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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9) 刑法總則 第04講 第323條刪 電磁紀錄的立法理由
by 廖温崇 2016-09-09 23:19:44, 回應(0), 人氣(883)
學界及實務界向認為:刑法上所稱之竊盜,須符合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之要件,而電磁紀錄具有可複製性,此與電能、熱能或其他能量經使用後即消耗殆盡之特性不同。
且行為人於建立自己持有時,未必會同時破壞他人對該電磁紀錄之持有。
因此將電磁紀錄竊盜納入竊盜罪章規範,與刑法傳統之竊盜罪構成要件有所扞格。
為因應電磁紀錄之可複製性,並期使電腦及網路犯罪規範體系更為完整,爰將本條有關電磁紀錄部分修正刪除,將竊取電磁紀錄之行為改納入新增之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中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