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MS知識社群ePortfolioeeClass學習平台空大首頁登入
位置: 趙源屏 > 未分類
..民訴,刑訴
by 趙源屏 2012-11-01 00:44:24, 回應(0), 人氣(5122)

不收髒幣被資遣 銀行員打贏官司

〔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蘇金鳳/台中報導〕三信商業銀行許姓行員私訂作業規則,又拒收有油漬的五十元硬幣存款而被顧客投訴,三信商銀認為許男的行為不符公司營業原則,將他資遣,許男不服提告,法官認為雇主未經懲戒而直接解僱,不符「解僱為最後手段性」之原則,判處雙方僱傭關係存在。

法官稱未懲戒就解僱 與程序不符

判決書指出,三信商銀許姓行員在去年五月遭客戶投訴,拒收表面有油漬的五十元硬幣存款,此舉被媒體加以報導,致使三信商銀認為許男的行為已對公司聲譽造成傷害。

再加上許男任職已達二十年,卻私自訂定工作規則,例如客戶若是要換新鈔,必須事先告知,否則就算是金庫有新鈔也不給;而客戶若是要兌換零錢硬幣,必須在上午來,若是下午來換就不肯。要求其他同事及顧客加以配合,服務態度不佳,經勸告仍然不改,不符公司「全心服務、從心出發」的營業原則,因而將他資遣。

許男不服公司之決定,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台中地院審理之後,法官認定依該公司「員工輔導管理要點」,許男的行為應先予懲戒,但公司卻直接資遣與規定程序不符,因而判處其資遣不合法,雙方僱傭關係仍存在。

三信商銀管理部經理黃光勳表示,金融業是服務業,只要不違法,員工便應該盡量方便顧客,也應配合公司作業,該員服務態度不佳已是長期累積的狀況,由於是資深員工,因此一再勸告,並以引導的方式希望對方改善,但該員仍然不改,只好終止契約,而且資遣費還是用退休來計算。對於台中地院的判決,銀行予以尊重,待收到判決書後,再討論是否上訴。

 

有詐欺前科的林子揚佯裝高價購買牛樟芝,再以牛樟芝品質不純,讓他健康受影響,反過來勒索賣方,昨天他在竹山鎮勒索林姓賣方,埋伏員警上前盤查,林子揚一緊張,竟嚇得拉褲子,警方查出他已相同手法勒索多次,偵訊後依詐欺恐嚇取財移送南投地檢署並擴大偵辦。

警方調查,牛樟芝被視為保健食品,價格高昂,林子揚(30歲)數月前向林姓男子購買總重1.6公斤的牛樟芝,談好價格為25萬元,但林子揚卻遲不付款,最近還反指控林姓男子的牛樟芝品質不純,害他健康出問題,要求林姓男子拿出25萬元當賠償,否則就向衛生單位檢舉違反藥事法。

林姓男子不甘拿不到貨款,還被勒索25萬元,向警方報案,昨天兩人約定在竹山鎮一家速食店交錢。警方等林子揚和被害人談過後,出面表明身份,未料原本態度強硬的林子揚,看到便衣員警表明身份, 緊張地說「我沒有、我沒有」,突然在場所有人聞到一陣臭味,警方探問下,林子揚小聲承認「不小心拉在褲子上。」

林子揚滿臉尷尬,小聲告訴警方要到二樓廁所清理,走到二樓後還想爬窗逃跑,卻發現窗戶緊閉無路可逃。警方調查,林子揚佯裝購買牛樟芝,卻以檢舉賣方違反藥事法已不止一次,不少栽培牛樟芝的民眾因此受騙,偵訊後將他移送法辦,也擴大清查還有多少人受害。所幸窗戶全都封死,警方笑說,曾遇到其他嫌犯用「尿遁法」想脫逃,沒想到現在竟遇上「屎遁法」,令人啼笑皆非。



全文網址: 埋伏警秀身分 詐欺犯嚇到拉屎 | 利字當頭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4/8454505.shtml#ixzz2rfrm8nbe
Power By udn.com
工讀生盜圖 燦坤判賠款

〔自由時報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曾在燦坤網銷部門打工的25歲周姓男子,盜用PChome網站商品宣傳照,吃上違反著作權官司;士林地院認為,燦坤年營收達16億元,卻要求時薪不高的工讀生,每天處理百餘件廣告文宣,涉嫌監督不周,因此判罰25萬元,另須賠償PChome購物網40萬元,至於工讀生因思慮欠周,罰2萬元,緩刑2年。

100年間,周姓工讀生因不堪每天工作過於繁重,盜用PChome網站筆電廣告文宣,重製後上傳燦坤網路商城,PChome發現後提告,燦坤也遭求償。

法官認為,文宣上的文字敘述,屬於PChome員工使用筆電後的主觀體驗,沒有援引或照錄,內容還出現錯別字,足以表現作者的創意,符合原創性,判燦坤敗訴,至於工讀生,因無法負荷工作量才盜圖,給予緩刑。

網拍磁鐵 賣35元遭索賠5萬

中國時報【徐養齡╱竹市報導】

新竹市1名醫生娘,去年在大陸淘寶網上買了2份喜羊羊文具組送孩子,但孩子不喜歡,她沒多想,便將2塊喜羊羊造型磁鐵以35元上網拍賣,但賣出後卻遭檢舉販賣盜版品,涉嫌違反商標法,遭控方律師索取5萬元和解金,醫生娘頻頻喊冤,認為自己也是受害者,警方已受理偵辦。

據悉,這名醫生娘的丈夫開設私人診所,在新竹地區頗有名氣,醫生娘常上網血拚,私下也賣零星商品打發時間,案發後原傾向私了,不料區區35元商品,卻遭索賠5萬元,讓她聽了傻眼。

醫生娘指出,因孩子喜歡大陸卡通「喜羊羊」,她在淘寶網買了2組文具組送孩子,但孩子不喜歡,她覺得惜,便拿其中2塊喜磁鐵上網賣,不料竟疑似賣給該公司上網「釣魚」(指網搜違法販賣盜版品)的工作人員。

醫生娘上月底接到警方通知,要求她到案作筆錄,醫生娘聽了一頭霧水,到案才知道遭檢舉販賣盜版商品,涉嫌違反商標法;後來她接到1名自稱該公司委任律師來電,要求以5萬元和解。

「我也是受害者啊!」醫生娘喊冤稱不知道買到盜版品,上網購物、拍賣只為打發時間,2塊磁鐵才賣35元,卻要賠到5萬元,讓她難以接受。

新竹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陳佳秀指出,賣家雖只賣35元,行為卻違反商標法,屬公訴罪,類似案件隨著網拍日益發達而層出不窮,建議被告可向法院申請調解,在有第3方公證人見證下和解較為妥當。

檢警指出,雖拍賣網站常以「什麼都賣什麼都不奇怪」作為宣傳,但呼籲賣家留意商品版權,勿因貪圖小利而觸法。

66萬買半棟透天厝 雙方都不能住

〔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曾健銘、徐義平/台北報導〕奇案,買屋買一半,誰都不能住!

