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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刑法
by 廖温崇 2016-09-09 22:19:27, 回應(0), 人氣(875)
        空白刑法,法條僅規定罪名及其法律效果、部分構成要件要素,而其禁止內容則另以他法定之或由立法委由行政機關,以行政規章命令補充。
      如此將造成刑罰的範圍,將取決行政機關。可能發生: 某人行為時,應屬犯罪行為,而因有力人士的施壓,於該犯嫌審判時,直接調整行政命令,從而TB不該當,法院只能依刑法第一、第二條,判無罪(刑訴第301條第一項)。
請問防範機制?(當然,補充空白刑法的行政規章、命令之變更是否為法律變更尚有爭議,若肯定其為法律變更<學生亦信奉此見解>,則如何解決?)
      也希望它真的成為問題,否則可能是另有問題了。EX.有力人士於補充空白刑法的行政規章、命令變更前,向檢方施壓,結果案件根本無從進入法院(不告不理,刑訴268),或者有幸在十日找到有擔當的律師,肯受委任聲請交付審判。又很幸運地,未涉及他案,而能提出完整的理由狀。(刑訴258-1)

為何不直接制定單行刑法?可能是避免特別刑法肥大化。或是其他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