. B地:乙子之意思表示無效
V. 無效 vs. 得撤銷
A.
無效:至始無效
得撤銷:現在有效→被某事由撤銷→朔及既往,使之無效
B. § 985重婚無效;在民國73年前則為重婚得撤銷
1. 若有公開儀式等為有效婚姻,但若有人主張有撤銷事由,則始得撤銷=無效
2. 附註:未登記但有事實上的夫妻,是可請求遺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