王姓女子撿便宜買法拍屋,只花了六十六萬就在北市萬華區開心置產,但她僅是買下此一約四十七坪四樓透天厝房屋的二分之一持分,另一半持分與土地所有權還在原屋主陳姓男子手上,雙方因談不攏如何切割,鬧上法院,奇特的是,法官認為,因雙方都擁有產權,未經對方同意前都不得居住,結果王女不得其門而入,原屋主也被迫遷出,房子目前成了閒置的空屋。

原是兄弟持分 因債務被法拍

陳男昨受訪表示,遭驅趕離家真的很委屈,將透過司法討回公道;王女則指出,看準便宜下手,計畫買下後出租賺錢,卻遭刁難,曾提議原價賣給陳男,對方卻敷衍推託。她氣憤地說:「早知道就不買,實在很衰!」

此爭議房產位於萬華區武成街,據了解,陳男原與胞兄各有二分之一持分,陳男哥哥將權利過給女兒,後因債務問題遭到法拍。

王女雖拍下房屋,卻不得其門而入,因原屋主還擁有土地與房屋另一半所有權,且與家人住在一、二樓,雙方談不攏如何劃分,王女去年間因而提訴要對方遷出。

陳男出庭時說,住此屋四十九年,仍擁有土地與二分之一的房屋,對方不支付土地租賃費,還要他搬往樓上,究竟有何權力?

都有產權 爭議未解前禁居住

台北地院認為,雙方各持有二分之一權利,若未經過對方同意,不得任意占有、獨自使用建物,陳男沒有提出分管約定證據,任意使用已侵害王女共有權利,判陳男遷出。王女勝訴後立即聲請強制執行,將陳男與其家人趕出門,相同情形,王女也不得使用。

陳、王兩人另在新北地院掀起戰場,陳男先提訴要王女給付土地租金,王女也反控陳男占用建物,侵害她二分之一權利,理應賠償。法官認為,兩人說的都有理,判雙方互賠八萬多;雙方等於又沒輸贏,全案可上訴。

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今年前九個月拍賣移轉棟數僅六千二百四十八件,初估今年法拍數量不到九千件;住商不動產企研室主任徐佳馨表示,民眾如果要投標法拍物件,底價若過於便宜,很有可能只是持分產權,甚至是只有建物產權,沒有土地產權。

法務部 助黃家追償755萬

中國時報【王己由、蕭博文╱台北報導】

林克穎酒駕撞死送報生黃俊德,除得面對我國的刑罰制裁,還得面臨家屬共計755萬7160元的民事求償金。

法務部表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已籌措190萬元的訴訟費,持我國法院民事判決,向英國法院請求確認,目前已花60萬多元律師費,在英委任律師協助黃家進行民事訴訟,並調查林克穎在英有無資產,必要時可透過律師在英國聲請查封林名下財產,作為賠償黃家人所用。

由於林克穎在台沒有任何財產,黃家獲得汽車強制險理賠金140萬元後,黃俊德父母向台北地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林克穎賠償931萬元。

北院審理後,法官認為黃俊德發生事故時才卅一歲,正值青年卻死亡,致黃的父母正值可享兒孫福,貽養天年之際驟逢喪子之痛、頓失依靠,歷經白髮人送黑髮人的悲痛,確實因林克穎的行為,精神上受到鉅大的苦痛。林名下雖無財產,但曾任恩禧策略傳播公司台灣分公司負責人,公司的營運資金為250萬元,他肇事的車輛為E320型賓士車,應有相當資力,考量林案發後一再推諉卸責,甚至冒用他人護照潛逃出境,今年2月27日判林克穎應賠償黃的父母755萬多元。因雙方都未上訴,本案在4月1日確定後,法務部為助黃家求償,就由犯保協會士林分會協助黃家在英委任律師,持北院民事判決在英國法院請求確認判決,並向林克穎做一切法律追償,期望英國承認我國判決,並主張黃家的權益。

無照撞癱人 月薪2萬判賠1685萬

時速飆70 機車撞鐵馬

〔自由時報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內湖某大賣場電器銷售員林永康,穿著賣場的制服背心無照騎機車,以時速70公里,超速撞飛腳踏車騎士謝維書,造成40多歲的謝男「倒栽蔥」頭部墜地,致四肢癱瘓、終生需人照料;台北地院判決,底薪只有2萬的林永康,應賠償1685萬元。

北院民事判決指出,林永康的機車駕照因多次違規記點,又未繳罰單被註銷,他99年6月18日下午5點多,無照騎機車經北市八德路、北寧路口,以時速70公里,撞飛要橫向騎過斑馬線的謝姓腳踏車騎士。

單身鐵馬男 全靠雙親顧

謝「倒栽蔥」頭部墜地,後腦蜘蛛網膜下出血、頸椎骨折、脊髓損傷,醫治後日趨嚴重,去年謝提告時,只是下半身癱瘓,今年6月辯結時,已惡化到四肢癱瘓,氣切、插管,只能比手勢、點頭搖頭,醫師判斷重傷害已無法康復,需專人全時看護,未婚的謝男,現由花甲雙親輪流照顧。

法官判決,林應賠償醫療費423萬、終生看護費819萬、喪失勞動力損失323萬、精神慰撫金300萬,扣除強制險180萬後,還要賠1685萬。

本案刑事方面,林被依過失重傷害罪判刑5月定讞。林的委任律師何朝棟說,刑事定讞判決雖認定林男超速、未禮讓行人,但也根據監視器畫面認定謝男闖紅燈,然而民事判決未審酌雙方過失比例,竟判林男全賠,傾向上訴。

此外,判決指出,林永康是行銷顧問公司派遣工,被派到大賣場銷售電器,撞到謝男時身穿賣場的制服背心,傷者認為兩家公司也應負責,要求兩公司與林連帶賠償3357萬。

法官則認為,案發時間離上班還有50分鐘,不算上班途中,認定車禍是個人行為,與工作無關,兩公司不必賠償。

LINE簡訊詐騙 逾2月19起

「看著這些照片,好懷念以前的日子喔」、「朋友家狗狗參加人氣比拼,幫忙讚一下」,民眾如果最近接到手機或LINE的簡訊,有類似字樣並附上網路連結時,千萬別馬上按下去,否則手機很可能被植入木馬程式,遭到詐騙。

