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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周祖佑 > 留言版 > 救命不如救醜,救人不如救狗(5)

終究,醫療不是一般事業, 應是良善事業,醫護應秉持良善的心,以救治生命和減輕病患的痛苦為職志。但醫療糾紛之風險,卻如醫學技術進步般有著日新月異的變化;更隨醫療服務範圍,日漸擴大而增多。

筆落至此,醫界遭逢「只會救醜,不願救命」之污名震撼。台灣醫療制度,已如日前日本出現「醫療崩壞」的現象,醫護過重勞動、人力失衡、醫療糾紛氾濫,加速惡化的危機!曾幾何時,醫療這應該以良善待人,本應受到同等回報的良善事業,卻又遭遇着有醫療史以來,最粗暴地對待:
第一暴力(病人及家屬),急診室醫師被武力之暴力,護理人員被病人或家屬當眾咆哮或當下女使喚等言語之暴力,這些都已司空見慣。
第二暴力(健保局),總額給付的大限下,點數隨意折扣,費用幾近強盜式的核刪 ,醫界不管多苦,也只得任裁判兼球員之健保局宰割,卻ㄧ切合法。
第三暴力(走火入魔的評鑑),醫院評鑑前,大批護理人員離職,焦頭爛額之臨床工作,卻常遇不食人間煙火的評審和變態,使護理人員評鑑後,抱頭痛哭。
第四暴力(醫療糾紛),現今以揪眾「抬棺抗議」、「冥紙飛灑」、「無言靜坐」、愛告,好告取代了「魚雞謝禮」、「具信感恩」,『惠我良多與妙手回春』之贈匾與醫療費不對價、不對等的天價賠償;良善的心、良善的事業在這等暴力粗暴地對待下 已快變得面目全非。

而我國醫療事故或糾紛案例,最大爭議點不外乎是「舉證」;然「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在討論國際醫療給付的專業特性時,筆者建議:當國際醫療事故發生時,就國際醫療契約或無因管理債務不履行之可歸責與否,國際醫療給付者(債務人)依契約法理負有舉證責任,而舉證之主要依據,即應製成專業制式之「國際醫療專用病歷」及「國際醫療專用手術同意書」與「國際醫療專用麻醉同意書」,並因應有各國各式之語言版本;並對於訴訟實務上,應由各方專業人員組成「國際醫療醫事審議委員會」及其下設立之「國際醫療鑑定小組」;而國家之司法單位,應有「國際醫療醫事法庭」之成立及培訓「國際醫療醫事法官」與「國際醫療醫事檢察官」以因應國際醫療糾紛訴訟判決之需要,如此才可避免國際醫療當事人雙方(醫界與國際醫療患者)、法界及整體國際醫療政策四輸之局,並可克服國際醫療因果關係的不確定性與司法系統對國際醫療醫師責任舉證的困難;並藉由提升國際醫療品質與醫事人員之在職教育以突破國際醫療的有限性與多樣性,並可進一步使「防禦性醫療行為」之排除。

因此「醫師去刑化」之建言,孕育而生。從實效之角度反思現行醫療過失犯罪規範之效力。普羅大眾似乎認為,以嚴刑重罰之制裁模式,應能促使醫師善盡其注意之義務,並可達維護病人安全與權益。然當醫師面臨醫療事故發生後,甚或在醫療糾紛已至訴訟時,除了嚴重影響醫師對醫病關係之錯解,進而迫使醫療人員採「防禦性醫療行為」外,更使病人有可能成為「醫療人球」下之犧牲品。此種規範方式,是否對於醫師可達善盡其注意義務之目的,實有商榷餘地。如前述之,對醫事人員「形式上之去刑化」似乎不合憲,也有實務上之困難,而「實質上之明確化」似乎較有法益與助益。

