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考古題_01 ******
(李錫昌, asia5588@yahoo.com.tw, 2011-09-21 09:09)
1樓
來題民法「繼承編」考題↓ (考點:法條熟悉度)
共同繼承人甲、乙、丙三人,其中甲依法主張限定之繼承,
乙乃依法主張繼承之拋棄,僅丙為單純承認之繼承。
問:乙、丙二人是否因甲之主張限定之繼承而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試說明其理由。 【註:這是91年的考題, 要留意後續之修法喔】
(鄭文傑, stanley.cheng@hotmail.com, 2011-09-22 21:13)
2樓
I love Civil Law !
91年的考題,距今有一段時間了,我以現行民法規定粗略解答此題。
依現行法規定,所謂單純承認之繼承,即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令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人,即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繼承人所繼承之遺產為限,負清償之責,此即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民1148二項參照)。易言之,繼承人以單純不作為之方式,除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而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然對於該義務而言,僅負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即以其所繼承之遺產為限度。依題示,乙依法主張繼承之拋棄,其效力不及於他人乃屬當然。又甲依法主張限定之繼承,應可推知其意思為負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蓋民法第1148條第二項之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不待其主張,三個月後,除甲為繼承之拋棄(民法1174條參照)外,甲即應負該責任。準此,甲主張限定之繼承與丙僅單純承認之繼承,於民法上之效果並無二致,又乙既已依法拋棄其繼承,故甲、丙即應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而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我喜歡民法的考題,我一個禮拜前,還幫我鄰居解決了他們與房東間門鎖的問題,當然和平收場。其實修繕費用應該是房東要處理,但是雙方和平地各付一半,本於私法自治,有何不可!
(李錫昌, asia5588@yahoo.com.tw, 2011-09-23 09:02)
3樓
誠如文傑所言,
熟悉民法不僅可以解決生活上的許多紛爭與困擾
在許多時候,還可以捍衛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
坊間常言道:「法律都是在保護”壞人”的!」
坦白講,個人覺得這句話實在是太過於偏頗了
法諺云:「法律不保護在權益上”睡眠”之人」
所以,法律都是在保護”懂法律”之人才正確
我常鼓勵我自己和我哥哥的小孩準備國家考試
因為,縱使沒考取,略為熟悉各類法律、法理
在現實生活中,隨時都可能使得上力、保護自己!
我個人的經驗:自粗淺的學習並稍懂法律後
靠己力與我們"2裂"的管委會週旋.對簿公堂
最後並打贏那場官司。
另外,也曾幫我因車禍被撞成輕微腦震盪之姪女,討回公道。
所以,個人結論是:學習法律... 真好!
(戴彩琴, hiroko10131979@hotmail.com, 2011-09-26 23:32)
4樓
- 是阿
- 法律都是在保護”懂法律”之人
- 學習法律... 真好!
我比較喜歡刑法跟刑訴,因為看社會事件看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