縣議員賴瑞鼎前晚接到陳姓女子陳情,指她9月1日收到「這是上次聚會的照片,你好好笑」簡訊,由於內有她的名字,不疑有他點下所附網址,打開後一片空白;10月15日她又接到「看著這些照片,好懷念以前的日子喔」簡訊,覺得有異,不敢再按連結,連忙向中華電信調帳單明細,發現被扣1千元行動電話費用。

賴瑞鼎說,這是透過手機小額付款功能行騙,很多民眾不察,因此上當。陳小姐曾向中華電信反映,中華電信卻僅回覆已轉請加值廠商處理,要不然可以去報警。他認為電信公司應該主動處理,不要成為詐騙集團的幫凶。

類似詐騙方式從9月起在宜蘭出現,縣警局刑警大隊表示,9月至今受理19件,其中9月2件,10月14件,這個月迄今有3件,詐騙總金額6萬3800元,受害者最多被騙走7千元,少則1千元。

中華電信宜蘭營運處表示,近來確實發現小額付款金額暴增,用戶若有異常扣款情形,可持帳單洽各服務中心查詢,若確遭詐騙,將為民眾簽結取消;若已付款,會協助向加值廠商催討。

營運處說,如果加值廠商客訴電話太多,會評估中止合作關係,民眾若要取消小額付款功能,可市話撥打123,或手機撥打0800080090,依語音指示轉客服人員處理。

《不動產玲瓏集》房屋已經正式開始實價課稅了!

不動產實價登錄上路已逾1年,可供查詢件數已經超過四十四萬件,今年十月立委質詢內政部長李鴻源,是否會推動實價課稅,李鴻源表示,實價課稅涉及政治敏感,目前沒有相關政策規劃,也沒有時間表!其實,徵稅並不是內政部的工作,立委顯然是問錯人了!事實上,財政部已經悄悄地,對房屋進行實價課稅了!

台灣房地產係採房地分離課稅,房屋有政府核定的房屋評定現值,平時作為每年課徵房屋稅用,移轉時用以課徵契稅;土地則有公告現值和公告地價,公告現值為移轉時用以課徵增值稅,公告地價則作為每年課徵地價稅用;實務上,台灣的交易價格是房地合併計算,實價登錄後,稅務機關要分離課稅,即將實際交易價格X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房屋實際交易價格,再以房屋交易價格課徵所得稅。過去民眾出售房地,土地應繳納增值稅,房屋則於申報綜所稅時,報繳財產交易所得稅。

民眾報繳財產交易所得稅時,皆以房屋現值乘以財政部每年公布之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往年財政部印送民眾的節稅秘訣裡,教導民眾,個人在出售房屋時,為個人財產交易所得,必須併入年度個人綜合所得額中計算申報,其申報方式有二種:第一種:依「實際買賣價格」申報,第二種:依「財政部申報標準」申報;舉例教民眾節稅,出售房屋賺錢時,按「財政部申報標準」比例申報,如遇賠錢,則教民眾,提出前後交易資料,按「實際買賣價格」申報,以列報虧損,如此申報模式,已行之二十餘年。

自實價登錄後,財政部直接掌握真實交易價格,下屬國稅局則改口,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1項第七類及所得稅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二規定,財產交易所得,即為實際交易價格,民眾不論賺賠,都應依實際交易價格,報繳綜所稅。國稅局還表示,台北市不動產交易價格超過三千萬元、新北市逾二千萬元,即列為選案查稅的對象,高雄市則鎖定美術館等交易熱區的豪宅案件,被譏諷「稅法千萬條,要用哪條自己喬」!

以往地政士(俗稱代書)在辦竣買賣過戶案件,皆會告知賣方,記得翌年申報綜所稅時,應以房屋現值乘上財政部核定比例,報繳所得稅。然而,實價登錄上路後,地政士接辦買賣案件,依法應向內政部,申報買賣交易實價,賣方依地政士提議,依「財政部申報標準」報繳所得稅,如遇國稅局列為選案查稅對象,補徵稅款並處以罰鍰,地政士難逃未盡責告知正確訊息之責。

今年新北市即有一訴訟案例,洪姓女子出售房產現賺八十萬元,因購入未滿二年遭課徵奢侈稅七十二萬元,她認為地代書並未告知正確訊息,提告求償七十二萬餘元,新北地院法官認為,代書疏失,洪女也有三分之一責任,判代書賠四十八萬餘元。

藉此,慎重告知民眾,政府就房屋確實已經開始實價課稅了,尤其是二-三千萬以上的房地產交易,最好乖乖按照實際交易價格報繳所得稅,俾免補稅受罰!地政士亦應確實告知,避免民眾補稅受罰後,回頭提告求償!

(本報記者世忠特稿)

遺產全給兒子們?女兒們爭產大勝

〔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女兒爭取5000萬遺產大獲全勝!

台中市霧峰區北勢村黃某育有5男5女(1女早夭、1子後來過世),黃某與妻先後過世,留下3筆土地及2棟房舍,遺產市價粗估逾5000萬元,但都是兒子及男孫繼承,女兒不服,打官司否定父親的「代筆遺囑」﹔又主張母親「公證遺囑」失效,女兒全部勝訴,法官判決黃家男嗣繼承的不動產全部要吐出來。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黃某在97年4月死亡,其中一兒拿出95年父親的「代筆遺囑」(此案刑事涉及偽造文書,被判2月又15天徒刑定讞),內容是2棟房舍全給妻子繼承,霧峰區3筆土地分別給妻子、4個兒子及1個男孫(已過世兒子之子)繼承。

兒子們辦理繼承告一段落,99年11月母親過世,兒子們拿出98年母親到民間公證人所完成的「公證遺囑」,將母親所有不動產包括2棟房子、2筆土地持分,平分給4兒及男孫(有1子已死亡)。

此案黃某女兒不服,首先打官司對父親生前「代筆遺囑」主張不符要件,法官審理發現立遺囑時只有黃某及1名兒子到場,其他繼承人皆未到場,2證人周、林在代書事務所外面抽菸等候,未從頭到尾親自在場參與,所以遺囑是否由被繼承人黃某口述意旨,已有疑義。

此外,代書助理許女僅是作遺囑筆記、宣讀,並沒有講解,周、林2證人均供稱對該份遺囑內容不清楚,因此該份遺囑不具備「代筆遺囑」法定要件,應屬無效,此案已三審定讞。

女兒並主張,黃母後來將遺囑改為代筆遺囑,內容是土地部分大致是黃家第二代4男4女及第三代1男1女,依「應繼分」平分。

法院審理,黃母的「公證遺囑」(98年7月)在前,另立「代筆遺囑」(99年9月)在後,女兒主張後面的遺囑有糾正、否定前面遺囑的功能,法官審理認為黃母的「代筆遺囑」,並無不符民法法定要件情形,應屬有效。

