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廖温崇 2016-09-09 19:27:45, 回應(0), 人氣(1029)
刑法第一條 罪刑法定,本就包括:刑罰及保安處分,2005年的修法,將讓人導出,若不涉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將不適用罪刑法定。
另,保安處分,有分拘束人身自由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之說,然而,由 保安處分執行法觀之,該說所謂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驅逐出境、保護管束,均已過多或少限制了人身自由。
釋字第558、454:人民有
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65-1條 檢察官應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所應遵守之事項,並指 定日期, 命往執行保 護管束者之處所報到。
第66條 執行保護管束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得指定其遵守一定之事 項;受保護管束人不遵守時,得予以告誡,或報請指揮執行之檢 察官為適當之處理;必要時,得限制其自由。
第74-2條 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
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 在十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