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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討論的題目及解答
1樓
各位:
 
以下是週日學長邀請考上高考法律政風的學長所提供的刑訴及刑法及解答.(網址是公職王歷屆考題)
 
 
2樓
 
謝謝彩琴把解答po上來了...^_^...
可惜我辦公室電腦無法連結外網.
 
成員們不妨先上去瞄瞄解答內容.
有任何心得或疑惑,再共同研討.
 
 
4樓

公職王提供的刑法解答...  第一題... 我就"狠"有意見捏↓

一、甲、乙為任職於同一單位之公務員,為了陞遷競爭,甲冒用乙的姓名寫信向轄區理容業者丙要求入股,後又以該理容業內部知情人名義,將此信之影本寄給檢察官,告發乙對丙之索賄行為。此外,甲亦以匿名方式投書給各新聞媒體,信上敘述乙對丙之索賄行為。後經查明,乙雖沒有向丙索賄,但過去曾因多次洩漏公務機密給經營地下錢莊業者丁而收受鉅額金錢以為報酬。問,甲、乙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25分)

解題:

(一)         甲之刑責,分析如下:

1.     該當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這部分,個人覺得OK)

2.     甲之行為,可能無法成立刑法誣告罪:(這部分,個人不認同)

(1)      所謂誣告,指虛構事實而為申告,告訴、告發、自訴、報告均屬申告;虛構事實,指明知無此事實故意捏造而言。

(2)      惟,甲之主觀犯意雖出於陞遷競爭之動機,不足可取;然而,甲是否有「使乙受刑事處分之意圖」?則實在可疑。誣告罪之成立,以「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圖」為必要;在題意未明文規範下,按罪疑唯輕之原則,甲不該當本罪。 (這一段,個人深深不以為然,茲說明如下)

個人觀點:題目中將此信之影本寄給檢察官告發乙對丙之索賄行為不正是存有「使乙受刑事處分之意圖」?要不然你以為甲寄給檢察官是要幹嘛?請檢察官發新聞稿,廣為宣傳嗎? (奇怪耶你!)
              刑法第169條第1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按:檢察官的職責不就在於偵查並起訴犯罪,除此之外,還有其他的主要任務嗎?
              再者,罪疑唯輕是刑事訴訟法上的原則,考「刑法」之犯罪論答題卻把它延伸到「刑訴」?這樣的解題方式,真的是錯到阿拉伯去ㄌ我覺得啦!!