在國內,各醫院管理階層都已訂有詳細流程,程序上要求迅速、明確、有效率,實務上,要兼顧情、理、法之《醫療糾紛處理程序書》。以效國外醫療糾紛處理以解決問題為中心取向,區分訴訟上與訴訟外處理模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著重危機處理與風險管理。

   行政院提出「醫療糾紛處理法」與立法諸公相繼提出「醫療糾紛理及補償條例」,以及避免病人或家屬、以醫事人員陷於冗長的訴訟過程而擘劃之「強制醫療責任保險法草案」此三者,卻各有其優缺,對醫療糾紛之真正受害者,並未提供確切與及時之保障。故本文建議,

第一,以強制醫療傷害責任保險作為醫療傷害之損害分散機制之第一線風險控管

第二,執業醫師專業責任保險作為醫師職業風險之第二線分化機制

『俗又大碗』的台灣健保制度,為了維持財務平衡,最終壓縮了基層醫護的人事與勞務成本?而工商時報專文指出,「醫療行為本質也離不開市場機制,既然價格受到法令嚴格限制,自然會以其他方式取得平衡。健保制度是我國重要的社會福利和社會安全的一環,但若忽視人性和應有的市場機制,帶來的禍害就會逐一顯現」。台灣健保制度的設計,除了違反經濟學之供需理論,也始終欠缺醫療勞動人權之思維與保障。健保局居於管制資源分配的資本家立場,對於醫院、基層醫護及醫事人員之廣義的勞工(勞動者、受僱者),壓榨與剝削醫療勞動者之工資報酬,間接影響基層醫療人員之合理工時保障,嚴重侵害了醫療勞動人權。追根究底,「血汗醫療機構」的醫、護、藥、檢驗、放射等勞工,其實都是目前台灣「血汗全民健保」制度的受害者!台灣血汗健保,是否犧牲了基層醫護的勞動人權?而造成健保給付與工資剝削、工時過長、醫護過勞、科別人力失衡等等『醫療制度崩潰』的敗象,更令人省思擔憂!

醫病關係最重要的元素信賴,如今似乎已被:「緊張對立、質疑風險、醫事商業化或醫糾法律所取代」;而醫療當事者之兩造:『卻似病患壓迫著醫師般,非得水淹白色巨塔,才得以解決。而醫事法庭之法官與檢察官,卻誰也不是法海和尚』;而是是而非的醫德高帽,壓著所有之醫療人員與機構如孫悟空頭上之金箍,卻從不見普羅大眾或社媒輿論能如觀音大士來解救。然醫界所面臨的不但是醫療行為之多樣性與侵權性之高風險,法庭上之舉證反置以致敗訴所在與法官之捨理就情之偏袒,鑄定醫者升天。

足見法律與醫學的結合,讓醫界能更知悉醫療義務與醫療過失,相當因果關係與債務履行之法律責任;使醫療糾紛處置之法制化,醫療行為之明確化,才可使醫病再復和諧、信賴的關係。而礙於專業的執法人員,也可瞭解醫療人員,是在高風險下與醫療行為之不確定與有限性之限制下;能在醫療糾紛之處置或訴訟時,能施微薄善意于醫事人員。

終究,若能讓醫界與法界,設身處地的二者互換角色:而使冰冷的法條中,充滿人性熱血;在白色巨塔,那充滿不確定與有限性之醫療行為之工程裡,能有穩定之法制架構;就如前文所述,醫療糾紛之發生,常見於醫療事故發生時,醫病雙方各持己見,因此,如能探究易生醫療糾紛之成因,重拾五大皆空之樑燕美景,自是大眾之福。透過國際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可將醫病雙方權利義務及風險成本的公平分配,並縮短與民眾在價值判斷土之差距,而避免國際醫療患者非執著於法規規範的目的,甚至『以刑逼民』;如此,除可助於國際醫療糾紛之解決,更可減少國際醫療糾紛的發生率,使醫師賠償責任的合理化,使醫病恢復和諧與信賴關係,更促進我國際醫療之發展,而達四贏之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