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MS知識社群ePortfolioeeClass學習平台空大首頁登入
國際公法 補充資料
by 賴淑娟 2012-01-02 00:09:18, 回應(0), 人氣(2382)
國際公法 補充資料

一、名詞解釋何為『APEC』、『ECFA』、『WTO』、『TPP』、『京都議定書』、『FTA』其各主要內容 與效益為何或有何利弊?

『APEC』: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會議(簡稱亞太經濟合作會議或亞太經合會;英語:
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APEC)是亞太區內各地區之間促進經濟成長、合作、貿易、投資的論壇,始設於1989年,現有21個成員經濟體。亞太經合會是經濟合作的論壇平台,其運作是通過非約束性的承諾與成員的自願,強調開放對話及平等尊重各成員意見,不同於其他經由條約確立的政府間組織。「APEC」與「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均是亞太經合會的註冊商標。
 
宗旨
 
為本地區人民的共同利益而保持經濟增長與發展,促進成員間經濟的相互依存,加強開放的多邊貿易體制,減少區域貿易和投資壁壘。
 
運作

亞太經合會是經濟合作的論壇與平台,其運作是通過非約束性承諾、開放對話、平等尊重各成員意見,不同於世界的其他政府間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及其他多邊貿易體要求成員簽訂具約束性的條約,但亞太經合與此不同,其決議是通過全體共識達成,並由成員自願執行。「經濟領袖會議」(Economic Leaders' Meeting)每年召開一次,討論由「部長級會議」(經濟領袖會議的前幾天召開)及「企業顧問委員會」所提供的戰略建議,隨後通過「經濟領袖宣言」公布達成的正式政策。

特點
 
開放性
它推行「開放的多邊貿易體制」,決心「不使亞太經合會朝著組成一個貿易集團的方向發展,而是要建立一個新型的國際經濟組織、開放的經濟聯合」。
 
靈活性
允許以不同速度來實現目標,採取集體制定目標,各成員依據自身的情況為達到集體目標各自作出努力的靈活的、循序漸進的、自由的自願的合作方式。

非強制性
亞太經合會的開放性質決定了其獨特的行動準則,即不是靠談判構成的條約規定而是靠成員的協商和領導人的承諾來行事。

『ECFA』: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英文譯名: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原稱兩岸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或兩岸綜合經濟合作協定(英文: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CECA),是中華民國政府於2009年提出並積極推動,最終於2010年6月29日在中國大陸重慶簽訂的經濟協議。此協定名稱中的「兩岸」,係指位於台灣海峽東、西側的台灣和中國大陸。該協議在簽訂前,曾一度稱為兩岸經濟協議。主要內容是兩岸將約定「關稅減免」,也就是兩岸達成簽署自由貿易協議。在細項上,若比照2010年實施的東協十加三協議,關稅免稅部份將包含了台灣輸往中國大陸的石化、機械、紡織品及汽車零組件業等經濟產業。因為WTO規定經濟合作協議「必須」達到九成雙方貿易產品的免關稅,該條約也達成分階段達成的默契;而其先期協議的產品內容,普稱為「早收清單」。


『WTO』:

世界貿易組織(簡稱世貿組織或世貿;英語: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寫為WTO,是負責監督成員經濟體之間各種貿易協議得到執行的一個國際組織,前身是1948年開始實施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秘書處。世貿總部位於瑞士日內瓦,現任總幹事是帕斯卡爾·拉米(Pascal Lamy)。截至2008年7月23日,世界貿易組織共有153個成員。 世界貿易組織是多邊貿易體制的法律基礎和組織基礎,是眾多貿易協定的管理者,是各成員貿易立法的監督者,是就貿易進行談判和解決爭端的場所。是當代最重要的國際經濟組織之一,其成員間的貿易額佔世界貿易額的絕大多數,被稱為「經濟聯合國」。

WTO宗旨
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大幅度穩步地提高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
擴大貨物、服務的生產和貿易。
堅持走可持續發展道路,促進對世界資源的最優利用,保護環境。
積極努力確保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已開發國家在國際貿易增長中獲得與其經濟發展
需要相適應的份額。
通過實質性削減關稅等措施,建立一個完整的、更具活力的、持久的多邊貿易體制。

WTO基本原則

1. 非歧視性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
2. 透明度原則
3. 自由貿易原則
4. 公帄競爭原則


決策機制-共識機制

雖然大多數國際組織依照一個成員國一票或加權投票的方法來做出決定,但世貿組織的很多決定是通過達成共識的方法來做出的。投票只是在不得已或某些特殊情況下使用。批評指這種方法使得世貿組織中第一世界國家的權力更大,較強大的第一世界國家可以否決任何他們反對的提議,而又防止其他成員國對一些他們支持的提議提出反對。共識機制的優勢在於能夠令貿易法律很快獲得執行,採用其他任何機制都會需要更長的時間來做出某項決定。但同時那些在討論中擁有更多疇碼的成員國會佔得優勢,而且決定一旦作出便很難更改。與其他國際組織不同,世界貿易組織有很大的許可權來執行其所做出的決定。通過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世貿可以授權對不遵守貿易協議的成員國施行貿易制裁。