女兒要求父親的男嗣(包括4子及1男孫),依繼承取得之不動產全部應塗銷登記,法官判決女兒全贏。

程序瑕疵 殺人案發回更審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9日電)患精神疾病的陳男出獄後又殺人,遭判處死刑。最高法院指出,檢察官具體求處死刑,二審卻未使檢、辯雙方就科刑範圍辯論。

陳男於民國92年犯下兩幼童命案,出獄後又在99年間在報紙上刊登誠徵檳榔門市的廣告,並於隔天林女再來面談時,持木棒猛擊林女頭部致死。

法院一、二審均依殺人罪,判陳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今天將全案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指出,檢察官起訴具體求處陳男極刑,一、二審也均判處陳男死刑,但二審卻未使檢、辯雙方就科刑範圍互為辯論,難謂得當。

最高法院指出,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4項規定,審判長應在訊問被訴事實後,才就被告科刑資料作調查,將論罪事實與科刑的調查程序分開,但二審訊問被訴事實後,僅就陳男的前科紀錄一項作調查,不論其他科刑資料,且又將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屬於品格證據等資料,在被訴事實訊問前就進行證據調查,並採為量刑準據之一,訴訟程序難謂合法。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認為陳男殺人的動機,既非情殺,也非仇殺或財殺,就認定陳男是「恣意」殺人,而未查明其殺人動機為何,也有違經驗法則。

此外,最高法院指出,二審漏未適用聯合國相關決議、陳男的精神狀態鑑定尚未明瞭且未審酌陳男的母親願湊錢賠償等相關情狀,因此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1021019

好心載人出車禍 後座斷命根子 騎士賠375萬

中國時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姚姓男子騎機車載著尚姓友人趕赴中壢夜市,途中卻自撞聯結車,致後座的尚男彈飛,滾入聯結車底遭車輪重壓,命根子斷裂、性功能喪失,尚男對姚求償。最高法院審酌兩造經濟狀況後,昨日判姚男須賠償三百七十五萬多元確定。

機車撞聯結車 後座的遭輾過

尚男表示,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晚上七點,姚駕駛重型機車搭載他,行經桃園縣中壢市龍岡路二段一處巷口,姚男未與同向相鄰車道行駛的車輛保持安全距離,為了閃避停放路邊的汽車,貿然偏向左側行駛後,失控擦撞一旁的聯結車。

尚男指出,車禍發生的太突然,機車倒地後,他滾落聯結車車底,遭重大的車輪輾壓下半身,致尿道斷裂、左踝關節骨折、左側內骼動脈出血及雙側骨盆閉鎖性骨折,生殖機能毀敗。

一生性福全毀 身心受到巨創

正值青年的尚姓男子,因車禍致命根子受到重創,雖經醫院救治,但性功能無法回復,未來必需施用陰莖海綿體注射,或施用人工陰莖,身心受到極大的苦痛,他因此訴請法院向姚男求償。

姚男辯稱,車禍發生當天,他是受尚男之託,順道載其至中壢觀光夜市;自己沒有收取任何報酬,屬於「好意搭載」,應減免責任,況且他已盡相當的注意義務,不須負賠償責任。

刑事部分,法院依過失重傷害罪將他判刑四月、可易科罰金確定。

民事部分,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車禍發生是因姚男沒有注意路幅寬度,與橫向車輛保持安全間距,強行駛入狹窄的間隔,致機車失控、重心不穩與聯結車擦撞。

姚雖是免費好意搭載尚男,但仍應負安全的注意義務,不可主張免責或減輕賠償責任,應負完全的過失責任。

被判四月、賠鉅款 騎士喊衰

合議庭審酌二人當時皆是學生身分,尚男因此次車禍受傷導致中斷就學,目前仍無工作;而姚服役完畢後,工作收入不穩定,考量兩造的經濟狀況後,廿三日判決姚須賠償尚男醫藥費、精神慰撫金等共三百七十五萬九千四百五十元,全案定讞

溫州街蘿蔔絲餅 占公屋判搬家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3日電)政府多年前出資建屋安置新疆義胞,其後代將屋出租給溫州街蘿蔔絲餅店等,地院指他們無權占公家屋,判店家搬離、義胞還屋。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政府在民國39年間出資2萬美元,在台北市大安區建屋安置新疆義胞和後代,中國回教協會秘書長馬超彥的父親馬恕基等人獲配房屋,後來馬超彥就地開設印度餐廳、有人則將房屋出租給溫州街蘿蔔絲餅店等。

土地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認為,建物是國有財產,當初政府出借房屋目的是給義胞自住,但如今他們卻將房屋出租,店家無權占屋,提起民事訴訟向馬超彥等人求償不當得利共新台幣5000多萬元,並要求還屋。

馬超彥等人辯稱,房屋屬於新疆同鄉會成員全體所有,歷年房屋稅都是同鄉會繳納。

不過,一審法官認定,房屋是國有財產,被告等人無法舉證是房屋所有權人,何況當初建屋目的是給義胞等人自住,被告等人無權占有,判決店家應搬離、馬超彥等人應還屋,並按月返還不當得利。全案可上訴。1020723

小三迎回家 咒妻怎麼不去死

妻求償200萬 判賠20萬

〔自由時報記者張文川 、蔡乙萱/台北報導〕上市公司「大宇紡織」廠務經理白雲騰,與妻子結婚19年只生1女,5年前他的情婦懷孕,白妻狀告通姦,白某為了逼妻子離婚,頻傳簡訊:「妳怎麼不去死?」因而加告老公恐嚇,附帶民事求償200萬,台北地院日前判決白某應賠償20萬元。可上訴。

白妻昨得知判決,透過律師說,考量小孩感受,不便受訪,她覺得判太少,但還沒決定是否上訴;白雲騰說,這是私事,被報導出來使他深受困擾,是否上訴交給律師處理。大宇紡織低調表示,這是白雲騰的私人事務,不便回應。

指了解,白雲騰現年48歲,父親白進添是大宇紡織大股東,今年5月在副董事長任內過世。白妻比丈夫小1歲,是一家五星級飯店經理,兩人育有1女;白的婚外情對象是31歲吳女,她原在一家女性內衣罩杯供應大廠當業務,98年初認識合作廠商白雲騰,發展出不倫戀。

