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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周祖佑 > 留言版 > 救命不如救醜,救人不如救狗(4)

但我國政府所推廣之國際醫療,其診治疾病類別,大多屬於重症,亦有急救、輸血、手術等高風險之醫療行為。而與亞洲其他國家之國際醫療並不相同。因此在簽訂國際醫療所必備之契約時,雙方協議,所涉及的財產權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因醫療契約中之醫療契約之當事人即包括醫療提供者與病患雙方之語言、民情風俗認知之差異而造成國際醫療契約之高風險。這又與天狼星自古即在中國視為「主侵略之兆」的惡星。而古希臘人也相信天狼星的出現代表著不好的事件將會發生。但此星如果它明亮地升起,就是財富的好兆頭;若其升起時渾濁或昏暗,則預示瘟疫的到來。因此,今日醫療崩壞、五大皆空、健保制度瀕垂之勢,如何修訂策略以避險於國際醫療,應是行政部門跨部會協商立法院解套之首部曲。再者,被稱為近代私法三大原則,即契約自由、所有權絕對及過失責任。其中,契約債務不履行,乃為契約法最重要之課題。而我國規定指出歸責事由係以過失為原則(民法第二二第一項)。但例外時,亦承認無過失責任,又稱事變責任。歸責事由主要功能在於危險負擔之分配,而歸責事由則分為故意、過失及無過失三大類。但因由多樣性、侵權性、協力性、專屬、從屬性、裁量性、專業性、有限性、不確定性等形成之醫療行為特性,卻無一不會成為醫療行為之風險;雖然,醫療行為的危險責任,可藉由醫師說明義務與病患同意原則以避免。但醫療過程中,因由醫事人員診療,護理過失造成病患死亡、傷害、殘疾或組織器官損傷者,是為醫療事故者。在許多文獻與學者所認醫療契約較偏向委任者,然在台灣民眾心態上,所認醫療行為之『包醫』結果,似乎又使醫療契約偏向承攬契約者,況乎以振興經濟為本位之國際醫療者更趨之;這亦是本文多所著墨於後者之理由。

在如何教育第一線之醫事人員避開風險,自應是我國推廣之國際醫療時之首要任務。當兩岸之旅遊觀光,隨著陸客開放而增加;我政府所引頸期待的國際旅遊醫療可因此逢勃發展時機,並進一步,促進我經濟之成長,應注意國際醫療行為風險隨之昇起;所以當國際醫療契約中之醫療契約之當事人有可能形成國際醫療侵權行為,不論是國際醫療侵權行為層次、國際醫療加害給付層次與國際醫療完全給付等,以致國際醫療糾紛形成之法律責任、其排除要件甚或醫療糾紛之舉證與訴訟,對醫事人員亦造成步步為營,履如薄冰之狀。

故當我國在推廣國際醫療與其契約時,雖醫療糾紛之訴訟依屬地主義,但醫療契約當事人雙方因語言、風格民情與法律社經之觀念差異,故醫療糾紛發生率之降低與處理,實仰:

()提升國際旅遊醫療水準,並落實臨床監督制度。

()充分落實醫師說明義務並明確取得病患同意原則。

()保存完整制式之醫療紀錄(按醫療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同條第二項及醫療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亦可避免日後醫療訴訟時,形成舉證不易的困擾。

()醫療機構或醫療社群應定期、委請醫界與法律專家,針對目前實務上,容易肇發的醫療糾紛案例或引發糾紛之醫療處置、診治方式等舉辦研討會,積極檢討「如何解決醫療爭議」或「如何將紛爭圓滿善後」之相關問題。

()有系統的訓練新進醫護人員,並於教育養成過程中,就其醫病、護病或病服之人際關係作溝通技巧的訓練研討;尊重病人隱私並加強醫護人員與病患的相互瞭解,使其深信良好的醫病關係,絕對是有效降低醫療糾紛的良藥。

()各醫療機構應依其服務特性,設置專責部門於醫療機構內,並制定一套處理醫療糾紛的固定機制模式或S.O.A.P流程,尋求法律專業諮詢,循此機制以完善處理醫療糾紛與院內、外爭端,期以迅速化解危機,適度運用避險措施以減輕負擔,同時可避免案情節外生枝與複雜化。而所屬醫事人員,除了善盡醫療上之注意義務之外,同時亦應隨時充實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