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90 號 100.9.30發佈
(戴彩琴, hiroko10131979@hotmail.com, 2011-10-03 23:32)
1樓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90
(李錫昌, asia5588@yahoo.com.tw, 2011-10-04 09:33)
3樓
好長一篇呀... 看到後來就"朗軌"~"眺軌"~...看結論囉......
對於聲請釋憲的這位和平醫院主任...
我個人的感覺是:應該算是咎由自取吧!
因為他已經疑似被感染SARS了,
北市府於4月24日發布行政命令緊急召回
他老兄竟然拖延到5月1日才回去...?
我不瞭解他是否因其他要事而耽誤,
但如有正當理由,理應不致受如此重罰
話說回來,於4/24~5/1期間,
他的家人與周遭接觸過的人...
完全暴露在感染SARS之危險當中!
如此缺乏醫德的行為,當然會被懲處
事後行政爭訟、聲請國賠... 也果然敗訴
最後選擇聲請釋憲(大部分指摘為不受理)
受理的部分,依大法官解釋亦不「違憲」
結局:已經無路可走... 祇有接受一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