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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02講:第一章第二節、第三節
by 林倍弘 2013-09-28 20:46:31, 回應(0), 人氣(962)
第一章 第二節 憲法的發生

可從思想、經濟的觀點來論述為何會制訂成文憲法。
美國1787費城制定聯邦憲法,是全世界第一部成文憲法。
稍後1789法國革命後也制定法第一共和憲法。
然後者更具影響力,因當時美國仍屬邊陲地帶,但法國則是歐洲的重鎮,其一舉一動皆受歐洲各國關注
由於法國制定憲法,使得19世紀的歐洲各國紛紛跟進,成立君主立憲國。
為何歐美會有制憲之舉動 ?可由思想與經濟因素說明之。

一、思想因素

17 18世紀 個人主義 自由主義 民主政治 法治政治 權力分立 立憲主義 刺激人們制憲
且制憲時將以上這些觀念蘊含在憲法條文中,成為成文憲法的理論基礎,憲法的指導原則。

1.個人主義:是近代憲法最基本的精神。
(1)從古希臘~中世紀封建社會,皆不流行個人主義,個人是附屬於城邦、世界帝國、教會、國家之下。呈現集體主義。
(2)文藝復興、宗教改革後,才強調個人,個人主義逐漸流行,個人才是主,國家則是從,國家之所以成立,皆是為了滿足個人生活需要。
洛克、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就是以此見解看待國家社會

2.自由主義:
既然強調個人的主體性,若想充分發揮個人,個人必須有各種自由權利。
自然法學者、古典自由主義之父洛克指出,在自然狀態之下,人們擁有自然權利,如生命、財產等。
盧梭:在自然狀態下,人生而自由平等
功利主義的彌爾 個人擁有各種自由,只要不侵犯他人,任何權利都受保障,意即法律下的自由。

為確保個人主體地位,保障基本權利,最好有一個法典來記錄。
制定成文憲法,便是把天賦人權或自然權利實證法化,也就是放在一部文書法典裡面

當界定立憲政體時,其實立憲政體就是有限政府或政府權力有限,即政府的權力運作遵守憲法規範,且能確實保障人權。

3.民主政治
社會契約論表示,主權在民。
盧梭界定民主為 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同一性(identity)
人民是統治者制定法律,另一方面人民也是被統治者,該遵守法律。
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兩者重疊性越高,越民主。


4.法治政治
為維護人民權利,應成立法治政府,使政府權力遵守永久性的客觀規範,即憲法。

5.權力分立
Benson或Mill都相信個人,但不相信公權力的政府,因操控公權力者,對人民自由權利有威脅。
政府只是必要之惡,最好不要介入人民的生活
所以強調權力制衡,管事越少的政府越好
洛克主張兩權分立,孟德斯鳩主張三權分立與制衡原則,
意味國家統治權必須區分為不同機關掌握,其間存在制衡關係。

6. 立憲主義
起源時間不易確定,
至少在1215年時,英王約翰簽訂大憲章,為軍權受約束的濫觴。

15 16世紀西方仍為封建社會,以貴族諸侯為主的莊園經濟,
國家呈現割據狀態,不利工商階級的國內外貿易,因各諸侯在各關卡的勒索,會使商品不順暢。
若對外貿易無富裕國家為後盾,不易與他國競爭。
故工商階級支持國王統一民族,
但專制政體形成後,對工商主義的自由權利有很大威脅,所以立憲主義再次流行,開始制定成文憲法

以上是近代成文憲法發生的原因。

經濟因素

工業革命、資本主義流行,
專制政體不利於自己的自由權利,
紛紛要求制定成文憲法。

國家任務狹隘、消極
國家目的僅在安全目的,對內保障契約履行、維護社會秩序,並承辦私人無意承辦的事業。
 這種國家稱為夜警國家,消極無為政府的自由法治國



第三節 憲法的特性


憲法是屬於廣義的法律,與狹義法律有別。狹義法律是指立法機關通過,由元首公布者。
如憲170

憲法是由制憲大會制訂通過,由此知憲法與法律在制定機關有不同。

根本性:強調憲法規定重要或根本事項。因憲法規定重要事項,故不可能規定過於廣泛或零碎

最高性、固定性:成文憲法或剛性憲法的特質,指憲法基於法規範的最高地位,如憲法171、172。
憲法乃千古不謀,不可重複更改,以免影響法秩序不安定。為維護憲法固定性,需嚴謹規定修憲程序與機關,如憲法174條,憲曾12,以凸顯成文憲法固定性。

適應性、敏感性:憲法是特定時空之下的產物,需依時空調整。否則扞格不入,會影響政局穩定。
憲法必須對環境敏感,但憲法適應環境未必要修憲。可由違憲審查機關或釋憲機關來彈性解釋

妥協性:各政黨、全民衷心擁護。憲法不許一黨之見,需要各方妥協至大家可接受。憲法非法理結晶,而是政治力矛盾妥協下的產物。

無制裁性:此特性有特定時空背景。憲法規範政府權力,但政府本身又有強制力。一旦政府違憲,其他機關也無可奈何,除非政府主動遵守。憲法是規範政府公權力,要發揮制裁不容易。必須在民主成熟的國家,憲法才有制裁性。

包容性:林紀東。憲法範圍涵蓋廣闊,包容的範圍及於國家、社會、人民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