19年婚姻生女 情婦生子

同年8月,吳女懷孕離職,白雲騰多次載她去做產檢,某次卻把產檢報告和媽媽手冊忘了帶下車,白妻意外發現姦情,控告吳女妨害家庭,吳女被判刑5月確定,民事判賠30萬元。

逼妻離婚 連傳簡訊恐嚇

99年初吳女產子,白雲騰隨即認領兒子,將吳女和兒子戶籍遷回桃園父母家。

白妻指控,丈夫為逼她離婚,屢傳簡訊恐嚇她:「妳怎麼不去死?賤人」、「妳最好有把握比我長壽,我絕對不會讓我家幫妳辦後事,讓妳死在外頭」、「賤人:死了沒」、「難道妳下賤到要我揍妳才肯滾」。

白妻控訴,原在婚外情爆發後,礙於公公在企業界的顏面,未告丈夫,但白某卻將情婦引進門,甚至恐嚇她,才決定控告丈夫侵害配偶權求償,法院判賠100萬元;至於恐嚇罪,白被判拘役50天,白妻附帶民事求償200萬,北院民事庭日前判白賠20萬元。

法院表示,白雲騰為了保護情婦,曾在開庭時說,他騙吳女自己已離婚,結果和吳女說法不一,法官認定白在交往之初就告知已婚身分,依偽證罪判白4月徒刑、緩刑2年。

〈快訊〉分享YouTube電影 30網友挨告侵權

相關內容

隨意分享YouTube連結,小心挨告!新北市一名女網友,去年把YouTube上的電影點選分享,把連結放上部落格,這個動作卻遭到電影代理商提告侵權,將近30人碰上這種狀況,最後得賠3萬元。

這起事件是發生在去年10月,挨告的女網友吉小姐,她說當時自己在YouTube影音網站上,看到有人分享一部中國電影,覺得很好看,而且瀏覽人次破百萬,應該沒問題,按下分享鍵,把影片連結轉貼到自己的部落格上,沒想到因為這個動作,今年3月,被電影的台灣代理商,控告侵犯著作權。

該公司法務代表說,業者擁有這部電影10年的台灣地區網路信息傳播獨家授權,之前發現有網友上傳電影,已經向YouTube申訴,並提出版權證明,YouTube確認後已同意下架,但影片還沒撤下,網路上還是不少人點閱按讚,也有人提出要求分享。

但目前分享挨告的網友,已經超過30位,業者要求每個人要賠3萬元和解,並表示所有電影都有版權,違反著作權法,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75萬元。

殺人逃亡25年 過追訴期免罰

〔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七十二歲男子謝春雄因財務糾紛,涉嫌持刀殺死張姓婦人被通緝,畏罪潛逃二十五年後,追訴權時效消滅,被高雄地檢依法處分不起訴,躲人獄之災,案情頗為罕見。

高檢依法撤銷通緝

警方移送書指出,七十六年九月十八日,鐵工廠謝姓工人因財務糾紛,到前高雄縣鳳山市張婦住處,涉嫌持刀殺人,張婦胸部中一刀,大量出血死亡,被家人發現報警,但謝已不知去向,全案依殺人罪嫌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承辦檢察官開庭調查,謝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訊,依法發佈通緝。由於殺人罪追訴權時效為二十年,加上因案被通緝,時效延長五年;謝逃亡超過廿五年,追訴權時效消滅,依法撤銷通緝、不罰。

讓公僕敢做事 立委提案修圖利罪

公務員最怕被人扣上圖利的大帽子,為提升公務員的行政效能,國民黨立委蔡正元提案修正「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條文,希望讓公務員在使他人得到利益,但沒有損及國家或公共利益時,都不會因圖利的罪名被治罪。

(程平報導)

新北市曾有官員因為將偏鄉閒置校園提供民間單位使用,希望能替政府省下管理維護費用,而遭到檢察官以圖利罪名調查,雖然最後這名官員確定無罪,但這樣為公家著想卻還要面對司法考驗,看在所有公僕眼裡,當然就會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為避免公務員不敢做事,不能依法圖人民最大利益,蔡正元就提案修正貪污治罪條例,只有公務員在違反各項法律命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不法利益,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導致國家或公共財產或其他利益受損時,才會依照圖利罪送辦,以提高行政效能、效率。

而為了配合這項提案,蔡正元也同時提案修正刑法第131條,將公務員犯圖利罪的要件也做同步修正,避免公務員因一時疏忽或不查,就要面對嚴苛的刑罰。

3370萬!台灣最高罰!酒駕撞癱人代價

相關內容

台灣酒駕判賠,創下司法史上最高紀錄,一名羅姓工人去年6月和朋友到KTV唱歌喝酒,凌晨1點多騎機車闖紅燈,撞上騎機車的何姓男子,何姓男子腦部重創,變成植物人,須終生看護,台中地院判決羅姓工人要賠償醫藥、看護費,精神慰撫金等共3370餘萬元,創國內酒駕車禍案件判賠最高金額。

兒子被撞成植物人,老爸爸越說越傷心,眼看兒子終生都得躺在床上,必須有人看護,如今法院判賠3千多萬元,一點也高興不起來。

受害家屬:「我是到處籌錢工作,看他躺在這裡,我們夫妻倆心情七上八下。」

兒子去年6月被一名酒駕闖紅燈的騎士撞上,法院最後算出光是終生看護費要1900萬,其他外加醫療、精神撫慰金等,總計3370萬,台中地院判決,肇事的羅姓工人,必須負責賠償。

這起酒駕撞人車禍,創下台灣司法史上,最鉅額賠償案例,32歲的兒子才結婚2年,就發生車禍,媳婦回娘家工作賺錢,2歲的孫女,只能請保母照顧,整個家庭幾乎破碎,而羅姓工人表示,他自己一個人獨居,沒能力賠償,法院判決雖給受害家屬一個公道,但受害何先生家人要真能拿到賠償,相當困難。

味丹公司補償案 前鎮長判無罪

(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30日電)前台中沙鹿鎮長蘇麗華、主秘劉淑媚,辦理味丹變電站搬遷補償依「停電損失」認定被依圖利起訴,台中地院今天判處2人無罪。

台中縣沙鹿鎮公所在民國88年進行道路開闢,味丹公司變電站因拆遷,而停電3天造成公司損失,提起行政訴訟,要求鎮公所賠償。

蘇麗華及劉淑媚委託台大食研所評估,估算味丹公司停電實際損失約新台幣4600多萬元,加計利息為5200多萬元。蘇麗華等2人不採公所人員建議,依「台中縣辦理公共工程拆除建築改良物補償辦法」第13條規定,補償停工範圍損失20多萬元,而依「實際停工損失」賠償味丹公司5200多萬元。

