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忠信: 何謂行政處分之附款?種類為何?
(一)所謂行政處分之附款,按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對特定事件之規制,
然有時為確保行政目的之實現,或基於行政處分相關事實情狀之特殊考量,
於行政處分之主要規制外,另附加對主要規制之補充或限制,此補充或限制
事項即行政處分之附款。換言之係指對行政處分之主要內容另加以補充或限制。
(二)作成附款之時機: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
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
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行程法第93條)。因此原則上唯有裁量處分
始容許有附款,至於羈束處分,如無法規之明文依據即不得附加附款。
(三)附款之種類(行程法第93條第2項)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1、 期限:指行政處分效力之開始或終結,繫於未來一特定時日或期間之謂。
附始期之行政處分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附終期之行政處分,
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附期間之行政處分於期間內生一定之效力。 例如:下列何項行政處分得添加期間之附款?
(C)遊行許可核准民眾抗議遊行,時間自0年0月0日 至0年 0月0日。(100年司法官)
2、條件:行政處分之效力繫於將來不確定事實者,可分為停止條件及解除條件。
前者於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發生效力。後者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例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准許廠商僱用外勞,但須於工程完成百分之八十時, 將全數外勞解僱遣返(99高考)
3、負擔:對於授益處分之相對人課予其履行一定之作為或不作為或容忍之義務者。
例如:准予設廠,但載明廠商應加裝除煙塵設備(102司法官)
4、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保留得於特定之情形下廢止該行政處分。
例如:准許外國人入境,但附加不得在台就業之限制,違反該限制,將註銷入境許可(93高考)。
5、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際,保留稍後再附加負擔或對原有
之負擔保留再予變更或補充之機會。
(四)附款應遵循的原則: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行程法94條)。
其意乃附款行政處分附款需遵循一般法律原則、合目的性原則及不當聯結禁止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