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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趙源屏 > 未分類
by 趙源屏 2013-01-16 09:39:47, 回應(3), 人氣(3120)
林覺民參與革命要的只是一張民主選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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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趙源屏 2012-12-27 23:00:29, 回應(1), 人氣(3529)
by 趙源屏 2012-12-25 23:46:18, 回應(0), 人氣(2386)
金馬獎幕後金主》高中被退學3次 他翻身千億身價作者: 王毓雯 | 商業周刊 – 2013年11月27日 下午3:39今年九月《富比世》發布的「全美四百大富豪」榜上,金士頓(Kingston)總裁杜紀川排行第110名,身價將近新台幣1200億元,是全美華裔富豪榜上第二名。金士頓是全球記憶體模組的龍頭,市占率達46%,年營收超過新台幣1800億元。在台灣,杜紀川另一個不為人知的身分,就是金馬獎的幕後金主。5年前,金馬獎受注目的程度不如今日,贊助商屈指可數,但他一支持就是5年。杜紀川與電影界之間的淵源,來自他的父母。他的父親杜桐蓀曾是中華民國電影檢查處處長,母親則是老牌影星朱莉(威莉),杜紀川長期贊助金馬獎,讓他成為這個華人影劇圈重量級獎項的神秘幕後推手。被退學三次,卻攢到千億身價杜紀川,曾是令父母頭痛的孩子,高中被退學三次,因而被父親送到德國念書。後來移民美國,在美國擔任房地產仲介,對科技業一竅不通的他,46歲才與夥伴孫大衛合作,中年創立金士頓。從一個高中被退學三次的孩子,到現在的千億身價,他的成功之道,是一個你從沒想過的可能:「勇於承認自己笨。」「承認自己stupid是很重要的事情,我不是說我真的笨,而是說我沒比別人厲害到哪裡去。」杜紀川直視我們的眼,坦率的說著「我也是一個凡人,不是一個有特別能力的人。」這個態度,正是他創業成功的關鍵。杜紀川創業的第一家公司叫作Camintonn,合作夥伴除了孫大衛外,還有另兩位股東。只是公司成立半年後,業績不見起色,另兩位友人開始有了別的打算,眼見心結越來越深,杜紀川提議分家,以不到10萬美元的代價,買下兩人的持股,孫大衛則決定跟隨杜紀川。短短不過半年,一家美國上市公司就以600萬美元買下這家公司。突然拿到鉅款後翻身,杜紀川和孫大衛商量的第一件事情,竟是拿出相當的金額給這兩位拆夥的友人。「哇!他們大吃一驚,說你們不需要這樣做。」杜紀川解釋「可是,我跟大衛有機會見面,是他們介紹的,我們不要讓他們一輩子覺得遺憾,還不如拿一些錢分給他們。」送人一百億,後來竟大賺最憨且最經典的一次, 是送給別人將近新台幣100億元的故事。1996年日本軟體銀行(Softbank) 集中資金投資網路公司,導致購買金士頓持股的尾款3億多美元拖欠未付,孫大衛飛到日本,一句話就一筆勾銷,杜紀川回想,「大衛打電話給我說:我希望你覺得還好,我把3億3千萬美元花掉了。」當時連軟銀創辦人孫正義都大吃一驚,沒料到會有這樣的結果。但4年後,孫正義因金士頓當年的大方,拯救了軟體銀行,而決定以原購價的3折,指定把金士頓持股低價賣回給杜、孫兩人,價差高達10億美元(含未付尾款)。這個「天公疼憨人」的結果,讓金士頓不自覺中越來越壯大。下一個人生目標在美國,除了特殊政治意涵國家如中國等,都有商人、學者出任外交大使的前例,因為杜紀川出生於中國、待過台灣,少年時期在德國留學,最後在美國登上事業頂峰,在白宮的同意下,他已經展開擔任外交大使的「職前訓練」,計畫以一年的時間擔任美國的外交大使。如果順利實現,曾在台灣就讀高中時期被退學三次的杜紀川,將為台灣人寫下另一個美國傳奇。
(全文...)
