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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06
by 林興忠 2015-03-26 15:51:12, 回應(0), 人氣(1523)

觀察台灣專利

  • 智財局曾提及我國受理發明專利件數已連續2年下降,3年來減少9.4%;這個數字乍看之下還能接受,但實際上衰退的程度卻遠不只如此。

  • 至於歐洲(EPO)、韓國(KIPO)、日本(JPO)雖然都尚未回復到金融海嘯前,但衰退程度最多3成;只有台灣,2009年時的衰退程度就超過4成,之後五年繳出的申請數字也鮮少突破2008年申請量的6

  • 根據近三年的申請數字來看,可以發現外國人的申請案量並未明顯衰退,意即本國人減少申請才是出現衰退的主因

    司法判決與行政運作的不同步

  • 這是台灣專利界另一個長期存在的事實。從2008年智財法院成立以來,最為人詬病的一點,就是專利權人的勝訴率實在太低了。

  • 這種情況持續下去的結果,就是司法失去其公信力;從歷年的收件狀況來看,在2010年達到1800件左右的高峰之後,智財法院的每年新收件數也跟智財局的發明專利申請量一樣,已經連續三年衰退。

  • 然而,真正值得業界警剔的,還是台灣專利品質的長期積弱不振。

台灣專利革新

  • 為了提升台灣專利價值,智財局已經規劃了一系列的措施,例如清理積案計畫,目標是把發明專利的平均審結期間在今年底降到24.5個月。

  • 這些努力固然值得肯定,卻掩飾不了企業策略轉向以及市場規模不如人的現實。申請專利的時間與金錢成本都相當龐大,從企業觀點來看,原本就得審慎評估其投資報酬率。

  • 與其夸言要提升台灣專利價值,現在真正急迫的,應該是不讓台灣專利價值繼續貶值,例如加強對權力人的保護,提升審查品質(並非縮短審查期間)以降低敗訴率

專利合作條約

  • 1970619日在華盛頓加開的「巴黎公約」締約國外交會議上,正式締結了「專利合作條約」,35個國家代表正式簽署。

  • PCT1978124日正式生效,由WIP0國際管理局負責管理。

  • 「專利合作條約」簡稱PCT,是巴黎公約下屬的專門性國際條約,是一個涉及專利國際申請和專利國際合作的重要國際性條約

  • 200911月,締約國已達142

巴黎公約專利部分


  • 國民待遇原則(任何同盟國之國民在其他同盟國內,亦享有與其國民相同之待遇
  • 同盟國之優先權(再依同盟國申請專利後,於一定期間內向其他國家提出合法之申請
  • 時可以享有專利權)
  • 專利之獨立性(各同盟國授與專利,並不受其他國家就該發明是否授與專利之影響
  • 不得以專利品或專利方法所製成之物被限制銷售而不給予專利保護
  • 為避免專利被濫用,各同盟國得規定專利及實用新型之特許實施權力維持之費用之繳納,至少應有六個月之寬限期間



巴黎公約~專利部分


  • 交通工具本身之裝置受到專利之保護者,其暫時或偶然過境,不構成專利權

  • 之侵害
  • 對方法專利之保護應及於以該方法製成之進口物
  • 工業設計應受各同盟國之保護
  • 對於在同盟國內舉行之官方或經官方承認之國際展覽中所展出商品之發明

    ˋ實用新型及新式樣,應給予臨時保護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恩公約

(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 1986年訂立。該公約的目的在於協助其會員國獲的國際的權利保護,以控制及接受使用其創作作品的費用,例如:小說ˋ短文ˋ詩詞ˋ劇本;歌曲ˋ歌劇ˋ音樂劇ˋ奏鳴曲;及圖畫ˋ繪畫ˋ雕刻ˋ建築作品。

  • 藉由伯恩公約,著作權進入國際舞台。該公約的目的在於協助其會員國獲得國際的權利保護,以控制及接受使用其創作作品的費用。如同巴黎公約,伯恩公約也設立依國際局已處理行政事務。


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WIPO)

  • WIPO的由來要追溯到1883年通過的「保護工業財產權巴黎公約」和一八八六年通過的「保護文學藝術著作伯恩公約」。兩公約都規定成立國際局或秘書處。

  • 197412月,WIPO成為聯合國組織系統內的一個專門機構,故唯一國際性政府組織,其總部(國際事務局)設於瑞士日內瓦

歐洲專利公約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

  • 歐洲專利公約是一個提供其所有EPC締約國單一法律架構和統一授予與訴訟程序的多邊協定,是歐洲專利組織(European Patent Organization)的法源基礎,其行政部門則為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ce,簡稱EPO)

  • EPC發明專利申請案實行18個月公開制度。於公開後6個月內須指定專利申請國家及提出實體審查請求。

  • EPC發明專利申請案取得專利權之後恩,其專利權效力等同於一申請案在指定國家取得之專利權。

  • 歐洲專利聯盟(EPC)之成員國:英國ˋ法國ˋ德國ˋ荷蘭ˋ比利時ˋ丹麥ˋ盧森堡ˋ瑞士ˋ瑞典ˋ奧地利ˋ義大利ˋ西班牙ˋ希臘ˋ愛爾蘭ˋ摩納哥及列支斯坦等國家

    歐洲專利條約與專利合作條約得比較

  • 歐洲專利條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

締約國:34(截至2008130)

特點

(1)只需提出一份申請

(2)可任意指定其成員國

(3)獲准後在所指定之國家均具有專利

(4)統一於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ce,簡稱EPO)進行專利實體審查

  • 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

締約國:134(截至2008130)

特點

(1)僅需提出一份國際申請案.即可向多國申請專利

(2)延遲專利申請進入實體審查的時間 (12個月    30個月)

(3)提出的國際檢索報告與國際初步檢索報告有助於判斷獲准專利之前景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 世界貿易組織(WTO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為國際上一個處理國際貿易的組織,成立於1995年元月1

  • WTO繼承了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中「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的智慧財產權規範

  • TRIPs是第一個把智慧財產權與貿易連接,把保護智慧財產權全面納入世貿組織體系的一個國際協定。任何會員國皆須遵守此協議,以確保其國內智慧財產權保護及執行已達到TRIPs協議中所列之「對智慧財產權的最低保護標準」。


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 可專利之標的(任何技術上之聲明,包括產品及方法)

  • 權利內容(排他權)

  • 專利申請人應遵守之條件(充分揭露,使熟習該項技術領域的人可據以實施)

  • 專利權之例外(不予專利之發明)

  • 毋須專利權人授權而為實施(即特許實施)

  • 撤銷(協議中對於專利權之撤銷,要求應讓專利權人有司法審查之機會)

  • 保護期間(申請日起,至少應有二十年之保護)

  • 方法專利之舉證責任(在侵害方法專利訴訟中,私法機關得要求被告證明其所用以製造相同產品之方法,與系爭受專利保護之方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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