對 WTO 的批評
WTO 此機構的目標原是為了監督新的全球秩序,確保其合法;然而 WTO 目前沒有任何類似民主機構的特徵:WTO 秘密運作,沒有義務向成員國或他者解釋其行動;WTO的國家代表多是貿易律師,往往會因為企業需要而為之打通關,而該組織也秉持對市場的信仰,往往向企業利益傾斜,常讓地方環境法與勞工法受挫、無以伸張。不公平的決策一些國家對於在 WTO 框架下的不公機制表示不滿,如在數國組成的小團體內討論而達到協議,往往壓縮其他比較「不重要」的國家的權益等等,而在此體制下,大部分發展中國家也較沒有足夠力量反對一些決議。

密室會議
WTO 最為人詬病之一,即為其不透明的所謂「密室會議」、「綠室會議」或「小型部長會議」(Green Room)。其原文出自起初 GATT 烏拉圭回合 (Uruguay Round) 中,少數會員代表於綠色房間內所作出的決議,另一說則為日內瓦 WTO 秘書長的辦公室顏色。在「密室會議」中,部份對於會議主題有利益關係的少數國家事先就議題做出一致的方案,之後在將此決議公佈於所有會員國前決議。此種決議方式在後來於 1999年西雅圖、2001年杜哈及 2003年坎昆部長會議均被採用,甚至成為許多決議失敗的原因,因為非洲或其他週邊國家在整個會議討論中,均被排除在「密室會議」之外,故拒絕承認最後的決議。此種決策過程在1990年代常被提出,常為開發中國家或非政府組織對於 WTO決策不透明的批判焦點。[ 過去數十年中有許多方案嘗試解決「密室會議」的問題,如由數個永久核心會員國及由其他成員國以輪值的方式所組成的執行委員會,以管理WTO 裡的議程,其中的核心會員國可由各國在世界經濟體的影響力或其他準則來決定。然至今這方面仍未有明顯的進展。許多決策者認為,使 WTO 的會議更為透明無疑是有必要且可取的,但同時也有人認為「密室會議」這樣的討論過程在如此一個日益龐大的組織是無可避免的。除上述以外,包含了 WTO 中最重要的關稅限制及其他由所有會員國決議的資料庫無法自由地取得,也常是多方批評的一項。

『TPP』:

泛太平洋夥伴關係(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全名泛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也譯作「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定」,是由亞太經濟合作會議成員國發起,從2002年開始醞釀的一組多邊關係的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原名「亞太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Area of the Asia Pacific, FTAAP),旨在促進亞太地區的貿易自由化。泛太平洋夥伴關係協議第一條一款三項(Article1.1.3)規定:「本組織支持亞太經濟合作會議,促進自由化進程,達成自由開放貿易之目的。」

2005年5月28日,汶萊、智利、紐西蘭、新加坡四國協議發起泛太平洋夥伴關係,目前正在與其他五國磋商,包含澳洲、馬來西亞、秘魯、美國、越南。

2010年11月14日,亞太經濟合作會議高峰會的閉幕當天,與會九國同意美國總統歐巴馬的提案,將於2011年11月的亞太經濟合作會議高峰會完成並宣布泛太平洋夥伴關係協議綱要。同時,美國積極與東南亞國協各成員國進行協議,重申泛太平洋夥伴關係將匯集整個太平洋地區的各經濟體,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能成為一個統一的貿易體。 泛太平洋夥伴關係可能整合亞太的二大經濟區域合作組織,亦即亞太經濟合作會議和東南亞國協重疊的主要成員國,成為亞太區域內的小型世貿組織(WTO)。

影響
 
由美國催生的TPP,主要成員與入會磋商國大多由資本主義體系的國家組成(越南為TPP唯一社會主義國家),同時對中國產生排擠效應;而TPP「圍堵中國」的態勢似乎要與中國催生的「東協+3(中日韓)」抗衡,變成一場中美兩國拉攏亞太經貿實體的角力戰。南韓近年來由於與美國之間的自由貿易協定的爭議,多少對南韓的外貿有所影響,而南韓也想藉由日後在TPP貿易圈內佔有一席之地,以保持優勢。另外在台灣方面,由於中華民國政府長期的外交及外貿困境,希望能夠爭取加入TPP的機會以擺脫北京的影響並突破孤立;加上TPP對中國的排擠效應,使得台灣能夠加入TPP比其他國際組織的可能性來得大。