by 趙源屏 2012-12-03 18:44:55, 回應(2), 人氣(3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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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趙源屏 2012-11-12 18:23:48, 回應(0), 人氣(4691)
   ----------------------------------------------------1/18----------------------------------------------------- 自擬期中;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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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趙源屏 2012-11-01 00:44:24, 回應(0), 人氣(5098)
不收髒幣被資遣 銀行員打贏官司自由時報 – 2014年2月18日 上午6:10〔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蘇金鳳/台中報導〕三信商業銀行許姓行員私訂作業規則,又拒收有油漬的五十元硬幣存款而被顧客投訴,三信商銀認為許男的行為不符公司營業原則,將他資遣,許男不服提告,法官認為雇主未經懲戒而直接解僱,不符「解僱為最後手段性」之原則,判處雙方僱傭關係存在。法官稱未懲戒就解僱 與程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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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趙源屏 2012-10-30 14:57:20, 回應(0), 人氣(9777)
關於第184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的適用關係,86年台上字]第3760號判決謂:"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悖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于他人者同,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項規定前后兩段為相異之侵權行為類型,關於保護之法益前段為權利,後段為一般法益。本關於主觀責任,前者以故意過失為已足,後者則限制須故意以悖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于他人,兩者要件有別,請求權基礎相異,訴訟標的自屬不同" 請求權基礎結構分析:就其結構形態區分為完全性法條.不完全性法條.准用.擬制性規定   一、當事人主張請求權基礎之探尋,檢查順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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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趙源屏 2012-10-25 08:56:05, 回應(0), 人氣(4074)
96(一)甲主張乙欠甲借款新台幣(下同)九萬元,而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乙應返還甲九萬元,訴訟進行中,甲向法院表示乙除了應返還九萬元之外,並應支付甲利息三萬元。問:法院應如何處理甲關於利息之主張?(二) 若甲係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乙應返還借款三十萬元,訴訟進行中甲又向法院表示乙除了應返還三十萬元之外,更應返還另一筆借款八十萬元,乙當場表示其並未向甲借任何款項,並立即向法院表示請求確認甲、乙之間並無任何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存在。問:法院又應如何處理甲、乙之案件?若甲係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三十萬元,訴訟進行中甲又向法院表示丙係該筆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請求丙應和乙連帶返還三十萬元,法院又應如何處理甲之案件? 答:(一)法院仍應准許甲之訴之追加,並應繼續適用小額程序審理:      1: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法§436-8Ⅰ參照)。甲主張乙欠甲借款新台幣九萬元,而向第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返還甲九萬元,應適用小額程序。      2:於小額程序中,當事人為訴之追加時,依民事訴訟法§436-15規定,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僅得於第436-8Ⅰ之範圍內為之。甲於訴訟進行中,向法院表示乙除了應返還九萬元之外,並應支付甲利息三萬元,係為訴之追加,其追加利息之訴是否合法,端視甲於追加三萬元之利息請求後,是否仍使甲對乙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之範圍內。 八十八年 甲住新竹縣,乙住台中市。甲主張乙向其借款新台幣(以下同)一百萬元並以乙所有座落台南市的房屋一棟設定抵押權,作為借款債權的擔保,但乙竟否認借到錢,並否定抵押權的存在。甲乃以乙為被告,就近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確認甲對乙一百萬圓的借款債權及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存在。乙抗辯謂本件訴訟雙方已有書面合意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無管轄權,並聲請將訴訟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甲承認有此管轄之合意,亦聲請將訴訟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法院調查結果,認為甲乙確有如上所述的管轄合意。請引用相關法條並附簡明理由答覆下列問題: (一)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如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駁回移送訴訟的聲請並就本案為判決時,當事人有無救濟之途? 答: (一)由於甲是併合提起兩個訴,一為確認一百萬債權存在,一為確認擔保該債權之抵押權存在。而確認抵押權存在之訴係屬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為專屬管轄,沒有合意管轄之適用,故新竹地院就此二訴之處理論理上亦有所不同,茲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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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趙源屏 2012-10-25 07:37:38, 回應(1), 人氣(2326)
by 趙源屏 2012-10-16 23:19:36, 回應(0), 人氣(3058)
第一編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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