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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03講:第一章第四節~第六節
by 林倍弘 2013-09-28 21:25:18, 回應(0), 人氣(1216)

第四節 憲法的分類

 

1 成文 不成文

成文憲法:法典化憲法

制憲機關根據制憲程序制定的法典

 

不成文:非法典化憲法

國會制定法、政治傳統、歷史文獻、習慣法。如英國。

 

2 剛性 柔性

修憲機關不同於法律、修憲程序較難者,稱為剛性,

若皆相同,則是柔性。

 

3 欽定 協定 民定

欽定憲法:君主主導。

協定:君主主權過渡至國民主權,協議產生。

民定:主權在民。

 

4 形式意義 實質意義

形式意義的憲法=成文憲法

實質意義的憲法:相當廣泛,可指涉固有意義的憲法

5 近代 現代

近代憲法:一戰前的立憲主義憲法,自由法治國、夜警國家

現代憲法:社會法治國團體主義 干涉主義,主動推動社會福利政策,強調積極權力,社會國家、福利國家

 

美國一位學者分類:

規範性憲法:政府或政治的運作是根據憲法規範,憲法此時為合身的衣服,可保障基本權利。立憲主義的憲法。

名義性憲法:政府運作未完全遵照憲法規範,也不足以保障,此時憲法衣服太大件,仍不合身。

恣意性憲法(詭譎憲法、??憲法):憲法規定不符合民主憲政法理,最多僅是合法化統治階層,並未保護人民基本權利。

 

陳新民、李惠宗教授針對以上分類方法提出批判:

陳:名義、恣意性的差別並不大。不如簡化成:規範性憲法及非規範性憲法。

李:象徵性、規範性。

 

第五節 憲法的功能

根據我()的理解,有以下功能。

 

1.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自然法學派 雖認定天賦人權或自由權利是與生俱來,但如此觀念仍是想法或主張而已,唯有將這些觀念實證法化,才可以落實保障。

憲法中的基本權利,非為憲法所創設,只是一種宣示、確認。這些權力是與生俱來的。

 

2.規範政府活動範圍

由於政府是必要之惡,需由憲法制定規定政府活動,並分權制衡。

 

3.建立憲政法治國家

政府若能遵守憲法規定,則稱為立憲政府/

當國家與人民間的任何爭議,都透過憲法解決,則可稱為法治國家

 

4.憲法建立妥協共識

全理人民對憲法有共同信仰,即為憲政國家

 

5.提供國家建設藍圖

 

6.確立並授予國家權力

透過憲法象徵國家,賦予國家、國旗、主權管轄範圍,

可說是先有立憲主義的憲法,才有立憲國家

 

7.提供政府合法性正當性

憲法若立基於國民主權,則有民意基礎,自有正當性。

 

8.價值鎖定功能

憲法修訂難於一般法律,所以將概念放在憲法裡面已鎖定之。

Carl Smitter認為,憲章蘊含價值理念,是憲法基本架構,不可修改。

 

第六節 憲法的變遷與成長

 

習慣

解釋,前兩者無更動條文,為無形變遷。

修憲,為有形變遷。

但不含制憲,因制憲較劇烈。

憲法習慣、憲政慣例

不成文憲法中,習慣為構成要素之一,

但成文憲法也會醞釀習慣

憲法習慣養成,通常是在承平時期

如美國憲法當時未規定總統連任問題

自從華盛頓、傑佛遜連任一次後,拒絕第三任,

此後便成為憲政習慣。

 

直到二戰期間,羅斯福打破習慣,所以不得不透過修憲來確定。

憲法習慣是約定俗成的行為模式,大家都願意接受,

若人民質疑習慣效力,那就不足以稱為習慣。

戒嚴時期蔣中正時,曾出現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

但民85連戰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長,引起軒然大波,顯示出政治菁英與人民質疑的效力,便不適用憲法習慣。

後來419解釋,點出副總統不宜兼任行政院長。

 

中華民國行憲時日短暫,不易形成習慣。

461解釋指出,立委員會,司法考試監察,得不受邀請備詢。

一國憲法習慣形成,導致某機關權力擴張或限縮。導致憲法變遷。

 

 

解釋憲法

原因有以下四點

1.      憲法條文或名詞用語有疑義爭議時。如釋130針對憲法第8

2.      憲法規定有缺漏,無法適用時,釋470 541大法官提名任命程序

3.      社會情勢發生變遷,原有條文難以適用 31 85

以上是補充解釋

4.      違憲審查 如釋36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