同樣在東南亞的菲律賓,受到南海主權爭議、香港觀光團遇襲事件、台嫌遣返中國事件等影響,菲律賓曾一度受制於中方;然而菲律賓與美國有著共同的經貿、外交與國防利益,以及地緣政治的因素,並為了平衡中國對菲方的影響,菲國也有加入TPP的可能性。加拿大與墨西哥跟美國一樣,同屬北美自由貿易區與美洲國家組織的成員(後者包含智利與秘魯),若能加入TPP的話可強化與西太平洋國家的貿易橋樑。

『京都議定書』(又譯「京都協議書」、「京都條約」)全稱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京都議定書》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簡稱UNFCCC)的補充條款。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參加國三次會議制定的。其目標是「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穩定在一個適當的水準,進而防止劇烈的氣候改變對人類造成傷害」而溫室氣體包括了: CO2 (二氧化碳)、CH4 (甲烷)、N2O (氧化亞氮)、HFC (氟化烴)、PFC (全氟化碳)及SF6 (六氟化硫) 簡單來說就是一個規範各國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條約、目前共有84國簽字同意未同意簽字的國家是美國與澳大利亞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於1997年12月1日至11日於日本京都舉行,會中通過具有管制效力的「京都議定書」,議定書的全文共28條及A、B兩個附件,主要內容為:
(1)減量時程與目標:公約附件一國家及摩洛哥與列支敦斯登,應於2008至2012年間達成減量目標,同時採差異性削減目標之方式:歐洲聯盟及東歐各國8%、美國7%、日本、加拿大、匈牙利、波蘭6%,另冰島、澳洲、挪威則各增加10%、8%、1%。
(2)管制六種溫室氣體:其中CO2、CH4、N2O管制基準年為1990年,而HFCs、PFCs與SF6為1995年。
同時制定「共同執行」、「清潔發展機制」、及「排放交易」等三種彈性機制。森林吸收溫室氣體之功能納入減量計算,即1990年以後所進行之植林、再植林及砍伐森林所造成之溫室氣體吸收或排放之淨值,可計算於減量之中。簽署:1998年3月16日起至1999年3月15日止,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開放公約成員簽署,其後開放加入、批准、接受或認可。
生效:當認可議定書國家達55國,且認可國家中附件一國家之1990年CO2排放量,須至少須占全體附件一國家當年排放總量之55%,則議定書於其後第90天開始生效。京都議定書中一項新的特點,是允許進行國際合作計畫,來達到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的承諾。同時將達成減量目標的期間由固定的一個年度,擴大為一個五年的期間,讓各國可以選擇在最便利與最具經濟效益的期間內執行。

結論與未來國際趨勢分析
由於京都議定書之制訂限制二氧化碳排放,將直接衝擊各國之能源配比與產業結構,影響各國經濟發展,甚至損及國際競爭力。京都會議後,可以很清楚地發現國際態勢已由過去的東西意識形態對抗,轉變成南北對立,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之競爭,甚至可稱為富有國家與貧窮國家之戰爭。依京都議定書之結論,地球資源勢必將重新分配,而二氧化碳排放權將成為下一世紀最珍貴之資源。

我國因應公約之急迫性
雖然我國並不是聯合國之會員,無法簽署京都議定書,且目前並無減量責任。依國際環保公約之經驗,我國既使不簽署公約及享受權利,但相關義務,卻仍需履行;諸如蒙特婁議定書、華盛頓公約等,若我不遵守,曾有遭到貿易制裁之經驗。即使未來京都議定書未能如期生效,我國現階段亦應以「無悔策略」積極推動相關措施。所謂「無悔策略」意指一個國家在因應氣候變遷時,衡諸國際互動的步調與本國特有狀況,所採取的適宜策略,該措施除可減緩溫室效益外,亦存在相關邊際效益。例如:節約能源可為後代子孫保育有限資源;推廣使用乾淨能源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改善區域性空氣品質;植樹造林可改善地區性微氣象形態、防止土壤侵蝕、減少季節性水患發生機率等。

我國於公約的定位

根據1997年工業局委託中華經濟研究院所進行之研究,我國若被定位為「附件一成員」,則對我經濟結構衝擊過大,勢必無法承擔;經評估,在同樣減量情境下,我國減量幅度較已開發國家高10至20倍以上,違反公約公平合理精神;但僅自我定位為「非附件一成員」,則又將被視為逃避溫室氣體減量責任。其實,聯合國研擬公約條文時,已將OECD國家和轉型國家(前蘇聯與東歐諸國)列為「附件一成員」,而將小島國家、新興工業國家、開發中國家但具相當工業規模者、產油國及低度開發國家列為「非附件一成員」。因此,依公約原則各國應承擔共同但程度不同的責任之精神,我國可自我定位為「非附件一成員」中「新興工業國」(Newly Industrialized Countries, NICs)。根據加拿大McGill大學Malcolm Cook之研究,台灣、南韓、新加坡與香港(俗稱亞洲四小龍)均係以出口為導向的工業化方式(Export Oriented Industrialization, EOI)造成高度經濟成長,可稱為新興工業國。另根據李國鼎先生著作(The Evolution of Policy Behind Taiwan’s Development Success, 1995)所述台灣已被OECD視為十個新興工業國之一。