檢察官認為,依補償辦法第13條規定僅須補償20多萬元,認定蘇麗華2人「猶如守城主帥、割地賠款」,依圖利罪嫌起訴,並對蘇具體求刑8年。

全案台中地院今天判決,判處2人無罪。法官指出,蘇麗華等2人依台中縣政府函釋,得依補償辦法第37條規定,得委託專門或學術單位代為查估,而同意補償5200萬餘元,有法令依據,且賠償金額有鑑定報告參考,難以認定有圖利味丹公司嫌疑。

蘇麗華得知判決結果表示,賠償認定是經請示當時主管機關台中縣政府同意,負責任的公務員要做應該做的事,她委屈很久、打擊很大,法律為她洗冤屈、還她清白,她對鄉親及家人總算有交代。劉淑媚也說,仍然相信台灣是法治國家。1020704

身分遭曝光 首例愛滋男獲國賠

(中央社記者龍瑞雲台北3日電)1名愛滋感染者於民國99年間身分遭曝光,獲國賠新台幣5萬元。他說,這連請律師費都不夠,且遭洩給家人才是最大的傷害。

愛滋感染者「小健」99年間因兵役問題申請改判免役,在等待通知書時,區公所將印有「通報為HIV個案」字樣在沒有密封情況下,由里幹事轉交小健母親,造成染病曝光,因此決定提起國家賠償。

小健說,原本應該是接到承辦單位電話通知取件,沒想到卻是接到母親電話詢問感染情況,引發一場家庭風暴。

歷經2年,國賠案在今年4月間判決定讞,小健獲賠5萬元,成為國內第一例因公務機關洩漏感染者身分,而獲得賠償定讞的案例。小健說,法官表示,因為公務單位將結果告訴母親,基於家人關係應該不會洩漏出去,而判以5萬元。

法官的理由仍讓小健無法接受,他說,5萬元連請律師費都不夠,此外,身為感染者最不想要告訴家人,而公務單位洩漏給最親的家人知道,「這才是對我最大傷害」。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林宜慧指出,在小健打官司時,內政部役政署已修正「役男徵兵檢查作業規定」,明文規範保障感染者隱私。

林宜慧說,雖然這次國賠案件屬於國內首例,金額不大,不過卻是國內愛滋感染者人權的重要判例,提醒公務機關對感染者隱私保護的重視。1020703

妻吐實28次獲原諒 夫告小王不成

〔自由時報記者顏宏駿/員林報導〕彰化縣一名男子懷疑自己被妻子戴綠帽,他為釐清真相跟妻子約法三章「只要你說出通姦對象、次數,我就原諒妳」,結果妻子和盤托出外遇經過和相姦次數,這下丈夫再也按捺不住,堅持對第三者提告,但彰化地院法官根據刑法第239條,配偶既已宥恕相姦罪即不得告訴,因此對於這件公訴案不受理。

判決書指出,張姓婦人背著丈夫在外「偷吃」,經常與梁姓男子相約到彰化市一家汽車旅館姦宿,從民國99年到100年9月3日為止,共發生28次性關係。

判決書說,被蒙在鼓裡的丈夫直到100年10月31日才知道真相,當時還向太太說「不管妳發生幾次,我都原諒妳!」

丈夫知道的真相越多,越感到吃味,最後終究還是嚥不下這口氣,決定上警局告發介入他們婚姻的梁某。

該案在偵查時,太太向檢警說「我先生願意原諒我,前提是要我承認有通姦,我也承認了!」先生也向檢警說「太太已知道錯了,我能諒解她,不管她有幾次,我都原諒她!」

但該案進入彰化地院審理時,先生改口向法院說「我又沒立下原諒的字據,怎能說我原諒不追究」。

法官表示,按刑法239條,配偶既已宥恕相姦罪即不得告訴,宥恕係指相姦的事實發生後,予以寬諒不追究,該案先生縱然沒有「明示」,「默示」也是一種表示,等於是宥恕太太的相姦罪,因此不受理這件公訴案。

姦殺葉小妹 林國政免死 法界撻伐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黃淑莉、謝文華、徐聖倫/綜合報導〕兩年前震驚社會的雲林縣國二女學生葉小妹慘遭性侵殺害棄屍案,最高法院昨推翻歷審的死刑判決,改判被告林國政無期徒刑定讞。

最高法院:林有教化可能

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為,林國政有慢性創傷症候群和憂鬱症,且非預謀殺人,而是葉小妹掙扎喊叫時,情急下失控殺人,還有教化的可能,因不屬兩公約規定可判死刑範圍的「情節最重大之罪」,故未處極刑。

葉爸爸得知判決結果,泛淚傷心地說:「司法已死」,指與社會大眾期待的落差太大,最高法院幫嫌犯圓謊、脫罪,太不可思議,無法接受,對司法徹底失望,又說,人民只能自求多福,不必對司法有太大期待。

葉爸無法接受:司法已死

輿論及法界也一片撻伐,「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理事長梁毓芳怒批:「法官瘋了嗎?又見恐龍院!」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許惠峰批評最高法院,若要直接引用兩公約做為判生、判死的依據,須先修改刑法,將兩公約具體化才能引用,目前最多只能援引兩公約的精神。

對外界批評聲浪,最高法院相關人士昨晚未接電話,無法得知其回應。

本案發生在一百年三月十三日,被告林國政見葉小妹騎單車,搭訕後騙她回家,將她勒昏後性侵,葉小妹因痛而驚醒,被告恐淫行曝光,竟勒頸封喉,造成葉小妹舌骨骨折、窒息死亡,林再棄屍。

在此之前,林國政兩度因性侵服刑八年,在監期間,由醫師、社工、心理師先後七次安全評估都沒通過,認定有再犯之虞,一百年二月二日刑滿出獄一個半月內,林又涉兩件性侵未遂案;一百年三月十三日再性侵殺害葉小妹,當時員警在棄屍現場痛罵:「關乎死,別讓這變態出獄!」

檢方:林狠毒 天理難容

檢察官也痛批,林國政緊勒葉小妹頸部,直到她舌骨骨折才鬆手,下手狠毒、天理難容,應判死刑;一、二審也都判死。

但最高法院合議庭指出,刑法第五十七條等量刑標準規定,判死刑應考量被告的不法意圖、刑事責任、犯後態度、有無教化或矯正的期待之可能性。據觀護人調查,林和女性相處有失敗紀錄,導致創傷症候群和憂鬱症,醫師雖認未達精神耗弱程度,無減刑必要,但歷審判林死刑時,未考慮他智能偏弱、連國中都沒畢業,且自制力不足,道德倫理薄弱及混亂,本身沒有適當教養,與家人也無互動。

此外,林國政坦承犯案,協助警方找出屍體,測謊時一心求死,還表示要去墳前致祭,但家屬拒絕而沒去成。綜合種種原因,合議庭認為,林國政未來入監後,經長期教化應有改過遷善的可能。

