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MS知識社群ePortfolioeeClass學習平台空大首頁登入
位置: 李月德 > 未分類
稅式支出
by 李月德 2011-03-18 10:47:44, 回應(0), 人氣(2427)
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第二項「前項租稅優惠之擬訂,應經稅式支出評估」
租稅體制中制定特殊的條例或規定,藉減稅為手段,達到政府既定的政策目標,稱之稅式讓與,而因這些特殊的條例或規定,致使稅收減少,可看做政府對人民的支出,稱做稅式支出。

稅式支出又稱隱含支出,不經政府預算支出,利用稅法一些減免規定而達成;外顯支出,即政府實際經由預算規定支出,如一般政務支出、社會福利支出等。

政府的支出除了實際直接的支出外,另有透過租稅條款上的優惠措施提供給特定對象的租稅讓與,此為非直接式的政府支出,美國學者沙瑞(S.Surrey)稱之為稅式支出(Tax Expenditure),又此種支出並不表現在政府的預算書上,又稱為「看不見的預算」。近年來各國政府已普遍利用稅式支出的方式來達成某些特殊的經濟目的或落實社會福利政策,但是過多的稅式支出會造成政府稅收的實際損失,且租稅優惠取消所受到的阻力較大,不合時宜的稅式支出會降低效益,造成資源的浪費。
行政院為健全財政,並增進整體經濟效益,特於92718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20087917-B號函訂定「稅式支出評估作業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