『FTA』—自由貿易協定

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FTA)是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Agreement)中屬於整合程度較低的一種協定。所謂區域貿易協定係指透過區域間簽訂優惠性的貿易協定,使得區域內進行貿易較區域外自由化程度高。而依區域經濟整合的程度差異,可區分為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共同市場、經濟同盟及完全經濟整合等五種。
目地:自由貿易區係區域內會員國間透過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以免除彼此間貿易之關稅及非關稅措施,而對區域外的國家,仍維持其個別的關稅或其他非關稅措施。最近這幾年來,由於WTO多邊談判進度緩慢,導致許多國家紛紛透過彼此洽簽FTA的方式,期望能透過關稅的減免及非關稅措施的撤除,促進貿易的成長,增進彼此間的經貿關係。目前各國簽訂之FTA,多以自由貿易協定為名,惟近幾年來,名稱已出現多元化,如中國與香港簽訂之「內地與香港更緊密經濟關係安排」(CEPA),以及日本與新加坡簽訂之「日星新世紀經濟伙伴協定」等,雖然名稱不同於自由貿易協定,但本質上,仍屬於自由貿易協定之一種。

二、國際公法中,國際協議國互有紛爭時,有那些解決的手法(手段)?


在國家因其他成員國違反並遭受損害時,在一定程度內仍在存由特定之機制來強迫國際社會成員遵守國際法原則,規則與制度。
 
(一) 自助手段:
1、報復(retorsion or retortion) 通常是合法行為,其目地是對違法或不友善國施加損害,例如:斷絕對該國之經濟援助;台灣對泰國曾因政治司法問題,做出暫停引進泰籍勞工作為報復手段。
2、報仇(reprisal):是在通常情形下並不合法,但因相對國家原有之非法行為,而使得該報仇行為成合法。例:甲國徵收屬於乙國人民之財產,且不給予賠償或補償。

(二)國際組織進行制裁:考量自助行為所可能導致缺失,近來的趨勢是藉由眾多國家組織之國際組織。例:聯合國或其他地區性國際組織,進行對違反者之制裁工作。

(三)和平手法:談判、調解、申訴、國際法庭裁決、經濟制裁。
 
(四)強烈手法 :斷交、戰爭。

三、簡述『ECFA』對我國而言有何效益在總體上有何優劣?
 
雖然總體影響為正,但對各產業有得有失。ECFA對我國產業所帶來的效益如下:
(一)取得領先競爭對手國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之優勢:由於自台灣銷往中國大部分工業產品之關稅降為零,台灣將較日韓等競爭對手國更早取得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之優勢,進而取代日韓之地位。尤其在於我與韓國、東協及日本競爭激烈之主要石化原料、機械等產業。
 
(二)成為外商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之優先合作夥伴及門戶:由於相同產品自台灣銷往中國大陸之關稅較自歐美日等國直接出口更優惠,同時因為台灣對智慧財產權保護較為周 全,加上兩岸開放大三通,以及政府補助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之優惠措施,將有助於歐、美、日企業選擇將台灣作為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之門戶,優先與台商合作研 發及生產,將區域研發、生產或營運總部設在台灣,讓台灣成為跨國企業「全球創新中心」及「亞太經貿樞紐」的第一選擇。

(三)有助於產業供應鏈根留台灣:過去由於多數零組件出口至中國大陸必須課徵關稅,致使終端產品製造商要求零組件供應商必須.同至大陸投資。一旦中國大陸大部分工業產品關稅降為零後,將有助於整體供應鏈根留台灣,並藉由大三通採國際貿易方式供應客戶,除可維持在台經濟生產規模及高品質外,更能創造就業機會。

(四)有助於大陸台商增加對台採購及產業競爭力:在大陸台商以往為降低生產成本,部分機器設備及原物料改在當地採購。在中國大陸進口關稅降為零後,自台灣進口相對成本降低,台商自可增加自台灣採購之數量,同時因品質較佳及成本降低,將有助於台商在大陸競爭力之提升。

(五)加速台灣發展成為產業運籌中心:由於大三通貨物及人員流通之便利性,配合雙邊貨品關稅降低及非關稅障礙消除等貿易自由化效果,將可重新塑造台灣成為兼具轉口、物流配銷、終端產品加工等全功能運籌中心之機會。同時搭配政府放寬台商赴大陸投資之限制、鼓勵台商回台上市等激勵措施,將可促成台灣成為台商運籌帷幄之「營運總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