 
 
裝修牆、天花板 須申請施工許可

公寓大廈室內裝修常造成牆壁龜裂或漏水等情形,鄰居鬧得不愉快。內政部公告修正「公寓大廈裝修規約範本」,新增住戶裝修須申請、張貼許可讓其他住戶知悉、出具切結書給管委會等規範。新制七月一日生效。

營建署代理署長許文龍說明修正意義指出,修正規約範本的目的,就是希望能減少裝修住戶跟其他住戶或管委會的糾紛;裝修規約範本是住戶與管委會間的約定,有助進一步釐清因裝修衍生相關損害的責任歸屬。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增訂的「公寓大廈裝修規約範本」,住戶如裝修天花板、內部牆面、分間牆變更等,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委託合法裝修業者設計及施工;且須於取得施工許可文件後,才能施工。

至於貼壁紙壁布、裝窗簾、鋪地氈,或擺設家具、活動隔屏等,官員指出,並不在裝修管理辦法或規約範本範圍。

規約範本另指出,住戶於裝修施工前,應將施工許可文件張貼於施工地點明顯處;工程完畢,應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另在施工期間,為配合環境整潔及使用管理,住戶應向管委會交付「室內裝修工程具結書」。

依據具結書,住戶須承諾自行約束施工廠商,做好安全維護,施工人員也應遵守物料搬運、廢棄物清理、施工作息等規定;如導致共用部分或其他住戶環境汙損、管線阻塞、滲漏水等情況,住戶也應即時清理修復,並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

中檢烏龍 921災樓建商免坐牢

相關內容

誤起訴人頭老闆 真老闆躲過追訴期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陳建志、楊政郡/綜合報導〕九二一大地震造成台中「霧峰別墅」倒塌,壓死受災戶吳清敏的母親。吳父因無法承受喪妻之痛,服毒自殺,臨死前流淚交代吳要替他們伸張正義。台中地檢署卻搞烏龍,誤起訴人頭老闆陳聖哲,建商新工營造實際負責人林勝吉趁機逃亡,因逾十年追訴期,最高法院判決免訴定讞,林勝吉從此逍遙法外,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部分也遭一併駁回

吳清敏痛批,林勝吉從未出庭僅遭通緝,法院皆因林某逃過時效而判決免訴,好像林與他媽媽的死亡毫無關聯,教他如何告慰父母在天之靈?吳強調,林不用道歉、不用面對,就能逃避刑責,他絕對無法接受。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宗熙回應表示,等接獲最高法院判決書後,再研究相關事實認定,再行處置。

災戶痛批 檢稱收到判決書再處理

判決指出,建商林勝吉興建霧峰別墅偷工減料,相鄰建物的樓板不是蓋在同一平面上,樑底層鋼筋沒有錨在柱內,樑頂層鋼筋錨錠伸展長度不足,且沒有錨錠在樑內,柱內箍筋嚴重不足,混凝土的壓力強度也不夠。結果九二一大地震一來,地基上的邊坡滑動、地表裂開,隔戶牆和樑柱變形而倒塌,吳母因此慘遭壓死。

合議庭認為,本案涉及業務過失致死罪,最重本刑是五年徒刑,案發當時法定的追訴權時效是十年,從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算,中間因法院發布通緝及檢方遲延偵辦林某,而使時效停止三年又一天,所以本案應在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追訴時效完成。

合議庭指出,法律規定追訴時效的目的,在於追訴期間過久,蒐證必然困難,正確性和證明力都會產生問題,可能違反人權和程序正義。合議庭可以理解吳清敏心中的痛,但審判仍須遵守法律。

小王傳App一句「估奈」 暗通款曲有夫之婦賠百萬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WhatsApp一句「估奈」(good night) 通訊費竟然要價1百萬元,一名林姓男子去(2012)年7月間,發現妻子疑似與胡姓男同事外遇,因此調解後,胡男賠償林姓男子8萬元並簽下切結書,承諾不再與林妻有任何聯繫,否則將賠1百萬元,但是在去年9月胡男用WhatsApp傳了「我不幸福!估奈」給林妻,事後被林男發現,因此憤而提告,台北地院在本月24日判胡男須依約賠償1百萬元。

據《蘋果日報》報導,30多歲的林男與妻子結婚多年,林妻因為工作緣故常與胡男接觸,因此林男懷疑妻子與胡男外遇以及親密關係,但透過區公所調解後,雙方已經和解,並立下切結書,胡男也因此賠償了8萬元。

但切下切結書2個月後,林男發現妻子的手機竟有胡男透過WhatsApp通訊軟體傳來的訊息「我不幸福!估奈」,林男認為胡男梅有遵守承諾,因此告上法院。經台北地院判決結果,法官認為,「手機通訊」也包括App等通訊軟體。

此外,經調查林妻的通聯紀錄發現,胡男曾與林妻有42秒的通話時間,因此利用手機通訊軟體聯繫並非第一次違約,台北地院於本月24日判胡男須依約賠償1百萬元。

今日法網》便當文造假 董小姐恐涉多項罪名

NOWnews2013年5月22日 下午2:58
記者葉志堅/台北報導

「拒賣菲勞便當事件」在被證實是造假後,對於涉嫌捏造此一不實訊息的董小姐是否應該受到警方約談,以及是否有違法疑慮,引發不同意見論戰;有網友譴責下令偵辦的內政部長李鴻源干預言論自由,但也有網友力挺警方嚴查真相以正視聽。為了釐清相關爭議,NOWnews《今日新聞》特別專訪資深刑案律師,就現行法律規範對該起事件所引發的爭議進行深入剖析。

「欣欣法律事務所」律師陳宏彬表示,就目前媒體所報導的案件事實來看,董小姐不僅已經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且有觸犯《刑法》「加重誹謗罪」,甚至是構成「恐嚇危安罪」的疑慮;他認為,在這起造假事件中,內政部長李鴻源下令警方進行偵辦並無不妥,並不存在干預言論自由的疑慮。

陳宏彬律師表示,董小姐雖然是在臉書上PO文發表自己「聽來的」事件,但由於該起事件經轉載、討論後已為「不特定人」所週知,因此就有觸犯《刑法》「加重誹謗罪」的疑慮存在;但這部份由於其所指涉的店家,就案件事實看來並不明確,再加上是告訴乃論,在被指涉店家沒有提出告訴的前提下,應該不會是警方偵辦的重點。

但對於「恐嚇危安罪」部份,陳宏彬律師則認為,比較有可能成為警方偵辦的重點;根據他分析指出,「如果警方要把事情搞大的話,應該就會朝這條偵辦,比較有機會嚴辦,不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那個都很輕,頂多是罰錢了事。」

