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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傅建齊 2012-09-14 22:16:21, 回應(0), 人氣(12104)
土地法地34條之1,共有土地之優先承購權,當他共有人向出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為優先承買之表示時,即生效力。惟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僅具債權效力(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141號判例),倘共有人違反規定,未徵求他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而將其應有部分賣與他人,他共有人如有損害,僅得向出賣之共有人請求賠償損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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