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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91 號 100.10.21發佈
1樓
 
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否准假釋決定訴請救濟由何種法院審理?
(有假釋的要件,及行政法及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考點ㄛ)
 
 
 
以下解釋文的重點,要注意ㄛ
 
 
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而請求司法救濟,自應由法院審理。然究應由何種法院審理、循何種程序解決,所須考慮因素甚多,諸如爭議案件之性質及與所涉訴訟程序之關聯、即時有效之權利保護、法院組織及人員之配置等,其相關程序及制度之設計,有待立法為通盤考量決定之。在相關法律修正前,鑑於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具有行政行為之性質,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二條以下有關規定,此類爭議由行政法院審理。
2樓
 
由於我國採行司法二元制(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分立)
 
因此在事物管轄部分... 似乎就變得有點難以明確區分
 
例如: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
 
    明明是對於「行政處分」異議,卻是由普通法院之交通法庭審理
 
2. 由於「行政機關」之疏失或不當行為造成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損失
 
    必須向普通法院民事法庭起訴,聲請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