對於這起造假事件,陳宏彬律師認為,整起事件背後凸顯的其實是網路世代對於網路言論和現實世界法律規範的認知模糊,以為在網路上可以隨意胡說,來爭取爆紅機會或衝高人氣;但最後可能就會像董小姐一樣,淪為警方偵辦對象,面臨可能的刑責。

------------------------------------------------------------------------------------------
中國時報【陳界良、馬瑞君╱台中報導】

民進黨前祕書長吳乃仁擔任台糖董事長期間,被控接受前立委洪奇昌關說,低價出售台糖土地,各被判刑三年十月、二年四月確定。經提出再審,台中高分院以部分證據漏未審酌,廿二日裁定再審,停止吳乃仁、洪奇昌等同案五人的刑罰執行。

同案被告春龍公司總經理潘忠豪已在五月六日入監服刑,台中地檢署昨天下午緊急發出釋票到台中監獄放人;台糖月眉副廠長呂鈺玫原被通知五月廿九日到案,檢方也緊急停止執行。

一嫌已服刑 檢發釋票放人

台糖資產處處長劉柏誠原訂五月廿四日由台北地檢署執行,吳乃仁、洪奇昌改由宜蘭地檢署執行,三人均還未到案,台中檢方也緊急先傳真停止執行裁定書,正式書面裁定將後補。

針對吳乃仁、洪奇昌等提出的再審之訴,台中高分院昨天審結,裁定吳乃仁等人被訴背信罪部分,開始再審,即原二審判決確定的刑責無效,回復到一審判決後的上訴狀態,並停止相關刑罰的執行。

台中高分院指出,承審合議庭審理後認為,當時月眉糖廠產業股長黃秋坤、台糖資產處土地管理組承辦人王新富,雖曾上簽呈給吳乃仁指出,春龍公司欲購的土地公告現值六.二億元,公告現值加四成總價八.七億元,市價則約七.八億元,但只是作為台糖內部參考。

低估難認定 背信判決無效

承審法官認為,台糖將這項價格資料提供給春龍公司,作為研析購地的可能性,而非先行單獨通知春龍公司標售底價,不屬出售土地的估價階段,且台糖出售土地還要經初估、複估與核估程序,黃、王兩人也不是估價小組的成員,不能以此作為有罪的證據。

承審法官並指出,吳乃仁在九十二年十月廿八日核定底價、報經濟部備查後,在十二月離職,由於後來出售時,已超過核定標售底價的有效期限六個月,台糖重新評估後認為地價未波動,延長期限,仍依原底價售出,兩次核定的底價都相同,難以認定底價有低估的情形。

此案一審判決指出,洪奇昌長期受潘忠豪家族贊助,潘忠豪明知洪與吳乃仁關係密切,為取得霧峰工業區等多筆台糖土地,九十二年五月間,經洪安排與台糖董事長吳乃仁見面,台糖土地向來「只租不售」,潘忠豪要求「轉租為售」,吳乃仁當場同意。

吳指示承辦人研究將土地讓售給春龍,單獨提供底價給春龍參考,並讓潘取得「優先購買權」,春龍最後以六.二億多元購得土地。

定讞裁定停止 檢:相當罕見

台中地檢署表示,案件已經定讞,其中一個被告並已發監執行,卻臨時裁定停止執行的案例相當「罕見」,未處理過類似案件。

至於一般案件提出再審並獲同意的機率有多少?有無類似案例?台中高分院庭長、發言人吳火川僅表示,沒有統計數字,手邊也沒有相關資料。承審的庭長也拒絕受訪,僅透過書記官長對外表示,他不宜單獨對外發言,他所要表達的意見都在裁定書裡

 
 -------------------------------------------------------------------05/23---------------------------------------------------
 

法律速記代號

實體法類:

V:行政

SG:學者

SV:實務

B:行為

△:因果關係

Q:問題

R:關係

ex.:例如

T:通說

VS:比較

L:法律

Cf.:比較

P:原則

r:權利

dt:債務

cr:債權

O:標的

VO:行政機關

V:行政

A:處分

VA:行政處分

VK:行政契約

LR:法律關係

VP:行政程序

程序法類:

G:法院

PP:檢察官

C:原告

D:被告

S:訴訟

SO:訴訟標的

SB:訴訟行為

J:法官

SP:訴訟程序

A:處分

GⅠ:第一審

GⅡ:第二審

GⅢ:第三審 
==================================================12/22
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由這法條中,可以看出幫助犯是指知道他人在實行犯罪的過程中,不問是在事前或者在事中給予助力,使犯罪的人容易完成所實行的犯罪行為。一般說來,幫助犯是以幫助他人犯罪的意思來參與,所參與的行為,必須是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如果參與的是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那便成為正犯,並不是幫助犯。
 

共犯的認定

(1)共犯從屬性

共犯必須從屬於正犯之行為才能成立。依要求程度的不同,又分四種:

  1 最極端從屬:正犯具備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罪責、可罰性要件,共犯

    才能成立。

  2 極端從屬說:正犯具備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罪責,共犯即成立。

  3 限制從屬說:正犯具備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共犯即成立。

  4 最少從屬說:正犯具備構成要件該當,共犯即成立。

(2)共犯獨立說

認為共犯的惡性即已構成處罰的依據,故不需要從屬於正犯的行為即可處罰。

 

區分正犯與共犯的理論 很重要!

(1)犯罪支配論(學界通說)

正犯是對於整個犯罪過程具有操縱性支配地位之人,其對於是否從事犯罪及如何進行犯罪均有決定性的關鍵;共犯則不具犯罪支配地位,是否實施犯罪乃取決於他人之意思,行為人在犯罪中不過處於邊緣角色。正犯的支配手段包括了:

  1 行為支配:行為人完全由自己實現犯罪,即直接正犯。

  2 意思支配:行為人利用他人為工具實現犯罪,即間接正犯。

  3 功能支配:兩個以上行為人在實現犯罪的過程中具有功能上的互補,即共同

    正犯。

(2)主客觀綜合理論(實務見解)

只要主觀或客觀上有一項成立正犯之條件存在時,即可成立正犯。唯有成立正犯之條件完全不存在時,方得成立共犯。其審查標準如下:

  1 以自己犯罪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為正犯。

  2 以幫助他人之犯罪意思而參與構成要件之行為者,為正犯。

  3 以自己之犯罪意思而參與,而其行為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為正犯。

  4 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而其行為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為從犯。

 
附件:
1. 125.pdf (320 KB)
2. 刑事訴訟法專有名詞中英文對照表.docx (19 KB)
3. 常用法學英文字彙表第一版_列印版.pdf (985 KB)
4. 筆記技巧.pdf (332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