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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應挽救憲政危局
by 葛曜丞 2013-09-14 12:35:51, 回應(0), 人氣(1142)
2013年09月14日 蘋果日報  ◎呂丁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立法院長涉及關說司法個案,經執政黨為撤銷黨籍之黨紀處分,由於立法院長係經執政黨推薦為不分區委員,社會大眾普遍認為,於執政黨將撤銷黨籍處分送達中選會後即發生解除立法院長職位之效力,立法院長王金平則依《人民團體法》、《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向地方法院聲請假處分定暫時狀態以為救濟。

但是,立法院院長是否解職,是《憲法》問題,不是法律問題。首先,立法院長依《憲法》第66條規定,由立委互選之,被選任院長後,除有死亡、犯罪或被立委罷免情事外,不得以其他任何原因令其解職。

院長不得任意解職

此涉及立委投票選任院長的信賴保護,在信賴保護原則下,僅能藉法律保留,預先規範關說司法個案之懲罰依據,此外俱屬國會自主的範疇,不得以任何理由,尤不得以黨章、黨意取代百餘位立法委員選任院長的意志。且立法院長受一百餘名立委的託付,即便自行請辭都不被允許,否則即屬對於全體委員的背信,一旦擅離職守,必須付出終身退出政壇的代價。

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它是《憲法》原則,行政、立法、司法同受拘束,立法院長、立委同受保護。當有人選被推薦為不分區立法委員後,也可能被撤銷推薦,這是黨的意志,適用於陽春型立委尚無疑義,但是當此一人選被推選為立法院長時,成為憲定機關的首席代表,已切斷「黨」的臍帶,與政黨無涉;換言之,參與院長選舉,其資格合法與否,以參與院長選舉當時為判斷,受資格恆定原則的限制,參與院長選舉當時如屬合法,立法院以外的憲定機關均不得以其後再為不同之認定而使之去職;否則,除了悖反法治國家首重之信賴保護原則(司法院釋字第589號解釋)之外,也是對於全體立法委員的法外戲耍,直接侵害權力分立的憲法界際。

解釋權應主動為之

面對此一憲政危機,有待於司法院大法官以急速處分定暫時狀態。只是適逢立法院休會期間,除召開臨時會外,欲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所定3分之1以上立委聲請大法官解釋,並聲請為急速或暫時處分,恐有困難;惟事件確屬急迫,大法官們不能默爾,斯時斯情,能否逕行下令為急速處分呢?

本來,司法審判權具有被動性格,採不告不理,但司法解釋權則得由大法官依職權為之,以前大法官吳庚教授為首的學者們,即大力主張大法官可不待聲請而依職權為釋憲,且落實於實務操作中,如釋字第530號解釋有關司法行政監督與終審法院的歸併即其著例,其他的「訴外解釋」亦屢見不鮮。

因此,除司法院擬將大法官會議改為「憲法法院」可能採不告不理外,依現行憲制,大法官面對此一憲政危機,得不待聲請,逕依職權對於中選會撤銷院長的通知,下令急速定其暫時狀態,以挽救憲政危局,確保權力分立的憲政秩序。當然,立法院開議後亦應儘速就該案提出釋憲聲請,此正是解決本次爭議無可替代的正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