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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問題
1樓
 
 
 
問題
 
1.因與對方有民事訴訟,朋友願意作證,但不方便出庭,願意以書面切結作證。

2.請問民事訴訟可以書面切結作證嗎?有無條件限制?證據效力是否影響?
 
 
 
請同學就以上之法律問題踴躍發言討論。。。
 
 
 
 
2樓
證人須依據文書、資料為陳述,或依事件之性質、證人之狀況,經法院認
為適當者,得命兩造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
經兩造同意者,證人亦得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
依前二項為陳述後,如認證人之書狀陳述須加說明,或經當事人聲請對證
人為必要之發問者,法院仍得通知該證人到場陳述。
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仍應具結,並將結文附於書狀,經公證人認證後提
出。
3樓
所以合於法定程序者,就可以做為證據力及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